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書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房地產開發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
乙方是指:購房人(業主)。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大會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管理。
本物業名稱:
乙方所購房屋銷售(預售)合同編號:
乙方所購房屋基本情況:
類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積 平方米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乙方簽訂《房屋買賣(預售)合同》時,甲乙雙方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根據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向乙方提供服務;
2、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及 小區業主臨時公約,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并書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4、制止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的行為;
5、物業管理企業可委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6、依據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費用;
7、編制物業管理服務及財務年度計劃;
8、每 個月向乙方公布物業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9、提前將裝飾裝修房屋的`注意事項和限制條件書面告知乙方,并與乙方訂立《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10、不得占用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有償服務;
12、自本協議終止時起5日內,與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移交手續,物業管理移交手續須經業主委員會確認;
13、 。
14、 。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2、監督甲方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3、遵守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
4、依據本協議向甲方交納物業管理費用;
5、裝飾裝修房屋時,遵守《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6、不得占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7、轉讓房屋時,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讓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
8、對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等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采光、維修、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10、 。
11、 。
第三條、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
本物業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均參照投標書與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db32/t538-2002)。
☆ (需按江蘇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逐項細化)
第四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
一、乙方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周期: ;
二、住宅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
三、非住宅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
四、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
五、乙方出租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乙方交納;
六、乙方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之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七、每次交納費用的時間: ;
八、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按政府有關規定調整。
第五條、其他有償服務費用
其他有償服務費用除政府物價部門有相關規定以外的,由甲乙雙方協商。
第六條、保險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由甲方代行辦理,保險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二、乙方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乙方自行辦理;
三、 。
第七條、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一、根據 規定,本物業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維修基金。乙方在購房時已向 交納維修基金 元。
二、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政府有關規定。
第八條、廣告牌設置及權益
一、 。
第九條、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及本物業各項配套設施的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辦法。
一、 。
二、 。
第十條、其它約定事項
一、 。
二、 。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乙方違反協議,使甲方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甲方違反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費用,退還利息并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違反協議,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交納違約金,或 ;
五、 。
第十二條、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甲方因采取緊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財產損失的,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協議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五條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無效的,可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在簽訂本協議前,甲方已將協議樣本送金壇市建設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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