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采暖補貼標準
冬天真的要來了,一些山西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對采暖補貼標準開始感興趣了,具體是怎樣的呢?下面搜集了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山西省采暖補貼標準:
一、山西省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冬季取暖補助標準如下:
1、機關、事業單位行政人員取暖費補助標準:
廳級 每人每年1500元
處級 每人每年1100元
科級 每人每年900元
科員以下 每人每年700元
2、事業單位中按規定聘任了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取暖費補助標準:
正教授(相當職務) 每人每年1500元
副教授(相當職務) 每人每年1100元
講師(相當職務) 每人每年900元
助理及以下 每人每年700元
3、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取暖費補助標準:
高級技師 每人每年1100元
技師、高級工 每人每年900元
中、初級工,普通工人 每人每年700元
4、離退休人員按照所享受的工資待遇相對應的行政職務、技術職務,比照在職人員取暖費補助標準計發補貼。
5、執行初期、見習期、試用期工資的.人員和執行學徒期、熟練期工資的工人,每人每年按700元取暖費補助標準計發。
二、在陽人工字[2000]42號《關于轉發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于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和統一取暖費補助標準的通知〉的通知》所規定的標準基礎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00元生活補貼。
三、兩項補貼的執行時間:取暖補貼從2004年取暖期起執行;生活補貼從2004年1月起執行。
四、兩項補貼的經費渠道:市級機關、全額預算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由市財政通過部門預算統籌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自行負擔。
五、其它:
1、取暖費補助標準執行后,同時取消原發放的冬季烤火費(80元)和陽財預字[2001]324號文件規定的取暖費補助。
2、事業單位中既擔任行政職務又聘任了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雙肩挑),按照所享受的工資待遇相對應的行政職務或技術職務,執行取暖補貼標準。
3、各縣(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各自的財力狀況自行決定增發取暖補貼和生活補貼。
拓展閱讀:
關于發放2015年冬季取暖費補貼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冬季取暖費補貼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5〕105號)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意見的通知》(寧人社發〔2010〕30號),現就發放2015年冬季取暖費補貼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一)2015年9月30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辦理離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寧黨發〔1984〕22號文件規定的六十年代精簡退職領取生活費人員);
(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 參保領取待遇的人員;
(三)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見》(寧政發〔2014〕49號)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15年9月30日前已經領取待遇的人員。
二、發放標準
(一)已參保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比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標準發放,對低于參保退休人員取暖費標準的按3161元標準執行。其中: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發放標準為基本離休費、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生活補貼;退休(退職)人員發放標準為基本退休(退職)費、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生活補貼。
(二)已參保退休、退職人員(含六十年代精簡退職領取生活費人員),按照2014年度全區企業參保退休人員(不含寧政發〔2010〕10號文件領取待遇人員)月平均養老金2411元確定,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共計3161元。
(三)對按照寧政發〔2010〕10號文件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且一次性(躉)繳費后直接按月領取待遇人員(含按寧政發〔2014〕49號文件參保人員),按本條上述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205元和2014年度退休人員人均月養老金凈增額229元合計確定,2010年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共計2184元。
三、發放時間
2015年度冬季取暖費補貼于10月份發放到位。
四、資金渠道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冬季取暖費補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參照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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