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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內資項目服務協議書
引資單位(甲方):
客方投資者(乙方):
根據市委、市政府明委[2004]21號文件要求,為明確引資項目歸屬,經協商,雙方同意簽訂如下協議:
1、甲方作為乙方在 開發、生產、銷售項目的引資單位。
2、甲方應為乙方在該項目設立過程中提供全方位引薦協調和優質服務,督促乙方按規定期限到資、驗資,并負責向市協作辦報備確認。
3、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再與其他單位簽訂同一項目協議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其他未盡事宜另行約定,并作附件同時報確認單位。
5、本協議一式4份,甲、乙方和確認單位、市直考評工作小組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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