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確認申請書
確認申請人:姓名,性別,基本情況
被確認申請人:縣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申請請求:
請求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被確認申請人的(2008)和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捏造公(治)繳字[2007]第01號《收繳物品清單》是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確認申請人的土地流轉價款單重復扣押,屬違法行為。
事實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縣大壩鎮半坑“長窩”山,是和平縣大壩鎮高發村新民小組曹周仁的責任山,和高發字第291號《土地房產證》,種類:山;地名:長窩;面積:壹畝;四至:東至坑腳;南至垇;西至山頂;北至大路。權屬清楚,四至分明。
自1999年2月17日,和平縣大壩鎮高發村新民、嶺子兩村民小組,對該責任山公開招標承包,曹新晃中標,簽訂了《租山合同》,和平縣大壩鎮法律服務所監證《租山合同》。由于曹新晃缺乏資金開發,主動邀請確認申請人入股,簽訂了《合作協議書》,新民村民小組長曹明祥的認可。1999年9月8日,曹新晃與和平縣大壩鎮人民政府吳輝庭副鎮長、河源市泰亨高嶺土開發有限公司經理黃金水簽訂了土地流轉《協議》的意向,是主合同。2000年5月7日,進行土地流轉,和平縣大壩鎮人民政府簽發了《和平縣大壩鎮高嶺土征地表》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續。該土地流轉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雙方當事人姓名、住所;(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轉土地的用途;(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七)違約責任。”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不得擅自截留、扣繳。”該流轉合同的《和平縣大壩鎮高嶺土征地表》是從合同,雖然存在締約過失,使人誤以為征地,從合同實質是土地流轉價款單,土地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土地流轉價款必須支付給承包人,是確認申請人、曹新晃及新民、嶺子兩村民小組合法財產。
2007年1月17日,在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七審判庭在審理(2007)河中法終字第17號確認申請人訴被告曹新晃、第三人和平縣國土資源局、和平縣大壩鎮人民政府、河源市泰亨高嶺土開發有限公司關于征地補償款分割糾紛時,第三人和平縣大壩鎮人民政府代理律師曾文標出示了和平縣公安局警察大隊開具的《證明》,證明載明:“和平縣大壩鎮高嶺土管理站印章沒有在和平縣治安警察大隊備案。”確認申請人認為和平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造假,該印章是備了案的,嚴重干擾了司法秩序,參加民事糾紛。2007年1月20日,向和平縣公安局紀檢組投訴,隨后,向河源市公安局、廣東省公安廳逐級投訴。
2007年11月1日,和平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以確認申請人投訴其造假為由,騙取了確認申請人的《和平縣大壩鎮高嶺土征地表》及《領條》,作出了公(治)決字[2007]第0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公(治)繳字[2007]第01號《收繳物品清單》!豆残姓幜P決定書》與《收繳物品清單》是同一編號,是主從關系,《收繳物品清單》是處罰的內容以備查閱的作用,沒有告知救濟途徑(《收繳物品清單》的內容是:《和平縣大壩鎮高嶺土征地表》與《領條》)。確認申請人通過和平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和平縣人民法院行政訴訟,(2008)和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公(治)繳字[2007] 第0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糾紛得到了解決。
然而,(2008)和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被確認申請人故意捏造《收繳物品清單》的具體行政行為,并將它維持收繳。這樣,使確認申請人的土地流轉主合同《協議》仍然生效的情況下,使確認申請人土地流轉價款單《和平縣大壩鎮高嶺土征地表》的從合同,重復扣押,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這是被確認申請人的行為,不是和平縣公安局具體行政行為,該案的案由是行政處罰糾紛,所審查的是和平縣公安局對確認申請人的處罰的具體行為是否合法。而(2008)和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故意捏造《收繳物品清單》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被確認申請人的行為,是司法行為,不在和平縣公安局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范圍,和平縣公安局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至今結束,不存在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解決土地流轉價單問題。被確認申請人捏造《收繳物品清單》是具體行政行為,并給予收繳,使確認申請人無法拿回處罰的物品,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被申請人確認的案件在原審判、執行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違法:(八)違反法律規定,重復查封、扣押、凍結確認申請人財產,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由于(2008)和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在撤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前提下,卻故意故意捏造《收繳物品清單》是具體行政行為,屬實是被確認申請人的行為,使確認申請人的土地流轉價款單重復扣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現要求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被確認申請人的(2008)和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捏造公(治)繳字[2007]第01號《收繳物品清單》是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確認申請人的土地流轉價款單重復扣押,屬違法行為。
此
呈: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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