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套內使用面積銷售協議書
鑒于目前房地產市場中諸多糾紛源于面積數據,為減少房屋交付使用時因面積問題產生的爭議、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出賣人和買受人愿意以套內使用面積作為房屋價款結算的依據;本著誠實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房屋套內使用面積條款約定如下:
一、面積定義:套內使用面積等于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等于各功能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所謂功能使用空間包括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餐廳、過廳、過道、前室、貯藏室、壁柜等(不包括陽臺部分)。
二、面積種類:本協議中所指的暫測面積是指在房屋未交付前,根據出賣人提供的圖紙測量得出的面積。本協議所指的實測面積是指在房屋工程竣工后,由相關測量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對實際存在的房屋進行測量后得出的`面積數據。
三、面積約定:出賣人和買受人根據雙方簽訂的編號為 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條的規定,買受人所購房屋套內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暫測套內使用面積結果以出賣人提供的平面圖紙為測量依據。
面積誤差率=|暫測套內使用面積-實測套內使用面積|÷暫測套內使用面積×100%
四、誤差處理一:買受人所購房屋套內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若實測套內使用面積與暫測套內使用面積出現誤差時,當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大于暫測套內使用面積時,買受人無須支付多余價款。
五、誤差處理二:如果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小于暫測套內使用面積,且面積誤差率絕對值在3%(含3%)以內的,則出賣人應當在向買受人出具該商品房的實測面積數據后30日內,向買受人退還房屋差價款,
房屋差價款=[(暫測套內使用面積-實測套內使用面積)÷暫測套內使用面積]100%×房屋總價款。
六、誤差處理三:如果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小于暫測套內使用面積,面積誤差率絕對值超過3%的,則買受人在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具該商品房的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報告后30日內有權退房。如買受人在該期限內未書面提出退房要求,視為買受人接受該房屋的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在向買受人出具該商品房的實測面積報告后30日內,對面積誤差率超過3%以上的部分,向買受人雙倍退還該部分的房屋差價款;面積誤差率絕對值在3%以內的部分仍然根據前條(誤差處理二)的規定退還買受人。
七、面積數值:《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中所述房屋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及本協議中所述套內使用面積均為暫測面積;其中該套房屋的實測建筑面積,仍作為出賣人或其他相關機構(如物業公司、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權屬登記、繳納稅費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的結算依據。
八、測量機構:對面積數據進行測量時,聘請的測量機構應當具有政府相關部門許可的商品房測量資質。
九、面積實例:為有利于本協議的理解與適用,現舉例說明如下:
1、暫測套內使用面積:有一正方形居室,共計售價100萬元人民幣。四面墻長度相等,站在室內以兩墻交接點為起點和終點,測量任意一起點與終點之間的距離均為10米,則內墻周長4×10=40米,墻厚30厘米,門寬100厘米,因此套內使用面積暫測數據為10×10=100平方米。
2、實測面積增加:若房屋竣工后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大于100平方米,則買受人僅支付100萬元即可,無須另行結算。
3、實測面積減少一:當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小于100平方米但大于97平方米(包括97平方米),例如實測面積為98平方米,則出賣人向買受人退還該小于部分的房屋差價款,
差價款的具體數額[(100-98)/100]×100%×100萬=2萬元。
4、實測面積減少二:當實測套內使用面積小于97平方米時,例如是95平方米,則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或者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情況下,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面積差價款,
差價款數額為[(97-95)/100]×100%×100萬×2+[(100-97)/100]×100%×100萬=4萬元+3萬元=7萬元。
十、其他條款:本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簽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由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僅作參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均以中文文本為準;本協議一式肆份,出賣人貳份,買受人壹份,房屋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機構壹份,各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 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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