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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證書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要用到,你是否知道申請報告的書寫規范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了執行證書申請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大家閱讀。
執行證書申請報告一
申請人:XX,女,漢族,XX年X月出生,住XXX。被申請人:XX,女,漢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申請事項
一、申請辦理(XXXX)鄭綠證經字第XX號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的執行證書。
二、申請執行標的:1、本金22萬元;2、利息(按每日本金萬分之四自2010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請人實際付款之日);3、罰息(按每日本金萬分之五自2010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請人實際付款之日)。
事實與理由
XXX年5月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及XX(身份證號:XXX)協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請人出借人民幣柒萬元整。5月19日申請人與XX簽訂《聯合理財協議書》約定,申請人出資15萬元和XX前一日出借給被申請人的7萬元共22萬元,以申請人的名義出借給被申請人。申請人收回全部22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應將其中的7萬元本金和相應利息歸還XX。同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借款擔保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借款本金人民幣貳拾貳萬元整,借期三個月(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合同業經貴處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申請人如約向被申請人支付借款,被申請人出具了相應的《借據》。然而,被申請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請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為已對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處申請辦理執行證書。
此致
河南省鄭州市綠城公證處
申請人:
年月日
執行證書申請報告二
申請執行人:苗長青,男,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出生,現住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泰華府10號樓2單元602室,身份證號:152701195609273618。
被申請執行人:肖潤成,男,一九六三年十月十五日出生,現住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鄂爾多斯東二十六街坊2-3-306號,身份證號:152701196310150335,田迎春,女,一九六四年二月六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152701196402060388.
事實與現由:
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肖潤成、田迎春于2011年8月2日在鄂爾多斯公證處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該合同中約定:
1、被申請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貸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2、貸款期限為一年,月利息2%,按月結息;
3、還款方式為現金;
4、抵押物:
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東街26號街坊2號樓3單元306室房屋產權證編號【蒙房權證鄂字】109031002341號。
5、上述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并賦予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編號:(2011)鄂證經字第3860號。
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在2011年8月3日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并于2011年8月3日取得抵押登記證明。申請執行人按照上述合同約定,于2011年8月3日向肖潤成、田迎春發放該筆借款。
被申請執行人肖潤成、田迎春未按期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未支付利息伍萬陸仟元整,違約金照法律規定計算,被申請執行人肖潤成、田迎春從2011年10月3日至2012年12月12日連續逾期14個月。從2012年12月12日起至清款之日所產生的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申請執行人已于2012年8月3日通知被申請執行人上述合同項下借款到期,要求10日內償還全部借款本息,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
因此,根據上述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特向貴處申請對被申請人就上述借款及抵押擔保出具執行證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執行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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