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社保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資訊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文件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第六條十三項規定:第十五行“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第一列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第二列填報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第三列=第一至二列。對此,有些納稅人提出疑問,不知當年提取但未繳納的部分是否允許扣除,如果不準扣除該如何處理?
對于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曾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第五條規定:(一)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二)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國稅發〔2006〕56號文件下發前,各地對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政策掌握不一,有的規定提取未繳部分可在稅前扣除,有的則不準扣除。綜合上述文件,我們看出此次政策調整很顯然對社會保障性繳款稅前扣除作了限定。也就是說,納稅人當期提取未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雖然財務上計入了當期費用,但在繳納所得稅時不得在提取當期予以扣除,而可以在實際繳納時扣除。同時,新文件還明確了納稅人在“應付福利費”中實際列支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超過稅收規定標準部分不得納稅調減)可作納稅調減處理。當然,對于提取未繳納的部分,要按照附表四《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第六條第十八項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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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提的職工獎金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因此,企業預提的職工獎金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允許在匯算清繳年度稅前扣除,否則預提的職工獎金不能稅前扣除。
2.每月隨工資發放的交通補貼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隨同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交通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若單獨發放的,則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3.職工住房補貼能否計入工資總額在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隨同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住房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若單獨發放的,則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4.為員工支付取暖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企業隨同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取暖費,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若單獨發放的,則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5.為子公司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子公司員工不屬于“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母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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