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范本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協議書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協議書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協議書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共同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合伙人: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第二條
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三條
本所的組織形式: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
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第六條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ㄈ┲贫ū舅膬炔抗芾碇贫;
。ㄋ模┙M織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
。ㄎ澹⿲徸h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八)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九)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ㄊQ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ㄊ唬┢渌枰峤粚徸h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后的______日內。經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內容進行認可并簽字,以備合伙人查閱。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六)、(九)、(十)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ǘ┑诹鶙l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從合伙人中產生。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為本所負責人人選,第二至第三名為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合伙人會議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伙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伙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X%。
第十一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二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三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可分配利潤。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五條
虧損承擔。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則先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支付責任,律師事務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七條
吸收新合伙人。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ㄒ唬┮婪ㄈ〉脤B毬蓭焾虡I證;
。ǘ┚哂腥暌陨蠄虡I經歷;
。ㄈ⿹魏匣锶饲癬_____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ㄋ模┏姓J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及其規定的義務;
。┩庹J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合伙人退伙。
。ㄒ唬┩嘶镯毺崆癬_____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辦理變更登記。
。ǘ┖匣锶送嘶飼r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ㄈ┖匣锶送嘶飼r,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______%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______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______%,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十九條
對合伙人的處罰。
。ㄒ唬┖匣锶藝乐剡`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罰。
上述處罰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ǘ┤缒骋晃缓匣锶说穆殬I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超過90%及以上合伙人表決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______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除當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______%進行核算;
2、均以現金支付;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______%,時間為______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條
事務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的,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列入本協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伙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審核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2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 出資數額與比例。
。ㄒ唬┖匣锶嗣咳苏J繳人民幣 元整。
。ǘ┟總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 %。
。ㄈ┖匣锶擞诒緟f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 元整。
第五條 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 %由合伙人均攤, %按比例分攤。
。ㄈ┟總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 %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ㄋ模⿲、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ㄎ澹┖匣锫蓭煹臉I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骱匣锫蓭煱雌涑鲑Y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ㄆ撸┦聞账磕晔杖〉臉I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ò耍┖匣锶藭h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ㄒ唬┍舅⒔∪耸隆⒇攧、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ǘ┖匣锶说墓餐敭a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 入伙。
。ㄒ唬┰诒舅鶑氖侣蓭煿ぷ魅暌陨,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伙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審核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3
目錄
第一章 釋義
第二章 出資
第三章 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章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章 合伙人收益的分配與債務的承擔
第六章 合伙人離職及退休期間的權利義務
第七章 合伙人退伙的條件、程序及權益處理
第八章 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 合伙人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繼承
第十章 合伙人會議
第十一章 執行委員會
第十二章 合伙終止與清算
第十三章 合伙爭議的解決
第十四章 協議生效、修改與解釋及協議與章程之關系
第十五章 協議之簽約人
合伙人協議
根據《民法通則》、《律師法》、《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本協議簽約人就合伙組建和管理律師事務所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特訂立如下合伙協議,作為各簽約人共同遵照執行的合伙行為規范。
第一章 釋義
第一條 在本協議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詞釋義為:
1. 1一級合伙人是指承認并簽署本《協議》和《章程》,以一級合伙人相應出資,對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享有相應管理權和相應財產所有權,并承擔相應義務而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備案的律師。除本協議特別點明“創始合伙人”外,一級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創始合伙人。
1. 2二級合伙人是指承認并簽署本《協議》和《章程》,對事務所以二級合伙人相應出資,對事務所享有相應管理權和相應財產所有權并承擔義務而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備案的律師。
1. 3三級合伙人是指承認并簽署本《協議》和《章程》,對事務所以三級合伙人相應出資,對事務所享有相應管理權和相應財產所有權并承擔義務而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備案的律師。
1. 4合伙人會議是指由全體合伙人組成的,決定事務所重大事項的權力機構。
1. 5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是指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的,由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及各委員組成的,在合伙人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事務所管理職能的合伙人會議之執行機構。
1. 6事務所主任是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的,對外代表事務所,對內負責統一協調事務所各項
事務的一級合伙人。
1. 7執行主任是指由事務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的,全面具體落實事務所各項工作,對外與事務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務所的一級合伙人。
1. 8執行委員會委員是指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的,具體負責事務所財務、行政、人事、業務管理等事項的一級合伙人。
1. 9本協議所稱“絕對多數”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數(含本數);“一般多數”系指超過二分之一的人數(不含本數)。
第二章 出資
第二條 事務所初始出資為萬元人民幣,由創始合伙人以現金及資產等額投入,并于 年月 _日前足額一次性繳付。創始合伙人實際繳足出資后,事務所應向其出具實際出資證明,作為創始合伙人的權益憑證。
第三條 新加入的一級合伙人,其出資份額由創始合伙人一致決定之。新加入的一級合伙人實際繳足出資后,事務所應向其出具實際出資證明,作為一級合伙人的權益憑證。
第四條 新加入的二級合伙人,其出資份額由一級合伙人(含創始合伙人)、絕對多數通過。新加入的二級合伙人實際繳足出資后,事務所應向其出具實際出資證明,作為二級合伙人的權益憑證。
第五條 新加人的三級合伙人,其出資份額由一級合伙人(含創始合伙人)、二級合伙人絕對多數通過。新加人的三級合伙人實際繳足出資后,事務所應向其出具實際出資證明,作為三級合伙人的權益憑證。
第三章 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條件為:
6. 1從事律師工作滿五年;
6. 2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和執業經驗;
6. 3具有較強的創收能力,并有能夠承擔相應成本的能力;
6. 4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執業道德;
6. 5具有較好的身體素質;
6. 6無不良記錄;
6. 7承諾接受本協議和事務所其他規章的內容和約束;
6. 8如有特殊專長、能力和成就者,不受本條第一款的限制。
第七條 合伙人加人合伙的程序為:
7.1有至少兩名一級合伙人的推薦;
7.2向合伙人會議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7.3由合伙人會議所持表決權的絕對多數通過;
7.4按規定和要求足額繳付出資;
7.5報主管部門備案;
7.6在合伙人協議及有關文件上簽字。
第四章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一級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8. 1對事務所的尚未分配的現金收人,按事務所《分配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所有
權;
8. 2有在合伙人會議上的表決權;
8. 3有對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執行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8. 4有對事務所重大事宜提出召開臨時或特別合伙人會議的建議權;
8. 5有對事務所的各項事務的知情權;
8. 6享有事務所規定的保險、休假及其他福利權利;
8. 7有申請退伙的權利;
8. 8享有事務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二級合伙人、三級合伙人均享有本協議第十三條規定的一級合伙人的各項權利,但其表決權分別為一級合伙人之表決權的二分之一和一級合伙人之表決權的三分之一,且本協議第8. 3條所規定的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及執委會委員應從一級合伙人中產生。
第十條 事務所應當保障所有合伙人權利的實現,不得剝奪和妨礙每位合伙人的權利和權利的行使。合伙人在行使前條權利時,不得損害事務所和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的權益。
第十一條 合伙人應承擔下列各項義務:
11. 1嚴格遵守本協議及事務所其他各項規章和制度;
11. 2無條件地服從和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11. 3無條件地遵行合伙人會議的議事規則;
11. 4積極開拓業務,努力提高創收水平,完成創收任務;
11. 5克己奉公,嚴于律己,精誠合作,團結互助,維護事務所的聲譽和利益;
11. 6在事務所工作期間及退伙之后均應嚴守事務所的機密;
11. 7依法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11. 8承擔法律或事務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合伙人收益的分配與債務的承擔
第十二條 全體合伙人及非合伙律師必須以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客戶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用,統一人賬,統一支出,統一納稅。
第十三條 合伙人收取的律師費必須以 的比例計入事務所共同臺賬,用于支付事務所的公共支出,主要為:(1)房租;(2)辦公費用;(3)非合伙人律師及職員的基本工資;(4)集體福利基金;
(5)稅收及律師協會會費、注冊費等,余額由全體合伙人根據財務分配方案分配。合伙人收取的律師費其余部分由參與辦案的合伙人律師及助手依事務所分配制度進行分配、提成。
第十四條 合伙人參加盈余分配,采取工資預支,特殊支出事務所借款,年終結算,多退少補的辦法進行。工資預支的限額,由執委會根據該合伙人的實際情況每年決議一次。合伙人特殊支出需向事務所借款,需向執委會提出借款申請,由執委會根據其臺賬情況以決議方式批準。
第十五條 非合伙律師的創收額,計入負責該案件或項目的合伙律師的創收額內,并按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對事務所的公共債權,以事務所名義統一進行追償。追償后歸事務所所有。
第十七條 對事務所之債務,先由責任人清償;不足清償時,由事務所清償;事務所不足清償時,再由合伙人分別按其應承擔的份額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事務所和已承擔責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第十八條 對事務所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形成的合同或侵權之債務,由事務所先行承擔。是否向責任人追償及追債限度,由執委會決定。
第六章合伙人離職及退休期間的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本協議之“離職”是指合伙人因生病、傷殘、退休,或個人原因,出市、出國學習、進修、工作等各種原由離開事務所半年以上(含半年)。
第二十條 由于合伙人離職對事務所的成本負擔及其他事項產生重大影響,故除非人為因素如生病、傷殘導致不能或暫不能任職之外,其他事項的離職均需向事務所提出申請,由合伙人會議以一般多數決議之。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離職期間的分配點數按其當年分配點數減去離職月數的點數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退休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22. 1連續擔任本所合伙人十年以上;
22. 2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職務;
22. 3經合伙人會議一般多數通過。
合伙人年齡滿65歲時,應當退休。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退休后,可以要求事務所返還其初始投資,也可以仍按事務所《分配規則》繼續享受投資收益。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離職期間的其他權利義務同本協議第四章的規定。
第七章 合伙人退伙的條件、程序及權益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申請退出合伙的條件為:
25. 1申請退伙前,已履行加人合伙的程序,并已足額繳付出資;
25. 2查無申請退伙者個人原因給事務所造成之任何債務;
25. 3事務所無不能清償之債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申請退伙的程序為:
26. 1申請退伙人,應提前半年向合伙人會議提交書面退伙申請,說明退伙理由和依據等;
26. 2申請退伙人,已清結應收業務款項,并已移交事務所之檔案、文件、材料、資料、書籍、證章及個人保管的全部物品、用具等,但退伙人本人所存業務案卷復印件除外;
26. 3由合伙人會議研究、討論并經一般多數通過;符合退伙條件的,合伙人會議應原則上同意其退伙。
第二十七條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證屬實者,除合伙人申請退伙外,事務所有權強制其退伙:
27. 1私自接受客戶委托并取得不當利益;
27. 2惡意串通損害事務所利益;
27. 3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重大名譽損害或經濟損失;
27. 4嚴重違反本協議或章程規定,嚴重違反合伙人會議決定;
27. 5對事務所的內部團結造成極大不穩定。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退伙后的權益處理:
28. 1退伙人退伙時,可以提走其出資份額,但不得對事務所的其他財產主張權益,且其對事務所負有的債務或給事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從其出資份額中予以扣除,不足扣除的,事務所有權向其追償。
28. 2 如果按事務所與客戶簽訂的委托合同之約定,申請退伙人尚存在與客戶未結的應收業務款項,則該款項的追償權由事務所享有,退伙人有義務協助事務所足額追償。
28. 3退伙人在退伙協議上簽字并履行本條上述各款有關義務后,事務所應將合伙人會議確定的退伙財產支付給退伙人。
28. 4退伙人申請退伙后,對于已足額收取代理費,而代理事項尚未終結的,由退伙人向委托人說明情況,由委托人另行委托事務所其他人員辦理;如委托人不同意另行委托其他人辦理,則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議是否退還部分代理費。如退還,退還之部分代理費則視為退伙人給事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從退伙人應得的退伙財產中扣減。
28. 5退伙人退伙后,仍享有退伙前的保險權益,但退伙后的保險費由其自行支付;其他福利等權益不再享有。
第八章 合伙人的除名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因違法犯罪(過失犯罪除外),嚴重失職及其他致使事務所蒙受重大經濟、聲譽損失,應由合伙人會議以一般多數通過,免除其合伙人的資格,并視其過錯的性質、情節,追究其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三十條 被除名的合伙人自被除名之日起喪失在事務所收入分配權,但仍應享有其被除名前的收人分配權。可以留用的,酌情安排工作,但不得再申請加人合伙人。
第九章 合伙人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繼承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規定的合伙人的權利、義務禁止轉讓。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有權依本協議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在事務所中應當分得的份額,但合伙人的其他權益不得繼承。
第十章 合伙人會議
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至少每季召開一次,行使事務所下列職權:
33. 1討論修改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
33. 2討論修改事務所發展綱領;
33. 3討論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離職、退休等;
33. 4選舉決定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執委會委員;
33. 5決定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33. 6決定與其他事務所的合并與重大合作事宜;
33. 7審議事務所財務預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33. 8聽取和審議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執委會委員年終述職報告和離任工作報告;
33. 9審議批準事務所重要的規章制度;
33. 10其他應由合伙人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會議由執行主任負責召集并主持,執行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事務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會議應在開會前至少一周時間,由執委會主任將開會時間、開會地點、會議議題及其他要求和內容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
遇有緊急事項,可立即召開合伙人會議,不受前述時間、通知形式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會議,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為出席并表決,如不委托,則視為棄權。但會后執委會應將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告之未能出席合伙人會議者。
第三十七條 合伙人會議在決議時,與會者應盡可能協商一致;如協商不能一致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多數表決權的意見為決定意見。
在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或多數意見有違法律、法規、政策、合伙人協議、章程或明顯不利于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伙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審核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范本】相關文章:
合伙人入伙協議書范本04-17
物流合伙人協議書范本04-02
合伙人投資入股協議書范本04-17
合伙人開公司協議書范本04-16
有關合伙人協議書范本11-27
干股合伙人協議書范本(精選5篇)04-17
合伙人共享協議書范本(通用5篇)04-17
合伙人結算協議書范本(精選7篇)04-17
企業合伙人股權協議書范本(通用5篇)04-16
合伙人合同范本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