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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蘇省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

        時間:2024-07-07 14:14:45 雪桃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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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江蘇省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

          江蘇省規定,省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如下為江蘇省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24年江蘇省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

          江蘇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30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

          用人單位選擇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為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其中,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各個城市有所不同,具體以當地為準)。

          用人單位也可選擇按照勞動者實際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計發高溫津貼。全年當中凡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人每小時不低于3元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通過內部民主決策程序,自主選擇高溫津貼計發方式并確定具體標準。其中,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將高溫津貼制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等民主程序確定高溫津貼計發方式和具體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高溫津貼作為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并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且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也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采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江蘇省高溫補貼標準

          根據江蘇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對于室內工作人員的高溫津貼,江蘇則將發放權下放給企業自主決定。

          今年,江蘇的高溫費暫不調整,標準依舊執行2011年的規定,即每人每月200元。從6月起發放,連發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津貼。但是最遲10月底必須全部發放到位。本次專項檢查,人社部門將對存在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及時立案,依法調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夏季安全生產重點防范措施

          1、防觸電

          在雨季,極容易發生漏電、觸電事故。由于雨水浸濕的導線及各種電氣設備其絕緣性受到影響,加之高溫,容易導致老化、破損,極易使電氣設備外殼帶電,潮濕的物體、空氣也容易導電,若有一處漏電就可能造成觸電事故。

          防范措施:

          (1)電氣作業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范進行作業。作業時要穿戴工作服,配帶絕緣鞋、絕緣手套等勞保用品,高空作業扎好安全帶。關鍵部位要做到一人作業一人監護,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定期對線路及電路進行檢修,老化的電線要及時更換;按規定對相應設備做好跨界片連接及接地裝置。

          (3)不準帶電作業,不準亂接臨時電線。如生產急需臨時電源,必須辦理《臨時用電票》,由電工接線,并按規定架高和絕緣。

          (4)電氣人員做好日常巡檢和交接班,雷雨天氣要加強巡檢,每班要對現場臨時電源線檢查一次;固定電源線路做好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5)崗位職工在打掃衛生、擦拭設備時,嚴禁用水沖洗或用濕布去擦拭電氣設備。

          (6)非電氣人員嚴禁私自觸摸、拆卸和檢修電氣設備,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調度室。

          2、防雷擊

          雷電是一種自然現象,雷擊可能造成設備或設施的損壞,造成大規模停電、停產,也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特別是罐區、碼頭、裝車臺、交換站等重點要害部位,可能導致巨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害。

          防范措施:

          (1)建筑物、獨立建筑物、罐區、易燃易爆區域應按現定安裝避雷裝置。全部進行防雷檢測,達到合格標準。

          (2)在外遇雷雨時,要在屋頂下方稍有空間的房屋或金屬房中躲避,如附近沒有躲避的場所,應兩腳合攏,盡可能站在不吸濕的材料上,不要站在高大單獨的樹木下。

          (3)不要靠近高壓電桿、鐵塔、避雷針的接地線周圍20米以內,以免雷擊時發生跨步電壓觸電。

          (4)在室內,人體最好離開電線、燈頭或無線電天線1.5米以外,盡量遠離暖氣管線、水管線、氣管線等與外界相通的金屬導體。

          (5)儲罐裝設的呼吸閥和阻火器,必須檢測維修一次,達到安全要求。

          (6)雷雨天氣不得上罐和高處作業。

          (7)認真檢查接地、法蘭跨接片、靜電接地報警器等防靜電裝置,防止靜電危害。

          (8)夏季多雷雨天氣,應提前做好防雷靜電接地檢測工作,作業前嚴格檢查靜電接地是否連接正常。打雷期間,停止一切室外作業,包括收發貨作業、儲罐采樣計量作業等。

          3、防火災爆炸

          火災爆炸事故是;沸袠I最嚴重的事故,不但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造成設備損失,嚴重時還會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其后果不堪設想。夏季天氣炎熱,溫度高,各類可燃物質極易揮發,環境濃度容易達到爆炸極限,因此非常危險。

          防范措施:

          (1)認真落實各級HSE、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2)定期檢查,確保消防設施齊全好用。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能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將火撲滅,若火勢無法控制應迅速報火警。

          (3)員工要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區。

          (4)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認真研究制定動火安全措施,并嚴格執行,同時做好動火現場監護工作,實施全過程不間斷監控。

          (5)加強對拉運車輛安全管理,嚴格規定駕駛員、押運員滯留期間安全職責,充分認識其危險性,嚴禁各項違章。

          (6)加強壓力容器的防火防爆管理。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加強對危險部位的監控,科學、準確地記錄運行參數和指標,及時分析運行情況和解決異常情況。加強對安全閥、放空閥等安全附件的管理,確保安全好用。

          (7)要加強食堂用電、用氣管理,嚴格按照公司規定進行工作和檢查。

          4、防高空墜落

          下雨時,露天高空作業,由于穿戴雨衣,腳下打滑,稍有不慎就會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防范措施:

          (1)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不得因穿雨衣不方便,借口不系安全帶,安全帶卡扣不能隨意亂接。

          (2)檢查裝置平臺,各類高架平臺護欄要齊全、可靠,各間隙和漏洞要補全。

          (3)雷雨天氣禁止高空作業和上罐作業。

          5、防中毒中暑

          防中毒:夏季天氣炎熱,諸如,油品中的硫化氫等有毒氣體揮發、擴散速度加快,接觸有毒氣體崗位的操作人員很容易發生有毒氣體中毒。員工穿戴比較單薄,而且容易出汗,有毒物質容易通過毛孔進入體內造成中毒,這種中毒開始沒反應,但是一旦有反應就非常嚴重。另外,進入容器內作業,要防止有毒有害氣體侵害,也要防止發生作業人員缺氧窒息,造成人員傷亡。

          防范措施:

          (1)加強相關工作崗位人員的個人保護意識,觀察風向,防有毒氣體中毒防護。特別是進儲罐進行作業人員,必須加強人身保護及監護工作。

          (2)檢維修作業時,要佩戴防毒面具,防護手套,防護眼鏡等安全防護用品,尤其注意有傷口或傷口未愈的,避免接觸有毒物質。關鍵部位作業要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3)不斷治理現場的“跑冒滴漏”,保持現場環境質量。

          (4)凡進入容器內作業,必須研究制訂施工方案,提出明確安全要求,制訂詳細的安全應急預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

          (5)進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施工前,必須按規定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必須采取清洗、通風、取樣分析、檢測等措施,施工中按要求配戴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行政部切實加強夏季的食品安全管理,杜絕食物中毒。

          防中署:外操人員在高溫環境下作業,很容易發生中暑。由于熱不斷作用于人體,體內熱量散發困難,使體內蓄熱過多而引起頭痛、頭暈、體溫升高、惡心、嘔吐等癥狀,這就叫中暑。中暑嚴重時,還會造成暈倒,如不及時急救甚至有生命危險。

          防范措施:

          (1)定期發放防暑降溫品。

          (2)作業時盡量避開中午的高溫時段,確實需要作業的要準備好降溫品,并限制作業時間。

          (3)補充水分,養成良好的飲水習慣,通常最佳飲水時間是晨起后,平時要注意多吃新鮮蔬菜和水果亦可補充水分。

          (4)增強營養:平時可多喝番茄湯、綠豆湯、豆漿、酸梅湯等。

          (5)備防暑藥,部門、班組負責現場配備防暑藥物,如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氣水、清涼油等。

          江蘇省高溫補貼政策是怎樣的?

          江蘇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依據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設區市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向公眾發布的氣溫確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并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第十四條 勞動者出現中暑癥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并采取必要的對癥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在高溫補貼的政策當中先直接關注一下江蘇省規定的具體標準,補貼數額是符合條件的每個月300元,并且其實江蘇省政府是有明確的文件規定發現不發高溫補貼的單位必須要嚴厲懲處的,所以江蘇省范圍內的員工要選擇一種合適的方式來揭發公司不發高溫補貼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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