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被告申請書
撤銷被告申請書應該如何正確書寫呢?下面小編為大家科普一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人民法院:
原告***與被告***……糾紛一案,現因……(原因)撤銷對被告***的訴訟,請法院予以準許。
此致
申請人: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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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被告也叫更換被告。是指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放棄對原來的全部被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而申請將訴訟請求更換到全新的被告身上。
與變更被告相近的概念是追加被告。
與申請追加被告相關聯的法律規范有:
《民訴法》第119條、《適用意見》第57條、第5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等。
變更被告,與追加被告,有共同點,也有不同的特征。
其共同點是:都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有適格的原告和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法院管轄。
其不同點是:追加被告是在原有被告的基礎上,申請對遺漏的被告進行追加,且在原有的'被告中,至少有一個被告主體是適格的;變更被告則是申請以全新的被告替換原來的被告。
有法學學者根據《民訴法》第13條規定的原則,把變更被告納入變更訴訟請求的范圍,將申請變更被告等同于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認為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
如果這觀點成立,則原告申請變更被告,就可以直接適用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因為,中國現有的民事法律規范中只對申請變更訴訟請求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對申請變更被告,則沒有作出規定。
原告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范有:《民訴法》第52條、《適用意見》第44條、第156條以及《證據規定》第34條和35條等等。
原告申請變更被告,如果也可以適用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那么,為了統一認識,消除分歧,應當以法律規范的方式加以明確,以便于操作。
然而,在現有法律規范尚未明確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前,筆者仍固守愚昧,總認為,變更被告與變更訴訟請求有著本質的區別:
原告依法有權申請變更訴訟請求;
原告依法有權申請追加被告;
但是,原告因沒有法律依據而無權申請變更被告。
被告,是原告起訴狀確立的訴訟對立人,是原告自認為的訴訟義務承擔者(訴訟義務主體);
而訴訟請求則是原告向被告提出實體上的權利要求,是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加以保護的內容,也就是訴訟標的,屬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客體。
主體與客體之間,怎能劃上等號呢?
如果原告告錯了被告,該被告主體就不適格。該被告對原告所主張的實體權利不負有義務,原告對該被告不具有實體上的勝訴權,原告就應當承擔在實體上敗訴的法律后果。即:
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駁回原告對不適格被告的訴訟請求;當然,依照《民訴法》第13條的規定,原告有權申請撤回對不適格被告的起訴
(如果是原告主體不適格,則該原告不具有起訴權。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才查明原告主體不適格的,依照《民訴法》第108條及《適用意見》第139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綜上,筆者認為,原告無權申請變更被告。原告告錯了被告的結案方式有二種:
一是由原告主動申請撤訴。在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另案起訴正確的被告;
二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在敗訴后,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并不因該錯誤的訴訟而喪失,原告仍有權起訴正確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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