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
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1
新公司法在舊法的基礎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舊法的基本框架之下進行完善。這次修改中,不僅在結構、具體條文的敘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動,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變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規定、股東訴權、分繳制度等等。筆者在對新舊公司法的比較思考和查閱相關理論資料之后,本文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問題為切入點,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點。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協議在新法的第八十條中,新增了“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的發起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明確設立中的事項;一方面,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反映了新法中投資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傾向;另一方面,以協議來協調和保證公司的設立能夠有序地進行。并且,此條規定并非鼓勵性條文,而是明確了此協議為公司發起階段的必備條件。由于在設立過程中有許多靈活的問題存在,不可能將所有的問題都法律化、制度化,通過協議約定,能更好的調節實際中的問題。另外,在協議簽訂的過程中,能讓發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間的信息和情況,有助于在公司設立之后的各項事務的進行。
2、取消審批制度新法取消了舊法第七十七條關于設立批準的內容,僅進行設立登記的申請。又一次強調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傾向,減少了政府的干預,并且因減少了這一環節節約了資源和提高了效率。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同時存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中。在取消審批而以登記制度取代它的同時,新法中處處可見的是對登記的多次強調。
3、發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條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繳制是這次新法一大變化,發起設立方式的明確和其實行分繳制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的做法,也是這次公司法的立法傾向之一的體現。有專家認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行分繳制是效仿國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資本制”代替舊法中的“法定資本制”;并認為,在舊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資本后并不能將資金充分利用而導致部分資金的限制;這從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的角度看,導致了資源的浪費。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適用的分繳制是否同等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情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僅以發起方式設立的情況適用分繳制。對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實行分繳制的內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額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比較大,其最低限為五百萬元,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的情況,限制了在繳足總額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證該設立的公司在資本上有設立和經營的能力的同時,使社會資源和公司個體的資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進步的一種體現。但在學界,許多學者認為“折中資本制”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而“授權資本制”更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募足的資本額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法定期間內募足。兩種制度的.比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大而實際操作較為復雜!笆跈噘Y本制”在新法修訂前在學界中的呼聲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訂中并沒有采納。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取消了舊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條的關于募股的審批的規定,新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中將原來的“審批”改為“核準”。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發行價格的批準方面的規定和發行審批條件的規定。和公司設立的審批相比,此處所表明的立法傾向相同;而且,這是在新法修訂前人們提到的減輕證券監管機構擔子的實際措施;另外,這也是為適應現實狀況改變而做出的一種變化。在我國建立證券市場初期,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參與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審批制度的宏觀調控手段。而在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強,行政的強制力量應該適當的減少,即人治的色彩應當減弱。另外,在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的原則的基礎上,其遵循的理念應是“賣者自行小心”和“買者自行小心”。而由“審批”向“核準”轉變可以視為,由“實質審”轉變為“形式審”。
20xx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通知》;而證券法第十一條、十三條等也做出了有關規定。在此基礎上,公司法中有關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由“核準”代替“審批”乃是勢在必行。
三、知情權新法第九十七條關于對股東有權查閱的內容規定中增加了: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董事會會議決議、監視會議決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為新增內容。關于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公開公司相關情況的內容是為適應核準制度做出的規定,再此就不重復分析。但關于股東的知情權上,學界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這是維護股東的知情權、保護股東利益、對股東重視的表現;但也有觀點認為,股東的知情權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為在查閱各項決議的同時可能會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利,且可能會出現對察看資料的私自修改情況。筆者比較傾向于前一種觀點,因為股東查閱各項資料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個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情況下,這項權利的行使應該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內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計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學界中已有一定的呼聲,而在我國的實踐中一些公司也出現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東大會上規定的累積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使各股東的利益得到均衡。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個立法傾向--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另外,這些投票制度的具體規定,有利于更科學地實現投票決議中的民主。民主的體現并非只體現在投票制度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增加了職工與職工代表的內容,再結合有限責任公司部分和總則看關于職工及職工代表的規定,如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不難看出,在許多細微的條文之下新法對職工和職工代表利益的保護。
五、監事會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對監事會的內容進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對監事會的重視是新法的一大特點,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監督職能更是不能輕視。例如監事會召開的規定,監事會費用的承擔,監事會特定情況下代替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等內容就是最好的體現。
結語:在對新舊公司法的對比中,最直觀的感覺是,新法的結構和法律語言的闡述上更嚴謹和具有科學性,更深的體會到了初入課堂時老師所說的立法的藝術和法律的嚴謹思維。另外,還有關于“制度化”的重視,即“法治”與“人治”的問題,這一點尤其是在審批制度改為登記制度或核準制度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眾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屬于改變較多的內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內容在修改的性質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筆者故以此為切入點,結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總結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僅為一些分析,并沒有對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見的內容。 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已經從06年就要開始實施了。
回顧中國的證券市場從91年成立以來,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歷程,由摸著石頭過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證券法出臺,經隔數年的證券市場檢驗,證明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急需一部適合資本市場發展、適合金融業務創新、適合券商生存、適合保護投資者利益、適合監管層監管和操作的新法。這次新兩法的同時出臺,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在推出“國九條”后,大力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決心和魄力。這既適應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勢需要,也是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進國民經濟和證券市場能夠更快、更好地發展。兩法的推出,特別是取消諸多的限制性條款,拓寬了資本市場的邊界,更是為今后幾年證券業的發展,提供了陽光政策的指引,對我們這些證券從業人員和廣大投資者而言,是長期和實質性的利好。
此次新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明確了證券公司;交易所;登記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責任、以及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較大調整,其現實和長遠意義我個人認為主要由以下幾點:
1、建立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新坐標體系,進入了證券立法的新時代。
2、能夠積極地應對世貿組織和金融對外開放的挑戰。
3、適應了市場經濟對發展要素的長期需求,徹底改變了資本市場單一結構的局面;為爭取市場的業務創新發展提供了法律空間;
4、從法律角度和市場良性發展的需求,加強了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
5、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風險預設了明確的監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責任;
6、實現了責權利的分置和監管流程。
本人通過學習兩法,深切地感到,此次兩法的修改,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一個歷程碑,將對今后未來的中國證券市場及證券行業的發展指明一條陽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學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為國信證券總部及天津營業部來說,對于此次兩法的修改也給予了高度重視。除積極參與協會舉辦的新兩法學習會議。同時公司專門安排了公司范圍的全員專題視頻培訓,邀請中國證監會法律部處長,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成員陸澤峰博士親自給大家講解。
為了讓國信的每一位投資者對新兩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統一安排,結合天津地區的特色,營業部通過橫幅宣傳、設置兩法學習專欄、公告兩法主要修訂內容、設立兩法咨詢臺、安排專人進行咨詢活動等方式開展了有針對性的普及宣傳,從回饋結果看,客戶對我部的宣傳十分認可,效果和成效相當顯著。
歸納起來,我認為舊證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規避風險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規,而新《證券法》則是承上啟下的一部開拓性法規,給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諸多束縛現在決策層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經放開手了,而且從上層公開地提倡了市場和業務創新,這對于沉寂已久的證券行業來說,無疑是一種積極的曙光,對于我公司一個創新類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機會和內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規規范下,在證券業協會領導的正確指導下,通過我們全體證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們有理由相信證券市場迎來了難得的發展時機,祝中國的資本市場,證券市場和我們的前景無限光明!
感受和認識比較膚淺,希望協會領導和與會同志批評指正。
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2
通過了半個學期的公司法要義課程的學習,我認為對于公司法,自己感覺收獲了不少,并對企業的法律法規有了一個比較系統的認識。在市場經濟社會同時也是法律社會的背景下,這樣的一門課程的學習真的是非常的必要。學習的目的不過是從中感悟一些道理,對法律條文有一定了解和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工作中要自覺的考慮有關利用法律問題。要知道什么樣的法堅決不能違;也要知道如果違了某些法的后果是什么,值不值得違的問題 在我看來,學習公司法,可以使我們學會掌握公司組織的規律;學會運用規律,認識指導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學會對公司依法進行管理,讓公司組織最大限度地在國民經濟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分成許多種類,比如,按照規?梢苑譃榇蠊尽⒅行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內部關系和設立的基礎可以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關系可以分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東承擔責任的形式來區分公司的種類,有些國家將公司分成四種,即:無限公司,就是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直接的無限的連帶責任的公司。兩合公司,就是由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與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一起組成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就是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種公司中,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不占主導地位,且在一些國家逐漸減少;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則被普遍采用,在許多國家中居主導地位。在我國公司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形式作了規定,因為這兩種公司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已經被廣泛運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廣泛的適應性。 其次,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義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除包括《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公司的規定。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范圍。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其二,組織形式僅限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公司法覆蓋范圍廣,相關的條例和案例多,深入討論公司管理的各個領域,分析起來需要很強的邏輯思維和歸納能力。學習公司法的目的是為了學以致用,用于我們經濟生活的實踐,如果我們能把公司法的知識,與我國當前正進行的國有企業的改制,以及其他企業比如集體企業的改制聯系起來,和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聯系起來分析,那么學習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錯。學習公司法,不是要成為知識的奴隸,一方面它是我們行為中必須要遵守的規范。另一方面作為學習者來講也是我們學習的資料。通過這個。我們可以了解很多東西,思考很多問題,可以提高我們思維的能力。對我而言,通過學習,已經達到目標,系統地學習經營管理理論,為今后的工作實踐提供了理論支撐。 公司法學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學,是從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設立、如何組織與管理、如何規范運行的科學。公司是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的組織形式。也是資本和人力資源有效利用的組織形式。公司在我國的出現會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每一個方面產生巨大的、深刻的影響,會改變社會經濟生活方式和人們習以為常的價值觀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嚴格的。離開法制的軌道,公司也會給社會經濟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亂。同時,公司法是商法學科中的核心內容,也是商法學的分支學科,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人們對這些學科的需求明顯得越來越迫切和突出。
公司法既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也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也保護公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不僅所有投資者,包括社會公眾投資者,經營者、董事們、監視們、經理們都應該認真地學習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辦好公司,如果離開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脫離開健康的軌道,就會走向斜路。因此,必須用公司法的精神來發展公司、經營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斷地向前發展。 同時,在學習公司法時一定要結合我國改革的實際,我國的公司法也在修改當中不斷完善。在學習中要關注有關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圍繞修改在進行的各種學術研討,以豐富我們的知識,同時掌握我國公司法發展的新情況,研究新問題,F在對公司運作方面在法律上有了一個宏觀的認識,它能指導我們正確認識公司制定出企業發展規劃,對我們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將會產生重大影響。
最后,為什么實行經濟法?
要實行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培育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求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堅決打破條條塊塊的分割、封鎖和壟斷。這就需
要國家介入,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在國家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市場監管關系。市場監管關系應該由經濟法調整。這有助于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市場功能。
而且是我國經濟法的重要社會地位。我國經濟法律的調解范圍已經涉及社會管理、經濟協調、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以及權利制約、國際經濟糾紛仲裁等十分廣闊的領域,并與社會道德標準相輔相成,成為了整個社會的調解器。但人類的經濟行為是復雜多變的,經濟法律由于在制定時需要嚴謹的思考和斟酌。這種差別造成了我國經濟法律制度的相對不太完善,被投機份子有機可乘,對一些損害國家人們利益的行為無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樹立以及強化公民的相關經濟法律意識,讓人們在經濟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都尋求經濟法律的保護,才能有助于經濟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經濟法,守經濟法,不犯經濟法。
再者是我們大學生學習經濟法的重要意義。經濟法律知識是大學生必備素質之一,我們必須通過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用它來促進和規范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正確的處理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關系問題。公平交易,合法賺錢。而我們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群更應該在生活過程中,遵守經濟的相關法律,享受個人權利,履行義務。
學習經濟法有很大的社會現實意義,首先是因為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當我們遇到了經濟糾紛的時候,我們就可以拿法律來保護自己,在簽合同的時候有這個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應該是有規定的,什么地方規定是違法的,意義很大,要不然學校怎么會有專門的一個課程是讓我們學習這個的。
學習公司法的目的是為了學以致用,用于我們經濟生活的實踐,如果我們能把公司法的知識,與我國當前正進行的國有企業的改制,以及其他企業比如集體企業的改制聯系起來,和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例聯系起來分析,那么學習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錯。
學習公司法,不是要成為知識的奴隸,一方面它是我們行為中必須要遵守的規范,另一方面也是我們學習的資料。在學習的過程中,一定要學到事物的本質,工作中才能靈活運用。通過這個,我們可以了解很多東西,思考很多問題,可以提高我們思維的能力,系統地
學習經營管理理論,為今后的工作實踐提供了理論支撐
綜上所述,我通過學習了半學期的經濟法。知道它有助于我們了解和認識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調節市場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法律有機聯系、整合統一的紐帶,學習經濟法更有助于我們運用法律武器規避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從而確保國家經濟健康穩步快速發展。同時也為我們以后的經濟行為提供可行的模本。
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3
通過一周緊張而有秩序的學習,聆聽老師深入淺出的授課,使自己的思維豁然開朗,受益非淺。下面結合公司的發展實際,淺談一下在“現代企業制度與公司治理”方面的體會。
一、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過切實履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權、職責,形成了各司其職、協調運轉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約束和規范了員工的行為。
1、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機構(經理層)作為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關系,并在不斷發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項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項經營活動、每個工作環節員工的行為規范有規可循,每個崗位的職責、義務、獎懲都有明確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與獎懲、升遷等掛鉤。
2、經營中的重大問題由董事會充分討論民主決策;經理層由股東組成,確保了投資者的利益;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從不同角度審查、監督董事會的各項決策活動和對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并通過管理創新,使各項制度得到了不斷完善和提高。
3、通過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重視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包括對經理層與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避免了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二、管理創新、激勵作用是企業長盛不衰的法寶。
現代的競爭,資源不是優勢,錢不是優勢,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組織結構、企業的文化和價值觀念,公司制勝必須發揮激勵的'作用。
1、沒有創新的工作是沒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創新精神的干部不是優秀的干部。公司從實際出發制定了管理創新獎勵實施辦法,把“超越自我、創新求優”確定為公司核心價值觀。
2、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為目標,圍繞主價值鏈再造,進行了機構改革,人員精簡。把“做強做大,打造一流企業”確立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將“嚴格自律表里如一,身體力行爭當表率,關心厚愛嚴暖結合,全員同心共創佳績”作為領導干部的行為準則,將“設計師、仆人、教練”作為領導者的角色。企業領導者成為企業文化的代表。
4、將薪酬、目標、培訓、工作設計、職業生涯、員工參與等作為重要的激勵因素,通過實施績效考核,促進了工作質量的提高。
總之,作為企業管理的實踐者,在經濟體制轉軌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必須體察到企業改革和管理創新的脈搏,了解國際管理發展趨勢,找到現實差距與當代管理“接口”的途徑,把握管理創新可行和適度的進程,努力創造推進管理創新的必要條件,使企業管理“更上一層樓”。
公司法培訓心得體會4
森工集團作為國有企業,必須克服企業改制過程中法人治理結構失衡的現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利用多種途徑,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董事會和監事會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可以增設外部董事和監事,形成共同治理機制;解決內部各種問題,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
張學勤書記在最近的林區干部大會上提出要落實好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經過修改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面規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為林業黨干校的一名法律講師,在學習新《公司法》的過程中,我認真思考了森工集團作為國有企業,它的法人治理怎樣按照公司法進行規范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解決哪些關鍵問題?為此,我把這些問題結合學習新《公司法》談談我的幾點淺薄的認識。
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常是:資產所有者(即全體股東)擁有公司的所有權,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成為由股東大會授權的公司財產托管人,擁有重大決策及對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的任免權和報酬決定權;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受聘于董事會,作為董事會的代理人,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監事會對公司財務和董事、經理進行監督,向股東大會負責。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合理配置權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勵、監督和制衡機制,從而提高公司效率,實現公司經營目標。
我們森工集團作為國有企業,我國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進行的,實行公司制以后,由于國有股仍然占絕對控股或獨資地位,企業最大和唯一的股東還是國家。國資委根據授權,對企業資產進行監管,但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大都是上級主管部門任命,他們既要代表國家,替國家負責,又要代表職工,對職工負責,同時還是企業的一員。因此,就出現了經營者與所有者在某種程度上錯位的現象。而且企業黨委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班子都是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的。這種公司權力的高度重合,不僅有悖于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體工作中往往造成黨內監督無法落實,企業監事會難以操作。還有就是對企業經營者缺乏有效地激勵與約束機制。這主要表現經理人員激勵機制失缺,經理人員往往是憑責任心、事業心去工作,其收益沒有與承擔的風險、付出的勞動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掛鉤,人力資本價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視。
所以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必須克服企業改制過程中法人治理結構失衡的現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一)大力推進股權多元化。實踐證明: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須以投資主體多元化為前提。對于森工集團這樣的林業產業企業來說,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途徑主要有:在國有資產分級監督、管理的基礎上,可以吸收新的國有股東、吸引戰略投資者作為股東、通過債權轉股權、貸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東;在企業并購、技改、搬遷過程中,通過多種方式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與建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實行高層管理人員持股;通過中外合資或法人相互持股,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積極引入共同治理機制。企業的目標既要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也應為利益相關者服務。在設計公司治理結構時,董事會和監事會中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如職工代表,利于發揮工會和職代會的作用,克服企業監督不力的問題;在設計董事會、監事會的構成時,可以增設外部董事和監事,以彌補其他董事和監事專業知識的不足,有利于提高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管理水平,克服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
(三)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我認為要明確在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一是明確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體地位,正確劃分集團公司、所屬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明確按照“雙向進入”的原則,構造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黨委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妥善解決黨委會與法人治理結構的關系問題,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原則上也應當分設;三是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建立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四是明確企業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并適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改進發揮作用的方式,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職權,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五是明確集團公司履行母公司的職責,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監事,集團公司的產權代表要依法行使職權,按照《公司法》規范對子公司的管理;六是明確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并同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相結合,加強和改進對企業領導班子的管理;七是明確加強對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的培訓、管理和考核,建立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條件具備時可試行基本工資、年度獎金、長期激勵相結合的薪金報酬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長期艱巨的任務。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成熟,森工集團的改革也會不斷深入,改革將會有更多地創新,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也一定會有更大的發展。(李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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