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積分落戶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市政府確定的積分指標體系,對申請落戶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并對每項指標賦分,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可申請落戶。積分體系分為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申請人積滿100分,可在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落戶。
第三條 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市區的居住證持有人員,可按本辦法參加積分落戶。
第四條 我市對年度積分落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積分落戶指標計劃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統籌協調積分落戶工作,負責下達積分落戶指標計劃并監督檢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積分落戶工作的具體實施,制定實施細則,開發積分落戶信息系統,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開展相關工作,做好積分匯總、審核、排名及公示等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居住期限、犯罪記錄等情況的審核,辦理積分落戶。市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積分落戶工作。
第六條 申請積分落戶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持本市有效的山東省居住證滿3年;
(四)在本市就業或創業并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
(五)無犯罪記錄。
第七條 申請人應登陸網上申請平臺,按規定流程辦理相關手續后,到各積分落戶受理窗口遞交紙質申請材料。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及時對申請人所報送的信息材料進行審核,并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審核結果。
第九條 根據年度積分落戶指標總量和申請人積分排名,確定擬落戶人員名單。積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長短排名。
第十條 經市發展改革委復核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社會公示和公布擬落戶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發放落戶卡,申請人憑落戶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公安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 通過積分落戶市區的人員,準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隨遷。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對其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凡申請中有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的,一經查實,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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