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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一金知識大全 求職必備
1. 什么是“五險一金”
“五險”指的是五種保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五險”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的,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個人不需要繳納;而“一金”也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在關于社保公積金的實際操作中,我們會聽到“三險一金”、“四險一金”、“六險二金”等各種不同的說法。“三險一金”,一般會少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四險一金”一般會少生育保險;六險二金,一般會多一個“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近年來,因為企業少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而造成個人損失的案例也時常見諸于媒體。在此,前程無憂呼吁各位求職者在入職時,除了要細算工資收入,更要抓牢個人應得的基本權益,為自己長遠的職業生涯乃至更長久的生活打下保障的基礎。
2. “五險一金”的繳納基數及比例(以北上廣深四大一線城市為例)
說到“五險一金”,我們先要了解兩個基本概念——繳納基數和繳納比例。無論是社保還是公積金,通用的公式都是: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應繳費用。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據。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的月繳費基數,其中新進職工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社保的繳費基數在每年的1—5月會有所調整,最低標準是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60%,上限是300%。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和社保繳費基數原則上是一樣的。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在每年7月調整,最低標準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上限同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
社保和公積金的繳費基數和比例在全國各地會有所不同,并且,每個用人單位在具體執行時,使用的標準和比例也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我們以北上廣深四個一線城市為例,說明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的基數和相應比例是怎么計算的。(以下數據的有效期截至2013年相關政策調整之前。)
2.1 北京
表1:2012年度北京市職工社保和公積金繳納比例一覽
北京市將全市的從業人員分為六大類,這六大類人群在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時,單位和個人各自的比例詳見下表。但北京市農民工的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比較特殊。
農民工繳納醫療、工傷保險有單行文件(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2005]136號)可遵循,在繳費比例、醫院選擇、報銷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規定。另外,農民工在繳納社保時有可選性:
一是可選擇先行辦理醫療、工傷保險,也可以選擇五險全繳。農民工繳納養老、失業、生育保險的比例與城鎮職工一樣,但失業保險無需由個人來繳費;
二是農民工在繳納醫療保險時,可以按照“本市/外埠農村勞動力”的比例(單位9%+1%、個人2%+3元)繳納,也可以按照“本市/外埠農民工”的比例(單位2%、個人不繳)繳納。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農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參加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1%繳費的農民工,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12%繳費的農村勞動力參照城鎮職工標準進行繳費。
2.2 上海
2012年度上海市職工社保繳納基數和對應比例,可見下表:
表2:2012年度上海市職工社保繳納基數和比例一覽
注1: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上限為12993元,下限為2599元。單位繳費基數按單位內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注2: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基數根據規定在本標準執行期內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5%,經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協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規定參保繳費。
注3:原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基數和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的比例根據規定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間逐步過渡,經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協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規定參保繳費。
注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納。
至于公積金,2012年度上海市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82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 3118元。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18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準。
2.3 廣州
從2012年7月1日起,廣州市按照廣東省和廣州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1年廣東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63元,2011年廣州市城鎮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4789元——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上下限進行相應調整。其中,廣州市每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從10089元調至11289元,下限由2018元調至2258元;廣州市(不含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每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上限從13623元調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調至2873元;廣州市每月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上限從13623元調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調至2873元。同時,廣州市每月醫療保險中的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住院保險和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均由4541元調至4789元。2012年7月份起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最低社保費用821.27,外來工醫保最低社保費用591.44。明細如下:
表3:2012年度廣州市城鎮職工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覽:
表4:2012年度廣州市外來工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覽:
自2012年7月1日起,廣州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0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11年職工月均工資總額,即4789元。依照規定,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廣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1年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即23945元,職工月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上,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各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此外,繳存基數低于或等于廣州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市區1300元/月,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市和增城市1100元/月)的職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可以免繳。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免繳等確定以后,在一個繳存年度內就不能變更。
2.4 深圳
表4:2012年度深圳市職工社保和公積繳納基數及比例一覽
3. 職工在繳納“五險一金”后的受益方式
3.1 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基本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實際繳費年限的累計百分比(每個交費年限發1%)+個人賬戶本息和÷計發月數(因退休年齡不同,計發月數也有所不同)。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繳費N年,則計實際繳費年限的累計百分比為N%。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個人賬戶養老金規定的計發月數(見附表)。
表5: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2)死亡待遇:
喪葬費
一次性撫恤費
領養社保退休金的死者的直系親屬符合生活困難補助費,按當地上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核算6個月的工資發放。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參保單位或參保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參保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的,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3.2 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同其他類型的保險一樣,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預先向受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參保人患病并去醫療機構就診而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醫療保險的范圍很廣,醫療費用則一般依照其醫療服務的特性來區分,主要包含醫生的門診費用、藥費、住院費用、護理費用、醫院雜費、手術費用、各種檢查費用等。醫療費用是病人為治病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它不僅包括醫生的醫療費和手術費,還包括住院、護理、醫院設備等的費用。
繳納滿1個月的,職工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生效;繳納累計滿6個月的,可用于報銷看病醫療費用;繳納累計滿25年的,職工退休以后可終生享受。這里要說的是,職工使用醫保報銷看病醫療費用的比例,是因地、因人、因病乃至于因醫院而異的,詳細信息大家可以前往工作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查詢。
3.3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職工在非本人意愿下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并有求職意愿的,在繳納失業保險金滿1年并辦理失業登記的條件下,可于60天之內前往勞動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這里要特別提醒的是:參保單位需提供辭退職工的證明,而職工若獲得經濟補償金,也需按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失業保險金以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發放:
(1)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4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因患職業病進行治療的,可以享受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費用主要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參保人因工負傷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享有以下保障:
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有以下保障:
按傷殘等級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被保險人工傷評殘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3)因工傷死亡的:
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給其供養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
勞動者在合同期內不幸發生意外,需向用人單位索取情況說明,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盡快(最好在三個工作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療診斷書或住院病歷。
(2)職業病診斷證明(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隊的事故裁決書或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證明。
(4)身份證復印件。
(5)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原件。
3.5 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費用主要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與生育有關的費用。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其中,生育津貼不僅僅女職工可以享受,男職工配偶生育的,如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也可以享受10天的護理假津貼。
3.6 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癥(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4. “五險一金”跨地轉移的問題
如今,勞動力流動非常頻繁,所以社保如何跨地區轉移,成了許多人關注的大問題。這里首先要明確的是,在5項社會保險中,具有轉移意義的只有養老、醫療和失業3個險種,工傷和生育都屬于“當期交納當期享受”的險種,不存在轉移的概念。而住房公積金,不少地方規定,異地購房的不能申請當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可一次性提取。下面,主要說明下養老、醫療和失業的轉移辦法:
2009年底,政府出臺了《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讓養老保險轉移實現了“全國漫游”。按照這個暫行辦法,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將采取“雙轉移”模式,其中個人部分全額轉移,統籌部分轉移繳費基數的12%,相當于統籌部分的60%。辦理轉移,參保者個人只需兩步:第一步是攜帶包括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第二步是帶齊這些手續,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向轉移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舊參保地兩地社會部門將處理轉移事項。只要審核通過,參保者將在45個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門完成轉移的通知。
2010年初,又出臺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個人賬戶可以跟隨轉移劃轉。除醫保關系可跨省轉移之外,隨參保人身份的變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3種不同類型的醫療保險關系,也可互相轉移。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當勞動者離職之后到新城市就業,即可加入當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將通知原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勞動者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就業地在中止參保手續的同時出具參保憑證備查。
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說到辦理手續,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不需轉移資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并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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