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安全小知識
◆ 我國法規分類
按照法律的效力、適應范圍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應作如下分類:
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法律效力最高;
法律:按照立法的程序分,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規定、實施條例和文件,大多數為專業法律如林業法、水利法等,包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形式發布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法律效率的政府聲明、政府公報;
行政法規:適用全國,指國務院發布的各種命令、規定、條例、實施細則和文件,包括以國務院總理命令發布的實施條例和實施細則;
部門規章:適用全國,指國務院直屬各部、辦、委,以及全國性政府組織如證監會、銀監會等發布的各種命令、規定、條例和實施細則,包括以部長命令形式發布的細則、實施辦法;
地方法規:指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政府、人大按照國家法律通過的實施條例、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包括以政府令(如省長令、市長令)頒布的各類實施辦法等具有司法效能的法規性文件。
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法律條文解釋;
◆ 加強我國安全法制建設的意義
安全法制是安全生產的五要素之一。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健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標準,行業、企業要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將那些被實踐證明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上升為制度和法規。逐步建立健全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用法律法規來規范政府、企業、職工和公民的安全行為,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違章必糾,體現安全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安全第一”的思想觀念真正落實到日常生產生活中。
◆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系可以由四個層次的立法組成:
一是法律,主要有《憲法》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勞動法》《建筑法》《煤炭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法》《鄉鎮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
二是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我國已頒布多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但仍需要不斷完善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當前尤其需要修訂事故報告和調處理方面的法規,制定綜合性的、規范執法工作的法規和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的法規;
三是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目前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制定了《勞動保護條例》或《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實施《礦山安全法》辦法等;
四是部門安全生產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和安全生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