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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社保改革政策

        時間:2024-03-25 13:30:05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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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社保改革政策

          我國社會保險事業改革發展成就舉世矚目,以下是關于我國社會保險事業改革政策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覽!

        我國社保改革政策

          我國社會保險事業改革發展成就舉世矚目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堅持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障可持續性為重點,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不斷完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全民參保計劃,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持續擴大,待遇水平穩步提高,基金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管理服務不斷加強,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杰出成就。

          一、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更加完善

          (一)養老保險制度

          1.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全面部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積極推進此項改革工作,制定出臺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配套文件,加強對改革的指導。各地穩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末全國參保人數達到3666萬人。

          2.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實現省級統籌,為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奠定了基礎。各地繼續鞏固省級統籌,通過進一步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強化內控制度建設,規范經辦流程和業務規程,實行數據省級集中,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增強了確保發放的能力,促進了政策的統一規范,提高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為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創造了條件、積累了經驗。

          3.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12年,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實現全覆蓋。2014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將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到2015年底,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基本完成兩項制度的整合,實現了制度名稱、政策標準、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四統一”。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及時跟進,打通制度銜接的“梗阻”。在貫徹落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解決城鎮企業職工跨省流動就業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2014年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解決了城鎮職工與城鄉居民兩大制度的銜接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6年印發《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進一步完善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相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2017年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解決了職工在機關事業和企業之間流動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問題。至此,基本形成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體系。

          5.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推動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相關部門聯合制定出臺了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鼓勵社會團體等建立企業年金的政策,并下發《關于印發企業年金計劃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號)、《企業年金數據交換規范》(GB/T29424-2012)等文件,加強對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指導,規范基金管理和市場秩序。結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制定了《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6〕92號)及《職業年金計劃備案和編碼規則》(人社廳發〔2016〕168號)、《職業年金計劃管理合同指引》(人社廳發〔2016〕169號)、《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流程規范》(人社廳發〔2016〕170號)、《職業年金基金數據交換規范》(人社廳發〔2016〕171號)等配套文件。隨著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作用漸顯。

          (二)醫療保險制度

          1.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取得積極進展。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要求通過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覆蓋范圍、籌資政策、保障待遇、醫保目錄、定點管理、基金管理“六統一”。目前,30個省份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整合制度進行了全面部署,統籌地區陸續出臺方案并開始實施,基本醫保制度公平性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村居民保障水平得到提升。

          2.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2012年開始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2015年,國辦印發《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所有地市啟動實施,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達到50%以上。2016年按照精準扶貧的要求,進一步鞏固完善大病保險,對貧困人口等困難人員實行精準施策,在起付線、報銷比例等方面給予重點傾斜。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的通知》(民發〔2017〕12號),加強兩項制度政策銜接和經辦協作。

          3.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解決失能老年人的長期護理需求,更好地維護和保障老年人權益,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要求,2016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人社廳發〔2016〕80號),選擇15個城市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探索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以社會互助共濟方式籌集資金的社會保險制度,為長期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及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保障。

          4.保障范圍逐步擴大。2016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關于新增部分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支付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23號),進一步擴大醫;鹬Ц兜尼t療康復項目范圍。2016年啟動藥品目錄調整工作,經過專家評審,2017年印發了新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西藥、中成藥部分共收載藥品2535個,較上版目錄新增339個,增幅約15%,采用排除法規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同步評審確定了45個擬談判藥品。

          5.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整體推進。結合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全面推進基本醫療保險付費總額控制,積極探索多種付費方式,目前,85%以上的統籌地區實施了醫保付費總額控制,70%以上地區探索了按病種付費,還有地方探索按人頭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疾病診斷相關組(DRGs)付費等支付方式,復合式的醫保付費方式初步建立,醫?刭M作用進一步加強。

          6.醫療服務監管不斷加強。逐步擴大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范圍,到2016年底,全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約14.49萬家,定點零售藥店24.85萬家,基本滿足了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的需求。2015年,取消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資格行政審批,同步完善協議管理,營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鼓勵和引導公平競爭。2014年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監管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54號),采取多項措施強化醫療行為監管,完善信息系統,全面推開醫保智能監控,建立完善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事后審核功能,促進醫療機構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7.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結算更為順暢。落實流動就業人員醫保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在此基礎上印發《關于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人社部發〔2015〕80號),從明確進城落戶農民工參保政策、規范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保障關系轉移接續中的有關權益、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和落實組織實施工作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基本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2016年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人社廳發〔2016〕94號),進一步完善了轉移接續經辦管理服務規定。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大力推進,目前30個省份實現了省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28個省份正式接入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啟動跨省異地就醫持卡結算。

          (三)失業保險制度

          1.制定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產業結構調整、經濟轉型升級企業穩定職工隊伍的政策措施。2014年11月,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增強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的精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對在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中采取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崗補貼。2015年4月,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將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崗補貼政策實施范圍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企業面臨轉型升級,職工失業風險加大的情況下,發揮了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穩定就業崗位的政策導向作用。2015年-2016年,全國向近54萬戶企業發放穩崗補貼364億元,惠及職工6561萬人。這項政策使企業切實感受到政府的關心和支持,提高了企業履行穩定就業崗位社會責任的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了職工崗位穩定和社會穩定。

          2.降低失業保險費率。2015年2月,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明確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2016年4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連續兩次降費率,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低到1%-1.5%,減幅超過50%。截至2016年底,有22個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失業保險費率為1.5%,10個省份失業保險費率為1%。兩年累計減收失業保險費900億元,為降低企業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做出了實實在在的貢獻。2017年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四)工傷保險制度

          1.積極推進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取得顯著成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進一步維護好工傷風險較高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2014年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針對建筑業生產經營和勞動用工特點,提出了工傷優先、項目參保、概算列支、一次提取、全員覆蓋、前置約束等一系列創新舉措。2015年,啟動建筑業工傷保險專項擴面行動計劃——“同舟計劃”,實現建筑業從業人員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同時建立按項目參保和優先辦理工傷保險的工作機制。截至2016年底,新開工項目參保率已達96%,建筑業參保人數1896萬人,比上年增加612萬人。

          2.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和2015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要求,根據“總體降低,細化分類,健全機制”的原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對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行調整完善,降低工傷保險費率,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調整為促進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政策實施一年來,減少企業繳費130余億元。

          3.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依法行政能力明顯增強。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為主線,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配套規章和相關政策,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相繼頒布實施了《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社部令21號)、《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人社部令2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GB/T16180-2014)等規章和政策標準。加強依法行政,指導各地依法依規做好工傷認定工作。改進完善服務能力和水平,推進各地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

          4.不斷深化改革,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試點成效顯著。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的發展目標,必須堅持統籌協調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工傷預防試點工作擴大到了30個省份的54個統籌地區,通過項目預算管理和政府采購的方式,充分發揮第三方社會經濟組織的作用,進一步做好工傷預防宣傳、培訓等工作,對提高試點地區工傷保險的社會知曉率、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風險防范意識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試點經驗為研究起草《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全面推進工傷預防工作打下了基礎。工傷康復試點工作穩步推進,出臺了《工傷保險職業康復操作規范》(試行)(人社部發〔2014〕88號)等規范性文件,標準進一步完善。2015年,按照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的要求,制定出臺《區域性工傷康復示范平臺標準(試行)》,遴選確定第一批4家區域性工傷康復示范平臺,使工傷康復服務體系建設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同時,各地結合實際,大膽探索,開展了各具特色的工傷康復工作。

          (五)生育保險制度

          1.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不斷擴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將機關、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及職工納入生育保險覆蓋范圍,一些地區還包括了靈活就業人員及農民工。規范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及標準,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現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方便參保職工就醫。

          2.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為適應經濟新常態、減輕用人單位負擔、提高基金使用效率,2015年印發《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0號),提出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支付能力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要將生育保險費率降低到不高于0.5%,每年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約100億元。

          3.開展與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試點。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6號),在邯鄲等12個城市開展兩項保險合并實施試點,通過整合兩項保險基金及管理資源,強化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管理綜合效能,降低管理運行成本。

          二、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

          以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為目標,深入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各項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我國在社會保險擴大覆蓋面方面取得的成就得到國際社會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2016年11月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授予中國政府“社會保障杰出成就獎”。

          (一)養老保險

          2016年末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共計88777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9980萬人。其中領取待遇人員25373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4852萬人。

          2016年末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為37930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7503萬人。其中參保職工27826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10103萬人,分別比2012年末增加4845萬人和2657萬人。

          2016年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50847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247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員15270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2195萬人。

          (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2016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為74392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20751萬人。其中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為29532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3046萬人;參加城鎮居民(含城鄉統籌)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為44860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17704萬人。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中,參保職工21720萬人,參保退休人員7812萬人,分別比2012年末增加1859萬人和1188萬人。

          (三)失業保險

          2016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員為18089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2864萬人。2016年全年全國共向484萬失業人員發放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比2012年增加94萬人。2016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為230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26萬人。

          (四)工傷保險

          2016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為21889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2879萬人。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為7510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331萬人。2016年全年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為196萬人,比2012年增加5萬人。

          (五)生育保險

          2016年末全國參加生育保險人員為18451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3022萬人。2016年全年共有914萬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比2012年增加561萬人次。

          三、社會保險基金規模持續擴大

          各項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總體安全平穩。2016年,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約為53563億元,比2012年增加22824億元,年均增長14.9%;基金總支出約為46888億元,比2012年增加23557億元,年均增長19.1%。

          (一)養老保險

          2016年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達到37991億元,比2012年增加16161億元,年均增長14.9%;2016年全年基金總支出34004億元,比2012年加17292億元,年均增長19.4%。

          2016年全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35058億元,比2012年增加15057億元,年均增長15.1%。其中征繳收入26768億元,比2012年增加10301億元,年均增長12.9%。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31854億元,比2012年增加16292億元,年均增長19.6%。2016年末基金累計結存38580億元。

          2016年全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933億元,比2012年增加1104億元,年均增長12.5%。其中個人繳費732億元,比2012年增加111億元,年均增長4.2%。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2150億元,比2012年增加1001億元,年均增長17%。2016年末基金累計結存5385億元。

          (二)醫療保險

          2016年全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收入13084億元,比2012年增加6145億元,年均增長17.2%;2016年全年基金總支出10767億元,比2012年增加5223億元,年均增長18.1%。

          2016年全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10274億元,比2012年增加4212億元,年均增長14.1%;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8287億元,比2012年增加3419億元,年均增長14.2%。2016年末基金累計結存12972億元(統籌基金累計結存7772億元、個人賬戶積累5200億元)。

          2016年全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2811億元,比2012年增加1934億元,年均增長33.8%;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2480億元,比2012年增加1805億元,年均增長38.4%。2016年末基金累計結存1993億元。

          (三)失業保險

          2016年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229億元,比2012年增加90億元,年均增長2%;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976億元,比2012年增加525億元,年均增長29.1%。2016年末基金累計結存5333億元。

          (四)工傷保險

          2016年全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737億元,比2012年增加210億元,年均增長8.7%;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610億元,比2012年增加204億元,年均增長10.7%。2016年末基金(不含儲備金)累計結存1172億元,儲備金結存239億元。

          (五)生育保險

          2016年全年生育保險基金收入522億元,比2012年增加218億元,年均增長14.5%;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531億元,比2012年增加312億元,年均增長24.7%。2016年末基金累計結存676億元。

          四、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穩步提高

          (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穩步提高

          城鎮企業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大幅度提高。2013年至2016年國家每年都統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并在普遍調整的.同時,注意向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經過連續調整,全國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從2012年的1686元提高到2016年的2362元,增長了676元,年均增長8.8%。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首次同步調整并發放到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進一步提高。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不斷提高。2014年7月國務院首次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從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27個省級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此基礎上提高了本地基礎養老金標準。2016年底,城鄉居民月人均養老金達到117元,其中月人均基礎養老金達到105元,基本實現5年翻一番的目標。

          (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2016年職工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和當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別達到80%和70%左右。城鎮居民醫保門診統籌普遍建立,主要支付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部分地方還積極探索職工醫保門診統籌。各級財政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水平逐步提高,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016年的420元。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等困難群體個人繳費部分再給予補貼。大病保險覆蓋城鄉居民超過10億人,各省大病保險政策規定的支付比例不低于50%,有效緩解了困難群體的大額醫療費用負擔,受益人員的實際報銷比例提高了10個百分點左右。

          (三)完善失業保險金標準和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

          全國月平均失業保險金水平由2012年的686元提高到2016年的1051元,增長365元,年均增長11.3%。2016年8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1835號),根據CPI指數變化,按照規定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四)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大幅提高

          2016年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達到62.4萬元,比2012年(43.6萬元)提高了18.8萬元,年均增長9.4%。

          (五)生育保險待遇水平繼續提高

          近年“兩孩”政策的出臺,使得越來越多的育齡婦女享受到了生育保險待遇。2016年生育保險生育待遇水平達到15385元,比2012年(11287元)增加了4098元,年均增長8.1%。

          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不斷加強

          (一)基金監管制度建設步伐加快

          國務院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國發〔2015〕48號),開辟了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新渠道。出臺了《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4個配套文件,實現了職業年金基金制度化規范化管理。配合全國人大出臺刑法第266條解釋,為打擊和震懾社會保險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實現了社保欺詐入刑的突破。相繼制定實施加強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監管的意見、社會監督試點意見、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等政策和規范性文件。指導地方制定出臺基金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監督檢查執法規程和社會監督舉報獎勵辦法等。

          (二)監管體系逐步健全

          完善專項監督檢查機制,每年選擇1-2個重點組織開展專項檢查,2012年以來相繼開展了工傷、養老、社;鸸芾、企業職工退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內控等系列專項檢查,有力維護了基金安全,促進了規范管理和政策完善。建立健全社保欺詐查處和移送機制,出臺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管理辦法。推進“行刑銜接”,建立健全社保欺詐查處和防范聯席會議制度,構建起基金監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制度化、常態化和長效化銜接機制。推進監管系統聯網應用,探索非現場與現場監督相結合,提高監督效能。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試點,加強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社會監督員隊伍、專家人才庫和相關服務機構行業協會“4支隊伍”建設。健全部門監督執法協作機制,加強與審計、財政、衛生計生、金融監管等部門的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指導各地規范養老保險費率調整和參保繳費政策,加大收支管理力度。同時加大社保待遇領取核查和稽核工作力度,2012-2016年,全國實地稽核五項社會保險共查出少繳社會保險費153億元,補繳到賬144億元;查出冒領社會保險待遇金額7.6億元,冒領追回到賬7.1億元;稽核查出大量違規行為,涉及多家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違規金額21.3億元,追回金額20.7億元(含罰金)。

          (三)投資運營順利啟動

          落實投資辦法,積極推動地方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明確社保基金會作為養老基金投資受托機構身份,印發《關于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83號)和保底收益、不保底收益兩個版本的委托投資合同。核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款銀行范圍,開展托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評審。制定投資策略,科學設計投資產品,加強風險管理,確保投資運營工作順利啟動。截至2017年1月底,首批7個省份已與社保基金會簽訂合同,委托總金額約為3600億元。

          (四)年金市場不斷規范

          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印發《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3號)、《關于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4號)、《關于企業年金基金進行股權和優先股投資試點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64號)等文件,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股指期貨納入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開展企業年金投資股權和優先股試點,允許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發行養老金產品。截至2016年末,共發行養老金產品400個。2016年末,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數76298個,比2012年末增加21561個;參保人數2325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478萬人;2016年末積累基金11075億元。

          (五)社;鹜顿Y監管不斷加強

          推動監管立法,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出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并抓好落實。根據資本市場發展情況,進一步完善投資政策,擴大投資范圍,調整投資比例,豐富投資產品,為基金保值增值開辟渠道。印發基金直接股權投資管理辦法和完善信托投資擔保方式等政策性文件,進一步規范投資行為,防范投資風險。

          六、社保經辦服務水平不斷提升

          (一)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持續推進

          2016年全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200萬人次,較2012年增加85.3萬人次,增長74.4%;2012年以來累計辦理860萬人次,轉移資金達到1717億元。截至2016年末,全國累計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55萬人次,轉移資金23.5億元。2016年全國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190萬人次,比2012年增加100萬人次;2012年以來累計轉移接續763萬人次。

          (二)創新社保經辦管理,提高精細管理便捷服務水平

          整合政府部門數據資源,推進互聯網與社會保險經辦深度融合。以開展全民參保計劃和全國異地居住人員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協助認證、“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為契機,主動打破目前公共服務部門之間數據不通、信息不暢形成的“信息孤島”情況,積極推動數據共享和互聯互通,推動社保經辦業務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推動服務向移動終端、自助終端延伸。

          (三)社會保險標準化工作提質增速

          積極推進標準的制定與宣傳貫徹工作,細化服務標準和流程,積極倡導“標準化+”服務。2012年首批頒布2項社會保險國家和行業標準,截至2016年底已頒布17項國家和行業標準。56個市縣作為社會保險標準化“先行城市”已啟動建設,社保經辦服務標準化體系進一步健全。

          (四)構建全方位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體系

          以經辦服務標準化不斷推進電子社保示范城市建設工作,探索“綜合柜員制”模式,推行網上辦事大廳與經辦服務大廳一體化、業務財務與檔案管理一體化、查詢咨詢服務多樣化。異地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已全面實現網上協助認證目標,并將認證范圍由城鎮職工逐步擴展到城鄉居民。社會保險業務檔案規范化管理成效顯著,全國市縣兩級社保機構規范管理達標率達到93%和86%。

          (五)積極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決策部署

          以落實“五證合一”商事制度改革為契機,進一步簡化和優化了社會保險登記流程,起到了群眾少跑腿和減輕經辦機構事務性負擔的雙贏效果。2015年在全國范圍內啟動全面取消“兩定資格審查”,定點醫藥機構確認由原來的行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后再與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兩步走”轉變為僅由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一步走”,提高了管理效率。

          七、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不斷推進

          (一)支撐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各項任務

          配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組織研發全國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應用軟件,截至2016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份上線系統。根據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求,指導各地建設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目前全國32個省、區、市均已完成系統整合。

          (二)建設完善部級異地業務系統

          加快推動異地就醫系統建設。2016年底,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正式上線,為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結算工作奠定了關鍵的基礎。拓展社保關系轉移系統功能,提供跨地區、跨制度的電子化社保轉移業務平臺。從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逐步擴展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及城鄉養老保險跨制度銜接。截至2016年底,全國31個省份入網,年業務量近百萬筆。所有省份接入異地待遇資格認證系統,支持跨省和省內異地協助認證辦理。累計完成200多萬人次的資格認證工作。2016年進一步拓展人臉識別自助認證功能,支持參保人足不出戶完成認證。

          (三)提供精確化管理輔助手段

          組織建設全民參保登記系統,推動全民參保登記計劃實施。醫療服務智能監控系統全面應用,截至2016年,全國381個市級統籌地區中275個已開展智能監控工作,覆蓋率72%。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系統支持各級社;鸱乾F場監督工作,已在全國28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用,覆蓋率接近91%。針對重復領取待遇、冒領死亡人員待遇等問題,建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待遇狀態比對查詢系統,支持各地待遇發放前先行核查,截至2016年底,31個省份已入網,年比對核查超過3千萬人次。

          (四)大力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加快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和管理服務。截至2016年底,全國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數達到9.72億人,社會保障卡在身份識別、繳費、領取待遇、醫保結算、信息查詢等方面得到廣泛應用,全國102項社會保障卡應用目錄平均開通率超過80%。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大力推進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截至“十二五”末,90%以上的省級和77%的地市級人社部門開通網上服務,全國104個移動應用,共部署2.25萬臺自助終端。12333電話咨詢服務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群眾提供服務的重要窗口,截至2016年底,已實現地市覆蓋,全國咨詢員達4000多人,全年接聽群眾來電總量達到8326萬人次。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報告存在分量之和與總量不等、基期數與增加數之和與報告期數不等的現象。

          拓展閱讀:2016中國社會層面的輝煌與成就

          社會層面:落實精準扶貧。精準扶貧是粗放扶貧的對稱,是指針對不同貧困區域環境、不同貧困農戶狀況,運用科學有效程序對扶貧對象實施精確識別、精確幫扶、精確管理的治貧方式。一般來說,精準扶貧主要是就貧困居民而言的。誰貧困,就扶持誰。我國扶貧開發始于上世紀80年代中期,通過近30多年的不懈努力,已經幫助約7億多人脫貧,成為全球首個實現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貧困人口減半的國家,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

          但是,目前全國仍有5000多萬人沒有脫貧(年人均純收入2800元以下的屬于貧困人口),F在距2020年還有4年的時間,要確保5000多萬人全部如期脫貧,每年至少要減貧1200萬人。

          落實精準扶貧“對象要精準、項目安排要精準、資金使用要精準、措施到位要精準、因村派人要精準、脫貧成效要精準”,最是能體現中國建設“公平”社會的要義,消除貧困、改善民生、實現共同富裕,是人類理想社會的本質要求;沒有農村的小康,特別是沒有貧困地區的小康,就沒有可能全面建成中國的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換言之,精準扶貧,精準幫扶脫貧是一個必須完成的“死”任務。

          2016年,城市和鄉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有關部門頒布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對企業職工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待遇銜接作出了規定,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格局基本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制度全覆蓋;全民醫療保險制度體系逐步健全,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開展了城鄉一體化醫保管理服務。

          同時,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國務院頒布刊發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為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群眾提供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社會福利制度體系不斷完善,保基本為原則,逐步健全了面向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各項福利保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各界開展慈善捐贈和志愿幫扶。

          2016年,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為形成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進行頂層設計。力爭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人數在2017年達到9億人,到2020年達到10億人左右,把覆蓋率提高到95%(2020年人口預計約14.3億)。同時,鞏固全民醫保成果,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基本覆蓋職業群體。

          2016年1月1日起,在中國實施了30多年的獨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終結。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經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改后的計生法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中國步入“全面兩孩”時代,對中國人的家庭生活,中國的人口結構,以及經濟社會的影響,不可謂不深遠。

          2016年1月1日起,《居住證暫行條例》開始施行,我國將徹底告別“暫住證”時代。居住證制度關乎億萬流動人口的切身利益。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同時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根據“國家版”居住證制度,居住證持有人已能夠享受接近居住地戶籍居民的服務和待遇。尤其是在廣大流動人口十分關注的子女教育問題上,“國家版”居住證明確作出了政策安排。

          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開始施行,明確提出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部對省級政府實行考核、未達標城市政府應當編制限期達標規劃、上級環保部門對未完成任務的下級政府負責人,實行約談和區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大氣污染防治法》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轉向以質量改善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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