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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憲法日手抄報

        發布時間:2017-11-27 編輯:qianlong

           法學講堂

          “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作為一個多年教授中國憲法學的教師,筆者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這個帶有堅定判斷的語句由衷感到寬慰和感動。

          為什么要尊崇和敬畏憲法?憲法與黨的領導有何關系?如何讓憲法成為公民的信仰?在我國首個國家憲法日到來之際,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再次思考并尋找答案。

          “憲”之根本性是人們敬畏憲法所在

          古人云:“懸法示人曰憲,從害省,從心,從目,觀于法象,使人曉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凜乎不可犯也。”今天,我們若再審其義,“憲”也有“表示”與“博文多能”之意。表者,使對之省察,當畏之。博多者,如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中心藏之。所以便有“憲章文武”之言,使人有所取法。中國古人對“憲”或“憲法”的這種表述,已隱含了今天我們所言憲法的根本性。當《中庸》用“祖述堯舜,憲章文武”來表達這種根本性時,其中也蘊含我們現代人使用的正當性概念。

          中國古典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一個重要差異就是,中國人對人類事務的正當性判斷并不是從一個超驗的實體(如上帝)那里領受的。中國的正當性來源是經驗的、歷史的,如《孟子》所說,“殷鑒不遠,在夏后之世。”同樣,像堯舜禹、文武周公這樣的圣賢,不只是些過往的偉大歷史人物,而且也是后世皆以取法的典范。他們不但為中華文化提供了德性之源,而且也為后世的中國提供了有關人類事務(如政治)的正當性標準。

        國家憲法日手抄報

          在中國文化里,“根本性”從來都不是一種純粹的實證性,而始終隱涉了一種德性判斷。換言之,因為“憲”是由像堯舜、文武這樣的偉大圣賢確立和規制的,它本身就是正當性之源,人們沒有理由不敬畏與尊隨。中國的“憲”與“憲法”的根本性,并不是來自于西方意義上的“規范等級”中的“最高規范”,而是由確立者或制定者的正當性決定的。也就是說,問題不在于這種體制或典章本身的品質如何,重要的是,它是圣賢的制度和典章。“憲”與“憲法”本身也涵攝了使用該詞語的人所體驗到的那種充滿敬意的主觀感受。

          中國憲法是“中國共識”的結晶

          中國古典的“憲”制,與我們今天的現行憲法體制有很大的不同。中國的現行憲法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正當性,并不是來自于古典時代的圣賢之德。它也不同于西方意義上的憲法,中國的憲法確立者從未把憲法理解為某種契約,如,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等等。中國的憲法是中國共產黨與它領導的人民之間經過一系列程序所達成的一種共識。中國憲法是“中國共識”的一種結晶。中國憲法的確立過程,涉及眾多因素和各種復雜關系,在這些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者有:中國共產黨,它是憲法確立的領導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民主黨派,與中國共產黨一起構成了五四憲法的起草者。然后經過各個層級的討論、征求群眾意見等民主環節,最后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憲法的確立過程便是共識達成過程,憲法的頒行就是共識的凝聚。毫無疑問,這樣一個具有中國特性的“中國共識”對參與共識形成的各方具有最高約束力,任何一種違反憲法的行為便是對這一共識的損壞,其危害性不僅使共識無法修復,而且會導致崩塌與解體。改借一句名言來說就是,一種違憲的行為的危害性十倍于侵犯人生命的犯罪,后者糟蹋的是法律的水流,前者弄臟的是整個水源。

          中國憲法的“中國共識”也蘊含了中國傳統智識。西方憲法在理論上首先假定了人民與政府的二元結構,而中國憲法則強調是領導者與人民的一致性。中國古人把這種一致性表達為“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水可載舟,也可覆舟”。這些都是中國政治法律思想有關治理者與其人民關系的最早表達。這種表述方式是一種警示,它告誡治理者與被治理者應正視這樣一種相互依存關系;治理者不能漠視人民的訴求,人民也應服從賢明治理者的治理。而能不能重視這樣一種關系,是衡量治理者是否賢明的重要標志。同理,治理若只是為了治理者的利益,治理者就不會從這種特權中獲益,而且會招致政權危機。“水舟關系”是雙方互利的一種關系,是中國古典智慧在政治領域的運用。

        國家憲法日手抄報

          現行憲法的“中國共識”無疑包含著這一古老智慧。在這種“水舟關系”中,中國共產黨作為領導者便是“掌舵人”,而人民就是這條航行于現代化海洋巨輪之下的滔滔之水。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必須嚴格履行它的綱領和宗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它的底色;人民在現代化的航程中也需要中國共產黨這個領路人。中國憲法就是這種關系的隱喻表達,是由中國革命和發展過程并通過某種程序而凝聚成的共識。這是中國憲法之為根本法的關鍵所在。

          憲法日喚起公民對共識的信守

          “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這是中國領導人的遠見卓識。

          憲法寫在紙上只是一些字,它鮮活的生命只存于實踐。憲法只有在動態的實踐中,人民才能感受到這種共識的價值和意義:憲法不是懸置于高處的一紙文件,而是扎根于人民油鹽米醬醋的實實在在的具體生活之中,它相距我們不遠,就在我們每個人的身邊。它既關切國家前途命運的大事,也關注我們普通百姓的細小散碎,譬如,我們的房屋應不應該拆遷?我們的土地應不應該被征用?這些就是憲法所說的公民基本權利。

          令人鼓舞的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并確立了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制度。毫無疑問,這兩個規定是憲法實施的重要內容或部分,其價值和意義不言而喻。國家憲法日針對的是我們每一個國民,可以想見,12月4日這一天,作為中國公民,無論身在何處,我們都會知道這一天的意義。如果國慶日喚起的是我們每個國民對國家的家園之感,那么,憲法日喚起的是我們每個公民對那個曾經的“約定”或共識的信守和遵從。

          向憲法宣誓制度的意義能否這樣來理解,宣誓既是一種儀式,也是一種承諾。儀式能夠激發人的內心深處的皈依感;而憲法宣誓儀式則能增強憲法的威嚴和信念,最終達成對憲法的信仰。承諾的本質是不被違背的決心和意志,猶如結婚典禮上兩位新人手上各自的那枚戒指,當彼此戴在對方手上之時,就意味著誓約的完成,那枚戒指也將伴隨一生,只能戴不能摘。

        國家憲法日手抄報

          當然,這兩個規定只是憲法實施的開始,而憲法實施概念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除了健全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解釋的程序機制之外,更為重要的是在條件成熟之時還應成立專門的憲法實施機構——憲法真正成為“活的憲法”,還在于憲法文本,包括具體條文能在專門機構得以實施。憲法與普通百姓相關,說到底是憲法的具體條文與他們相通。

          憲法就似畢業證,它記載了學業的結果,拿在手里若有一種沉甸甸的感覺,那這個民族就畢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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