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書寫“財產保全申請書”須知
書寫“財產保全申請書”須知
財產保全,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稱為訴訟保全。在臺灣叫做假扣押、假處分。民事案件,在起訴前或者起訴后,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當事人對爭執的標的物可能有出賣、轉移、隱匿、損毀的行為,或者是標的物自身有急劇變質、降低價值的情況,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或者會造成人民法院今后作出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請求人民法院防止上述情況發生,對標的物采取一定的強制性的保全措施的書狀,叫做財產保全申請書。
(一)首部1.標題,寫:財產保全申請書。2.當事人欄,依次列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二)事實和理由1.簡要地說明一下雙方訟爭或將要起訴的案情事實確鑿無疑。在這一方面著墨不多。2.著重寫明必須實施財產保全所根據的事實。即被申請人有何種分散、轉移爭執的標的物的行為。具體寫明被申請人對爭執的標的物是正在準備出賣、損毀、轉移,還是隱匿,抑或是對其現有的資財故意大肆進行揮霍浪費。3.對所提出的上述事實,舉出確實可靠的證據,證明它是客觀實際存在的,而不是主觀臆測的。4.論證理由,主要是闡明如果不實施財產保全,人民法院今后的判決勢必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如果被申請人的揮霍浪費等行為,只影響其財產的'很小一部分,不足以影響今后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則不必申請實施財產保全。(三)請求目的根據前述事實和理由,寫明具體、明確的請求目的。即請求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何項財產實施財產保全,以及采取何種方法(如查封、扣押、凍結等)實施財產保全。同時表示自己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提供何種擔保。(四)尾部及附項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申請人 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項部分,如有書證、物證,可寫明附送的證據名稱和件數;有證人的,要列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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