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務合同協議書
甲方(派遣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用工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勞務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從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勞務人員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勞務人員的派遣與變更
(一)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勞務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二)甲方負責按照上述條件組織派遣勞務人員。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訂《勞務派遣人員清單及崗位》,并簽字、蓋章作為本協議的附件。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修改《勞務派遣人員清單及崗位》,并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
三、勞務費用標準及結算
(一)勞務費用標準:乙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標準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勞務費用包括應支付甲方派遣的勞務人員的工資、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二)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每月 日前以銀行轉帳方式將本月勞務費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帳戶。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拖欠各類應付費用以及違反勞動保障政策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義務并按實際損失的情況向乙方索賠。
(二)甲方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配合乙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工作,協助乙方教育勞務派遣人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甲方應與勞務派遣人員依法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應執行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五)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被派遣勞務人員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六)項和第四十條第(一)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乙方可以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甲方,并有權要求甲方重新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
(二)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出現違法現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賠償。
(三)乙方不得將被派遣勞務人員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四)乙方需按本協議規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五)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務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在本協議履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改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通過協商,可對本協議進行變更或解除。
(二)本協議期滿即可終止。
七、其他事項
(一)乙方應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三性”工作崗位的認定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乙方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甲方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三)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四)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約定。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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