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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稅務登記委托書

        時間:2024-09-01 07:24:04 委托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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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登記委托書

          委托書具有不可撤銷性,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項。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事情都會用到委托書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委托書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稅務登記委托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稅務登記委托書

        稅務登記委托書1

          修訂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三條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四條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第五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稅人發放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第六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由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協商解決。

          第七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納稅人識別號代碼行業標準聯合編制,統一下發各地執行。

          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共15位,由納稅人登記所在地6位行政區劃碼+9位組織機構代碼組成。以業主身份證件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持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

          納稅人識別號具有唯一性。

          第八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應定期相互通報稅務登記情況,相互及時提供納稅人的登記信息,加強稅務登記管理。

          第九條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

          第二章設立登記

          第十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發生爭議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范圍;

          (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稅務登記委托書2

          注銷登記需注意

          申請條件: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繼續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終止納稅義務

          辦理材料

          (一)居民企業

          1.個體經營納稅人: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一式一份)。

          (2)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的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機關原核發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已發放電子稅務證照的不需提供)(如證件丟失,可憑納稅人的丟失聲明辦理)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防偽稅控系統金稅卡、IC卡或金稅盤、報稅盤。使用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應提供稅控盤、報稅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提供)

          2.單位企業納稅人: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一式一份);《清稅申報表》(一式三份,稅務機關二份,納稅人一份)(已經領取“一照一碼”新版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提供)

          (2)主管部門或者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的原件及復印件。(破產企業需提供《企業破產清算裁定書》)

          (4)稅務機關原核發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已經領取“一照一碼”新版營業執照的納稅人除外) (已發放電子稅務證照的不需提供)(如證件丟失,可憑納稅人的丟失聲明辦理) (已經領取“一照一碼”新版營業執照的納稅人除外)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防偽稅控系統金稅卡、IC卡或金稅盤、報稅盤。使用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的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還應提供稅控盤、報稅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提供)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

          (二)非居民企業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一式一份)。

          2.合同、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已經提供的除外)。

          3.對實行匯總繳納的機構、場所,需提供負責匯總繳納的機構、場所出具的'發票、稅款由其統一清理的證明。

          4.稅務機關原核發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已發放電子稅務證照的不需提供)(如證件丟失,可憑納稅人的丟失聲明辦理)

          5.非居民企業提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納稅人同時申請聯辦其他事項的,需提供辦理該事項個性化的資料

          1.辦理發票繳銷的,需提供:《發票繳銷表》、《發票購領簿》。 (如證件丟失,可憑納稅人的丟失聲明辦理) ;

          2.需取消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格的,需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3.需取消繳稅賬戶的,需提供:《賬戶繳稅功能變動表》;

          (具體要求見各事項的工作指引)

          (四)納稅人跨省、跨市遷移的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2份。

          2.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已經領取“一照一碼”新版營業執照的納稅人除外)

          3.《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發票。

          4.住所、經營地點變動的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地點

          所轄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

          0-20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受理->審核->審批

          注意事項

          (一)注銷登記前的清理工作

          納稅人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前,須對下列事項進行清理:

          1.清理發票

          (1)納稅人攜帶《發票領購簿》和未使用完畢的空白發票,連同填妥的《發票繳銷登記表》,辦理繳銷發票手續。

          (2)對各類需要驗舊供新的發票,納稅人必須攜帶驗舊發票進行驗舊。

          2.最后一期稅款申報和清理期稅

          獨立核算的納稅人必須在清理發票后,及時申報和清繳應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欠稅。

          3.其他清理事項

          (1)繳銷防偽稅控設備和有關稅務證件、當年度未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和其他稅務資料。

          (2)非獨立核算且非獨立申報納稅的分支機構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不須清稅清票,但要憑其總機構出具“稅款、發票由總機構負責清理”的證明申請辦理注銷,并繳銷有關稅務證件和資料。

          (3)破產企業,提供《企業破產清算裁定書》在繳銷發票、清繳稅款、繳銷防偽稅控系統設備后,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不再進行清稅檢查。

          (4)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對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的納稅人進行出口退(免)清算,并在完成清算后繳銷納稅人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5)有納稅人各類資格(如稅收優惠等各類稅務資格)需逐一取消。

          (6)完成《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的核銷。

          (7)完成《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核銷。

          (8)完成納稅人的多(預)繳稅款的清理。

          (9)完成所有的稅源風險任務。

          (二)其他注意事項

          1.納稅人有在查案件或違法違章案件的,必須辦理結案后才能辦理注銷登記。

          2.對個體“雙定”戶在月度中間申請注銷的,當月15號后申請的,按發票額(含自開發票、代開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與雙定額比對,取高值且達到起征點的征稅;當月15號前(含15號)申請的,僅發票額(含自開發票、代開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達到起征點的征稅。

          注銷當月要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稅。對在當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繳納的稅款,若納稅人當月申報時,按上述稅款計算方法要征收稅款的,已繳納的稅款作抵繳處理;若納稅人當月申報時,按上述稅款計算方法不用征收稅款的,已繳納的稅款不退。

        稅務登記委托書3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變更有關材料的權限:

          1.( )修改任何材料;

          2.( )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文字錯誤;

          3.( )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其他有權更正的事項:

          委托有效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蓋章或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1.委托人蓋章或簽字: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設立登記由股東、出資人蓋章、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由全體董事簽字;公司、非公司企業變更、注銷登記由本企業蓋章。

          2.被委托人更正有關材料的權限:1、2、3項( )內填寫“同意”或“不同意”;第4項按授權內容自行填寫。

          一、本文書簡介

          (一)概念

          本文書是公司、企業的發起人,在申請設立登記時,由于公司、企業設立登記的步驟繁瑣、程序復雜,為了節省自身時間并提高設立效率,而委托具有相關資質或經驗的他人代理自己進行設立登記事宜時所使用的.委托書。

          (二)適用場合

          公司、企業設立登記事項。

          (三)特征

          屬于授權委托書,只是授權委托事項較為特殊,本文書是在公司發起設立時期使用的,主要用于發起設立登記事項的代理,因此區別于一般民事主體之間基于簡單的民事事務而設立的委托書。具有專業性、復雜性、嚴格程序性。

          二、法律風險

          在委托書的正文。一般要寫清楚:

          1.受托人的姓名、身份等,從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能夠清楚地了解受托人的基本情況,也不會產生張冠李戴或者冒名頂替的情況。并且應當仔細審查受托人的行為能力以及相關資質,以免影響設立登記申請的進程和效力。

          2.說明受托人的權限、委托事項的內容,委托事項應寫得具體、簡明。受托人的具體權限也應當在文書內具體列明,例如,更正材料的文字、填寫、格式等錯誤的權利,這樣,不僅可以提高申請設立的效率,而且可以明確委托權限,防止越權代理等有損委托人利益的行為。

          3.文書當中應當明確委托期限,有限期限的重要性在于超過了該期限,受托人喪失代理權。所以,為了防止逾期代理應當明確委托期限。但是由于企業發起設立申請事項比較繁瑣、程序復雜,因此可能出現申請設立尚未獲批,委托期限即已屆滿的情況,抑或是申請已經獲批但是委托權限尚未到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申請事宜受到阻礙影響整個程序進展效率,或者成功之后受托人濫用代理權作出有損委托人利益的行為。對此,應當附加委托期限自動延期或自動終止的條款。

          4.在正文的右下方寫明委托人的名稱和委托書的開出日期,并加蓋公章,從而明確委托人身份和委托書的有效期間起算時間。

        稅務登記委托書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茲由甲方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稅務代理人,代理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涉稅事項,經雙方協商,現將雙方責任及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代理范圍及目的

          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山東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山東省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魯價費發[]251號)的有關規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辦理下列第項稅務代理事項。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2.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手續;

          5.制作涉稅文書;

          6.審查納稅情況;

          7.建帳建制,辦理帳務;

          8.稅務行政復議手續;

          9.開展稅務咨詢;

          10.受聘擔任稅務顧問;

          11.其他涉稅事項。

          二、承辦人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稅務師辦理甲方所委托的涉稅業務。

          三、代理期限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授權的稅務代理的期限為_____年,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代理人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甲方必須向乙方及時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及其他涉稅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稅資料失實,造成代理結果錯誤的,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員實施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如有此類情況,經勸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按未服務的時間計算退還甲方。

          4.甲方應按照約定的條件,及時足額支付代理費。不按約定時間支付的,應按約定數額的______比例支付違約金。

          5.支付乙方工作人員為本項業務須到外地進行稅務代理工作之差旅費。

          五、乙方的義務

          1.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委托書》的約定,并根據甲方提供的資料,公正,及時,準確地完成甲方授權的稅務代理事項。

          2.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員必須對執業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保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除非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其知悉的商業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資料對外泄露。

          3.乙方必須按時出具代理報告。如超過約定時限,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按收取代理費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六、業務收費

          1.乙方應收本項代理費用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甲方應在本《委托書》簽訂后三天內付清。

          2.根據甲方要求,須到外地進行稅務代理工作的差旅,食宿等費用另行計算。

          七、委托書的有效期限

          本《委托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委托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并在委托代理期限截止日前有效。

          八、約定事項的變更

          由于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致使稅務代理關系發生變化,甲,乙雙方可要求變更,補充或終止約定事項,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 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稅務登記委托書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稅務登記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三條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四條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第五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稅人核發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第六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由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協商解決。

          第七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統一下發各地執行。

          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代碼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籍、港、澳、臺人員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相應的有效證件(如護照,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號碼。

          第八條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應定期相互通報稅務登記情況,相互及時提供納稅人的登記信息,加強稅務登記管理。

          第九條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

          第二章設立登記

          第十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發生爭議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范圍;

          (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后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第十六條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條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三章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九條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第四章停業、復業登記

          第二十三條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第五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十條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六章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第七章證照管理

          第三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采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或者結合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之間,以及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的信息交換比對進行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稅務登記證式樣改變,需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第八章非正常戶處理

          第四十條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四十七條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辦法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相關手續,或者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涉及的標識、戳記和文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

        稅務登記委托書6

          本人同意委托XXX有限公司代為辦理作品著作權登記。

          委托權限:代為辦理該作品著作權登記的相關事宜,包括登記材料的提交、補正、簽章,登記費用的'交納,作品登記證書的領取以及其他與作品著作權登記有關的事項。

          委托期限:自簽訂本委托書之日起至完成作品登記之日止。

          委托人(蓋章或簽字):

          日期:

        稅務登記委托書7

          委托書

          申請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項及權限:

          1、辦理(企業名稱)的`

          □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變更□注銷□備案□撤銷變更登記

          □股權出質(□設立□變更□注銷□撤銷)□其他手續。

          2、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5、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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