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申請書范文3篇
篇一:刑事賠償申請書(633字)
申請人:XX市XX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大廈XX層XX室;
法定代表人:尹XX,公司經理;
電話:XXXXXXXX
賠償請求
請求賠償因錯誤判決而導致申請人被處罰金損失共計25萬元人民幣(本息合計)。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XX_市XX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罪對申請人提起單位犯罪公訴,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3月24日作出判決,判決申請人犯犯罪,判處法定代表人尹XX_有其徒刑6年,并處申請人罰金20萬元人民 .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XX_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申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此案轉于XX市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XX_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經核查,采納了申訴人的主張,即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雖持公司的介紹信及其他有關手續與他人勾結進行犯,但由于其活動并非是由公司董事機構依公司決策和執行程序進行,不代表申請人公司的意志,所以應視其活動為個人犯罪活動而非單位行為。
XX市人民檢察院于20XX年7月將此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XX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XX_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對此案進行再審并宣告申請 公司無罪,申請人雖被改判無罪,但由于已被錯誤判決執行罰金20萬元人民幣,為此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故根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特向你院提出以上賠償請求,請依法予以解決。
此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大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X
XX年X月XX日
篇二:刑事賠償申請書(1830字)
賠償申請人:袁影,女,現年51歲,住XX區XX路XX號。
電話:1322861XXXX。
被賠償申請義務機關:XX區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豐川,職務局長:
地 址:重慶市XX區XXX路XX號
賠償申請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責判令被賠償申請人對申請人排除妨礙、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損失費元。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賠償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萬元。
事實和理由:
一、賠償申請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賠償申請。至今4個多月未作出賠償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案件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再次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申請。
賠償申請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慶市公安局渝公確復字[20XX]第8號確認復查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因被申請人在20XX年8月6日實施刑事拘留申請人時沒有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以及現場勘驗筆錄,甚至今日還沒有釋放證明書,經申請人多次索要以上文書,被申請人仍拒絕送達(附證據20XX。12。30申請書),永川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公文羈押申請人37天純屬故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亂抓亂捕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終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書【20XX,4,7日】案件中認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證明犯罪分子薛從來偽造公文詐騙錢財的證人。首先,“證人具有不同于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當事人參與訴訟總是和一定的訴訟請求或訴訟抗辯聯系在一起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證人在訴訟中則沒有自身的訴訟請求或者抗辯,其參加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而是客觀地陳述一件事實”。
再次,“證人也具有不同于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證人參加刑事訴訟不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是客觀地陳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而不管其陳述是有利于還是不利于一方的當事人。強調證人作證是向國家盡義務,而不是向當事人盡義務,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可以為我們提供理解很多證人制度的鑰匙”:
第一,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證人就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故意作偽證,就意味著他在故意違反法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為此,各國法律不僅在實體上規定了偽證罪,而且在程序上規定了作證的宣誓或者具結程序。
第二,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經司法機關合法傳喚,證人就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就不應僅被視為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而應視為對國家法律的公然對抗。正是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強制作證便具有了理論根基。
第三,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證人作證的費用就應由國家承擔。
第四,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國家就有責任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
根據以上規定被賠償申請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理應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賠償請求人根據新頒布的《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1)(4)項、第十八條(1)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故請求人依法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賠償。
現將計算方式列羅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計270天,減去羈押時間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會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為標準)。
3、20XX年6月9日確認申請人進京辦事的火車費238元,汽車費27元,住宿費2個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費每月按500元×2個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機一塊270。00元(以票據為證、新手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民事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第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之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要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區公安局賠償申請人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0000元?傆嫞103699,55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故賠償申請人依法再次向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請人給予賠償。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申請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三:刑事賠償申請書(1226字)
申請賠償人:吳清島,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辦事處XX村中甲XX號。身份證號:350583197XXXXXXX,電話:1359912XXXX。
被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莊文斌。
事實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人民政府列入擬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時,對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體土地進行征用,村民吳清島擁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飲用水機井也在征用范圍內。(該機井是村民吳清島自費雇傭地質勘測隊工人對水源處進行挖鉆形成機井,并購買電機等飲水設施將該水源引為日常生活飲用水。)20XX年6月間,由于征地需要,該機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會委派村干部陳文殿及村民吳家財到吳清島家中與吳清島協商機井補償事宜。經協商,雙方同意村委會對吳清島被征用的機井補償人民幣9000元,并當場擬立補償協議書一份,吳清島簽名后協議書被陳文殿以村委會存檔為由帶走。
20XX年8月間至20XX年1月間,福溪村村委會要征用吳清島的房屋,遭到吳清島的拒絕。福溪村村委會為了教訓吳清島,偽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機關報案,舉報吳清島詐騙福溪村村委會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吳清島被公安機關強行帶走并進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吳清島于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會敲詐勒索了機井補償款9000元。事實上20XX年吳清島領取的9000元是村委會與吳清島協商后自愿做出的機井征用補償款,協商當日,吳家財受村委會委派與村干部陳文殿一同在場,并不存在吳清島敲詐勒索、詐騙村委會一事。
申請事項:
南安市公安局于20XX年7月28日對美林街道辦事處福溪村村民吳清島以詐騙罪為由進行錯誤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辦理取保候審監居。致吳清島失去人身自由的權利,無法參與社會日常事務工作,讓吳清島一家失去主要的經濟來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錯誤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審監居給吳清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章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及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求償主體】,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針對本案賠償事實,吳清島為本案受害公民,有權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請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五條第一款,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吳清島被南安市公安局錯誤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時),因國家法定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故每拘留一日應按三日計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審監居361日,兩者共計385日。根據《國家賠償法》,南安市公安局(賠償義務機關)應予正視事實,賠償吳清島誤工損失費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賠償吳清島精神損失撫慰金10萬元,名譽損失費5萬元,南安市公安局應予賠償吳清島總計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局
申請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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