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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州高溫補貼發放通知

        時間:2022-08-24 15:43:51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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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徐州高溫補貼發放通知

          根據氣象臺預報顯示,這場雨過后徐州市氣溫將蹭蹭地飆升,“高溫補貼”再次成為上班族關注的話題。記者27日從市人社局了解到,在6-9月四個月內,滿足高溫補貼領取條件的職工,每個月可領取規定的高溫補貼費用200元,最遲10月底必須發放到位。

        2016徐州高溫補貼發放通知

          從徐州市人社局了解到,從6月份起,徐州市進入高溫津貼發放期,在6-9月四個月內,滿足高溫補貼領取條件的職工,每人每個月可領取規定的高溫補貼費用200元,最遲10月底必須發放到位。

          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每人每月200元。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據了解,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最大限度保障高溫津貼切實使用到高溫勞動者身上。

          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這一觀念誤區,市人社局提醒,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撥打12333投訴咨詢電話主動維權,或拔打85805905,勞動監察部門會保護維權者的身份信息。另外,夏季徐州市將開展勞動用工情況專項檢查行動,其中用人單位遵守高溫作業時間和高溫津貼支付情況、暑期頂崗實習學生的勞動權益保護情況是檢查重點。

          名詞解析:高溫津貼

          按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誰能享受高溫津貼?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高溫津貼標準也因地而異,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

          江蘇:每年6月到9月期間發放,具體為每人每月200元。

          北京:發放時間為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廣東: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發放,具體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每人每天6.9元。

          注意事項:

          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是工資!不是福利!

          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的這一觀念誤區,廣州市人社局提醒: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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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么辦?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采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單位克扣高溫津貼,法院判決補發

          小陳在武漢一家建筑公司擔任工程監理。2013年11月入職該單位,2014年10月離職。離職時,小陳與公司因工資結算等問題發生勞動爭議,卻意外發現公司還克扣自己的高溫津貼。小陳將原單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

          本案中,小陳在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間,公司僅按照每天3元的標準,給小陳發放了高溫津貼270元。此外,從發放時間上來說,少發放了6月份的高溫津貼。

          最后法院判決,小陳的原單位應給他補發高溫津貼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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