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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崗位聘任協議書
小學(幼兒園) (以下簡稱甲方)和受聘人 (以下簡稱乙方)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崗位聘任協議書。
一、協議有效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崗位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幼兒園分配的 工作,崗位目標應依據責任狀的內容確定,并按照幼兒園規定的崗位責任規范自己的工作行為,盡職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在權限范圍內行使對本幼兒園教職工的管理權、聘任權、考核權、獎懲權,有權依據《中小學教職工崗位聘任辦法》的規定,解聘受聘期間不履行受聘崗位責任的教職工。
2、甲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七條的規定,保證受聘教師享受應有的權利。甲方應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的職責,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的權利。
2、乙方應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的義務。
四、待遇
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教職工應當享受的待遇。
乙方應聘后將按照所承擔的崗位工作,享受甲方制定的校內結構工資中規定的相應待遇,享受甲方自籌資金設立的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教育教學工作的法規及其他規定,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接受甲方的管理,完成應聘的崗位工作任務。
2、乙方如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甲方將視違反程度進行批評教育,按有關規定執行勞動紀律,扣發課時工資、獎勵工資,對于情節嚴重者報教育人事部門批準,給予行政處分。
六、聘任協議終止條件
1、聘任協議到期,聘任自行終止。
2、甲方不履行聘任協議,違反國家的有關法規、政策,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權益,乙方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向有關部門申報調解、提出申訴或要求,終止聘任協議。
3、乙方在受聘期間,出現符合解聘條件的情況,甲方將依據《中小學教職工崗位聘任辦法》予以解聘,終止崗位聘任協議。
4、甲乙雙方在聘任協議有效期內,均不得無故終止協議。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任協議,必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按終止協議的有關規定執行。否則協議繼續有效。
七、違反聘任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責任屬甲方的,應繼續履行協議,同時負責賠償協議中斷期間乙方的損失;責任屬乙方的,將根據有關規定賠償在協議中斷期間甲方的損失。
八、其他規定
1、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凡屬國家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凡屬國家未規定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補充完善聘任協議。
2、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管理甲方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監督執行。
3、甲乙雙方一經簽訂協議,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 各項規章制度,將與本協議一并生效。
甲 方: 乙方: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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