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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下崗職工醫療保險新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時,由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下崗職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沒有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地區,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報銷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費用。
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包含哪些具體內容?
根據國家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滿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女職工55歲。其中原為國有或集體企業正式職工的女職工,其退休年齡可根據本人自愿,選擇50歲或55歲退休。
國家現行相關政策規定,40、50下崗失業人員符合條件者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具體業務辦理機構為市勞動就業局。
新政策還規定只要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就可以購買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一部分錢,以后按年繳費至退休,繳滿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崗職工享受養老保險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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