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就業協議書
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為維護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如下協議:一、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了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二、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本協議無效。
三、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后,經學校審核列入建議就業計劃,報教育部批準,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四、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協議自行取消,由學校通知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五、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如有其它約定,應在備注欄注明,并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六、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若有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征得另兩方同意,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各執一份,復印無效。
畢業生情況及意見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培養方式 | 健康情況 | ||||||||||||||||||||||||||||
專 業 | 學制 | 學歷 | ||||||||||||||||||||||||||||
家庭地址 | ||||||||||||||||||||||||||||||
應聘意見: 畢業生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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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情況及意見 | 單位名稱 | 單位隸屬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郵政編碼 | ||||||||||||||||||||||||||||
通訊地址 | 所有制性質 | 全民、集體、合資、其它 | ||||||||||||||||||||||||||||
單位性質 | 黨政機關、科研事業單位、學校、商貿公司、廠礦企業、部隊、其它 | |||||||||||||||||||||||||||||
檔案轉寄詳細地址 | ||||||||||||||||||||||||||||||
用人單位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 |
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有用人自主權的單位此欄可略) 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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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意見 |
學校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郵政編碼 | |||||||||||||||||||||||||||
學校通訊地址 | ||||||||||||||||||||||||||||||
院(系、所)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 |
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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