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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施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和議定書的通知

        時間:2023-06-20 16:03:10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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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實施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和議定書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

        關于實施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和議定書的通知

          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以來,為有效解決中韓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中韓兩國政府通過多輪談判于2012年10月29日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2012年12月26日,兩國有關機構簽署了《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的行政協議》(以下簡稱《行政協議》)和《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的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諒解備忘錄》)。雙方商定,《協定》和《議定書》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生效。為確!秴f定》和《議定書》的貫徹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協定》主要內容

          (一)互免險種范圍。

          中國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韓國為國民年金、政府公務員年金、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年金、雇傭保險。

          (二)中方適用免除在韓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1.派遣人員。指國內企業等單位派遣到該單位在韓國設立的公司或機構(包括該單位的分公司、附屬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已在國內參保工作人員。

          2.短期就業人員。指中方在韓國被有經營場所的雇主雇傭、雇傭期限不超過5年的已在國內參保人員。

          3.自雇人員和投資者。指中方在韓國臨時從事自雇活動和依法注冊投資外商獨資或合資企業并在韓國居住、在該外商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中任職的已在國內參保人員。

          4.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員。指在懸掛中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員及通常居住在中國領土上,在船旗為韓國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員;受雇企業總部在中國的航空器上受雇的管理人員或機組成員。

          5.外交和領事機構人員。指中國駐韓國外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雇用的中方人員(簡稱外交雇員)。

          6.政府或公共機構受雇人員。指受雇于中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被派到韓國工作的人員。

          (三)韓方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與中方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四)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

          首次申請為自動免除,但仍需申請并持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

          第一類人員首次可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60個日歷月。如工作需要,經批準后免除期限可延至120個日歷月。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予以最后一次免除期限的延長,最長不得超過36個日歷月。

          第二類人員免除期限最長為60個日歷月。

          (五)主管機關、聯絡機構和經辦機構。

          1.主管機關:中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韓方為保健福祉部。

          2.聯絡機構:中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韓方為保健福祉部國民年金政策處。

          3.經辦機構:中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韓方為國民年金公團。

          二、《議定書》主要內容

          (一)韓方適用暫時免除在華人員繳納保險費的險種。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韓方適用暫時免除在華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

          《協定》中規定的派遣人員、短期就業人員、自雇人員和投資者、政府或公共機構受雇人員。

          (三)韓方適用暫時免除在華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條件。

          1.大韓民國國民在《協定》生效之日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保,且已購買了商業健康保險的,中方將暫時免除其在華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

          2.如果大韓民國國民在《協定》生效之日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工作,但未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則必須按照規定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四)韓方適用暫時免除在華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期限。

          1.免除期限自《協定》生效之日起計算,最長免除期限不得超過2014年12月31日。

          2.若其商業健康保險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則應自其商業健康保險到期之日起開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3.2014年12月31日后,所有在華工作的大韓民國國民必須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五)中方在韓人員參加韓國國民健康保險情況。

          《議定書》不影響在大韓民國領土上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參加大韓民國國民健康保險。

          (六)《議定書》和《協定》的關系。

          《議定書》是《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僅針對在華的韓方員工有條件地暫時免除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費的臨時性措施。

          三、依據協定免除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一)中方在韓人員辦理免繳相關社會保險費證明的流程

          已在國內按規定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申請免除在韓繳納國民年金、政府公務員年金、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年金、雇傭保險費的《參保證明》。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人填寫《辦理根據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參保證明〉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附后),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渡暾埍怼房蓮牟空W站上下載,網址:www.mohrss.gov.cn(進入后點擊:“網上辦事大廳”中的“表格下載”)。

          2.申請人或代理人持填寫后的《申請表》(一式3份)交由參保所在地(省、市、縣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辦機構在審核其參保情況無誤后,加蓋印章。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機構若分設,應分別核實蓋章,并各留存1份《申請表》備案。

          3.申請人或代理人將蓋章后的《申請表》掛號(或快遞)寄至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公室。

          地址:北京東城區和平里5區10號樓,郵編:100013

          電話:010-84216422,84229207

          4.對于第一至四類及第六類首次申請人員,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表》的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向申請人寄出《參保證明》;未簽發《參保證明》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5.對于第一類人員申請延長免除期限的人員,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表》進行審核后,將審核結果報送我部國際合作司;待我部國際合作司復核后,通報大韓民國保健福祉部國民年金政策處。我部國際合作司在接到大韓民國保健福祉部國民年金政策處的決定通知后,安排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向申請人通知結果并視情況出具《參保證明》。

          6.對于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指全部或部分適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派出的人員即第六類人員填寫《申請表》時,

          (1)如果是公務員或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申請表》只需加蓋其所在政府機關或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2)如果是政府機關聘用的人員,《申請表》應加蓋參保所在地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

          (3)如果是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申請表》須加蓋所在單位印章,并附其單位的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7.申請人持《參保證明》在免除期限內可以向韓國經辦機構申請免繳協定規定的保險費。

          (二)韓方在華人員免繳相關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1.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韓方在華工作人員提交的由韓國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證明》(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備案)。核準信息后,將在申請人提交《參保證明》的次月免除其按《協定》規定的相關社會保險繳費義務。

          2.若申請人是在《協定》生效后來華工作的,則其可以在到華工作之日起3個月內向工作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由韓方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證明》。該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信息后,將按證明書規定的免繳期限免除其《協定》規定的相關社會保險繳費義務;若其在華工作之日起3個月后提交《參保證明》的,該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自申請人提交《參保證明》的次月起免除其繳費義務,免除期限前該申請人應當從在華工作之日起參保繳費。

          3.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部《外國人參保信息查詢系統》查詢和確認《協定》生效后韓方免繳人員信息。在辦理韓方在華工作人員參保登記業務時,要及時登錄《外國人參保信息查詢系統》查詢核準其免繳信息,對暫無查詢結果的或與參保人出示的《參保證明》不符的情況,應在系統中提交信息做進一步核查,并將結果告之本人。(詳見《關于做好外國人參保信息查詢系統建設和聯網指標上報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1號)。

          4.凡不能出具《參保證明》的韓方在華工作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5.除《協定》規定的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韓方在華工作人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四、依據議定書暫免韓方在華工作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1.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由韓國經辦機構開具的《商業醫療保險證明》,并審核其暫時免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資格條件。

          2.資格審核通過和信息核準后,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在申請人提交《商業醫療保險證明》的次月暫時免除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義務,同時停止支付暫時免除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審核不通過的,申請人仍須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3.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部《外國人參保信息查詢系統》查詢和確認韓方免繳醫療保險人員信息。

          4.凡不能出具《商業醫療保險證明》的韓方在華工作人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中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以上規定自《協定》和《議定書》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中韓政府于2003年2月28日簽訂的《關于互免養老保險繳費臨時措施協議》即行終止。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本著如實、便捷的原則及時辦理申請和核準有關手續,在審核時要認真核對相關信息,防止欠費和虛假現象發生,同時有義務告知申請人在申請的免繳期限內也應在國內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以保障自己的權益等相關內容。各地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聯系人:姚茜

          電話:010-84229207,84222731(傳真)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

          3.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的行政協議

          附件3-1:中方參保證明

          附件3-2:韓方參保證明

          附件3-3:中方互勉(延長)人員名單

          附件3-4:韓方互勉(延長)人員名單

          4.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的諒解備忘錄

          附件4-1:商業醫療保險證明

          附件4-2:中國基本醫療保險免除繳費人員名單

          5.根據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參保證明》申請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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