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規定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8小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基數的200%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此外,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續簽的話,也應從到期后的第2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