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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后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那么相關的協議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仲裁協議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3.選定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僅有仲裁地點(如北京)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
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
1.主體要件。仲裁協議的主體必須是原合同或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
2.意思表示要件。即雙方要有訂立仲裁協議的合意。
3.內容要件。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明確仲裁的事項和仲裁機構。特別是關于仲裁協議的選擇方面,只能選擇一個明確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4.形式要件。仲裁協議必須要以書面形式訂立。
仲裁協議種類
一、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同意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議,交付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一種書面的共同意思表示。
二、將來/現有爭議
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
仲裁條款,即雙方當事人在簽定合同時,在該合同中約定把他們在履行合同時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條款。仲裁條款一般都印在格式合同中,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仲裁條款也就隨之生效。
仲裁協議書,亦稱提交仲裁協議書或專門仲裁協議,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后雙方當事人表示同意把此爭議交付仲裁的專門協議。它獨立于合同之外,一般是在合同中無仲裁條款,或者在仲裁條款不明確無法執行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根據需要而重新達成的。它與仲裁條款的效力是一樣的。其他有關書面文件所包含的仲裁協議,這是指雙方就有關的合同、國際商事法律關系等爭議,通過來往信函、電報、電傳以及其他書面材料等,可以說明雙方當事人同意將其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文字表示。其特點是,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沒有出現在某一單獨的文件上,而是分散于數個文件之中。
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怎么辦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在仲裁程序結束前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后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后又以此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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