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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購房新政策2017年
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區域性住房限購、差別化住房信貸、住宅用地供應、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管控、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以及房地產市場監管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在區域性住房限購方面,意見規定:對在本市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單身(包括未婚和離異)人士,暫停在本市(濱海新區除外)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圍內購買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內連續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補繳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這意味著外地人購房更嚴格了。不過,買房、落戶常常是連在一起的兩件事。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發改委1月份下發《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126號),對申請單位和申請人關心的居住證積分的受理條件、積分確認、積分計算等問題進一步作了明確。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抑制房地產泡沫,保持房地產市場穩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深化區域性住房限購
對在本市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單身(包括未婚和離異)人士,暫停在本市(濱海新區除外)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圍內購買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內連續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補繳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二、深化差別化住房信貸
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擊利用金融杠桿進行住房投機炒作,進一步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具體措施由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會同天津銀監局發布實施。相關部門應為貸款銀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戶籍、住房、婚姻狀況等信息的查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應
發揮土地供應對房地產市場源頭調控作用,加大住宅開發用地供應量,并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盡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場供需。對市場預期較高、可能產生高價地的新出讓住宅用地,采取“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自持租賃住房”、“限地價競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價,穩定房價市場預期。
四、加強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管控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許可證時,應合理定價,并據實進行價格申報。對申報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明顯高于項目前期成交價格或周邊同類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實施必要的價格指導,不具備商品房銷售方案條件的,暫不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五、加強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
為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捂盤惜售,確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時上市銷售,對取得基礎部位驗收證明后30日內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申請辦理銷售許可手續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手續;對未及時辦理的,在主要媒體上公開曝光,并由市國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業名單,違約行為整改完畢前,不得以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義在本市參與土地競買。
六、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各級各職能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督檢查,持續整頓市場秩序,堅決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壟斷房源操縱市場價格、虛假宣傳誤導市場預期及提供虛假證明擾亂市場秩序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首付貸”及其他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行為。要加大聯合懲治力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采取公開曝光、暫停網簽、行政處罰、停止開展金融擔保合作、限制參與土地競買等措施嚴肅處理。
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此前相關政策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31日
1月22日,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下發重要通知:2017年第一期居住證積分1月23日開辦,截止日期為5月2日。
與此同時,市人力社保局、市發改委下發《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126號),對申請單位和申請人關心的居住證積分的受理條件、積分確認、積分計算等問題進一步作了明確。該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廢止。
《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6〕126號
有關單位:
為規范居住證積分辦理,維護用人單位和積分申請人的正當權益,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擬定的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津政辦發〔2016〕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是指:在津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二、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在申報積分申請時,應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名稱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積分申請由申請人現勞動關系所在用人單位進行申報,在該用人單位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費滿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報當月的上月向前數十二個月,且期間無中斷、補繳、漏繳等情況。
四、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一年,養老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五項保險每滿一年積12分;也可分險種單獨計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個人繳費窗口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予計算積分。積分申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但是年齡不超過35周歲,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申請人,按規定補繳的社會保險費除外。補繳社會保險費計算積分的,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
六、年滿五十周歲的女性積分申請人,從事管理崗工作的,應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七、積分申請人提交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應填寫《國家職業資格證申請復核表》,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復核。復核形式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確定。復核合格的,予以確認積分;未按規定參加復核或復核不合格的,不予確認積分。
八、積分申請人申請確認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其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所標明的職業(工種)應當與當年人力社保部門公布的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中的行業、職業(工種)名稱一致,且與所在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準經營范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相符。同時,本人需提供《崗位承諾書》,用人單位需提供《崗位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經核實后,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確認積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確認緊缺程度積分。
如受理申請之日尚未公布當年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錄為準。
九、由國務院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計算積分。
十、積分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十一、申請人提供書面材料有虛假情形的(包括各種證件證書、書面材料及相關內容),取消當期資格,不予積分。5年內再次申請積分,每條記錄扣減30分。
十二、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大廳公布。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在公布期內,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復核申報表》,向積分窗口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積分申請人未在預約日或限定的時間內按規定提供必備材料的,不予受理積分申請;未提供加分項材料的,不予確認相應分值。
十四、積分申請人填注個人信息應完整、真實、準確。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實、準確,造成積分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積分不予確認的,由積分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積分申請申報時提交技術職稱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的,積分申請人(經辦人)應在入戶名單公示后6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應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積分窗口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十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廢止。
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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