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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大病醫保政策
大病醫療保險是為保障城鎮職工重大疾病醫療需求而建立的專項醫療保險基金。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沈陽大病醫保政策吧!
沈陽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制度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基本原則
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制度是根據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通過完善救助政策、健全管理機制,保障特困居民基本醫療需求的城市社會救助制度。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一)堅持基本醫療保障需求與量力而行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政府救助與家庭自救、醫療機構優惠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穩步推進、逐步完善提高的原則;
(四)堅持規范管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五)堅持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各負其責的原則。
二、完善救助政策,建立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制度
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實行門診和住院兩種形式的醫療救助辦法。
(一)門診醫療救助。需要醫療的特困居民首先進行門診治療,即先在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并按規定比例享受限額救助。
(二)住院醫療救助。對有必要住院治療的救助對象,按病情可到區級定點醫院、市級定點醫院和急診住院三種情況進行治療。
1.區級定點醫院住院醫療救助。經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確認,可轉入區級定點醫院治療,實行規定比例的限額救助。
2.市級定點醫院住院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確需轉入市級定點醫院治療的,救助對象先全額墊付資金,待出院后按相關程序享受規定比例的限額救助。
3.急診住院醫療救助。急診住院的患者,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期間的費用,救助對象先全額墊付資金,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享受規定比例的限額救助。
(三)自行到非定點醫院的救助對象,無論門診和住院均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三、醫療救助的對象、救助標準及救助程序
(一)救助對象。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屬醫療救助對象。
(二)救助標準。
1.門診救助標準:享受醫療救助的每人每年最高門診救助金額為60元,家庭成員可以共享,門診發生費用按其30%由本人負擔,其發生費用的70%由醫療救助。戶、年累計達到門診最高救助金額時停止享受救助。
2.住院救助標準:享受醫療救助的每人每年最高住院救助金額為3000元,僅限本人住院享受,住院發生費用按其40%由本人負擔,其發生費用的`60%由醫療救助。人、年累計達到住院最高救助金額時停止享受救助。
3.醫療衛生機構減免: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可享受以下優惠:就診免收掛號費;在規定服務中準價格基礎上減半收取診察費;進行CT、MRI及彩色多普勒檢查、住院治療的床位費、手術治療費在規定服務中準價格基礎上按80%收取。
(三)救助程序。
救助對象需要就診時,需持《低保證》、《就診手冊》到定點的衛生服務機構就診。
1.門診救助。
醫生根據病情,按基本藥品范圍開具處方(處方上加蓋“低保”章)。收款收據按患者自負部分和享受救助部分二個款項填寫。收據一式四聯,患者、藥局、存根、資金結算各一份。
2.住院救助。
(1)區級定點醫院救助。救助對象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療,需經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確認,到區定點醫院住院治療。住院需先交押金400元,并根據費用情況按自負比例續交押金。醫院為其開具的處方應當加蓋“低保”章。救助對象出院時,區定點醫院應在《就診手冊》上記錄其住院救助費用和剩余的救助金額。
(2)市級定點醫院救助。根據救助對象的病情需要,由區級定點醫院提出意見,開具轉院單,到相應的市級定點醫院治療。
(3)急診住院救助。救助對象發生急病來不及按正常救助程序辦理的,可以先到就近醫院急診治療,但在急診處置后,要及時轉到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最遲不超過三天;如果確屬病情不允許轉院等特殊情況,需到所在區、縣(市)衛生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病情穩定后及時轉入定點醫院治療,方能享受救助。
每年年終,可根據救助資金的結余情況,對少數重病特困的居民實施進一步救助。
四、救助的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管理
(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設在醫療基礎設施完備、滿足醫療救助基本要求、醫療水平達到醫學標準等符合條件、布局合理的醫院。被確定為定點醫院的單位需與相關部門簽訂服務協議,并將定點醫院名單連同協議書一并報市、區、縣(市)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工作協調小組。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區級定點醫院與各區、縣(市)衛生部門簽訂服務協議;市級定點醫院與市衛生部門簽訂服務協議。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按照《關于印發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遼勞社發[2005]38號)規定使用藥品。
(二)切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本意見和有關規定開展醫療救助工作,掌握醫療救助程序,合理用藥,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務成本,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要優化服務流程,減化服務環節,為服務對象提供良好的就診環境和便民措施。
五、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結算和管理
(一)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
1.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市、區兩級財政每年各安排預算資金2000萬元,共計4000萬元。其中:和平區、沈河區、大東區、皇姑區和鐵西區的區級財政各安排預算資金300萬元;蘇家屯區、東陵區、新城子區和于洪區的區級財政各安排預算資金80萬元;新民市、遼中縣的縣(市)級財政各安排預算資金40萬元;康平縣、法庫縣的縣級財政各安排預算資金35萬元;渾南新區、棋盤山開發區、農業高新區的區級財政各安排預算資金10萬元。市級財政按1:1的比例配比資金。
2.醫療救助資金的預撥。市級財政每年按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的50%分季度于每季度初預撥到各區、縣(市)財政局。區、縣(市)財政局按年初預算的醫療救助資金納入專戶,年終市財政按實際發生額調劑、結算。
(二)醫療救助資金的結算。
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救助資金每月結算一次。
1.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每月10日前憑復寫的《就診手冊》聯和交款收據聯、處方,按編號填寫的統計表到區、縣(市)衛生部門結算上月發生的救助資金;區、縣(市)衛生部門按單位審核、匯總,每月的15日前報區、縣(市)協調小組和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每月20日前據實給各醫療服務機構撥付上月相應資金。
2.區級定點醫院。醫院每月10日前憑復寫的《就診手冊》聯和交款收據聯、處方、結算單、日費用清單、按編號填寫的統計表到區、縣(市)衛生部門結算上月發生的救助資金。其余程序同社區衛生機構的程序。區、縣(市)衛生部門直接支付的資金由區、縣(市)財政局撥付到衛生局。區、縣(市)協調小組每月填寫匯總表和明細表報市醫療救助協調小組和市財政局(附一份撥款票據復印件)。
3.市級定點醫院(含經過轉院在其他醫院住院)。救助對象持住院收據、日費用清單、病歷資料、《低保證》、《就診手冊》于每月10日前到區、縣(市)衛生部門直接結算上個月發生的費用。
4.急診住院。急診患者在轉入定點醫院住院前發生的費用,按市級定點醫院的程序結算,同時需要攜帶證明急診住院的相關手續。
(三)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
1.加強檔案管理。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要對結算資料按順序編號分類裝訂成冊,區、縣(市)衛生部門保存歸檔,以備檢查。
2.加強對資金的監管。市民政、衛生、財政及各區、縣(市)都要建立和完善監督、管理機制,確保救助資金全部用于救助對象,防止非救助對象擠占救助資金的違規行為。
六、健全組織機構、明確部門責任,確保醫療救助制度有效運行
完善沈陽市城市特困居民疾病醫療救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緩解貧困群體看病難、因病致貧生活難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沈陽的迫切需要。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維護特困群體切身利益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真正把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工作做好做實。
(一)健全組織機構。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民政、衛生、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沈陽市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城市醫療救助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局,具體承擔政策制定、人員培訓、救助資金和救助過程的監督管理等工作。各區、縣(市)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本區、縣(市)內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工作。
(二)明確部門職責。
1.民政部門職責。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綜合協調、政策的研究與制定、監督檢查、人員培訓、就診手冊印刷、政策宣傳等工作;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確定救助對象和動態管理、發放就診手冊、監督檢查等工作。
2.衛生部門職責。市衛生部門負責基本醫療救助的具體組織實施及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工作,負責合理確定市級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并與其簽訂服務協議,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區、縣(市)衛生部門負責區級定點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確定,并與其簽訂服務協議,審核、認定醫療票據,救助資金的審核結算和申報、統計,培訓醫療服務機構工作人員。
3.財政部門職責。市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措,加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將上級配比和本級籌集的醫療救助資金進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保證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確保醫療救助工作的有效運行。
4.勞動部門職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參與政策制定,做好低保人員是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認定工作。區、縣(市)勞動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作。
民政、衛生、財政、勞動等部門和各地都要健全制度、加強管理,既要保證符合條件的都能享受到醫療救助,又要嚴格防止不符合條件的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對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保證工作經費。
各級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入戶核查、調查所需費用、業務培訓費、專家評審費、必要的辦公用品費、辦公設備費、印刷費),以保證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工作的開展。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實施方案的通知》(沈政辦發[2004]27號)不再執行。
沈陽市民政局 沈陽市衛生局 沈陽市財政局 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延伸閱讀:沈陽提高兒童醫保大病保險保障水平
記者從遼寧保監局了解到,沈陽市提高兒童醫保大病保險保障水平,2016年兒童醫保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確定為每人每年20元,無須個人繳費,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撥。
據介紹,兒童醫保大病保險支付水平,確定為年度累計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且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線1.6萬元以上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在50%-85%之間。開辦補充醫療保險,在大病保險支付后,符合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由補充保險按65%的比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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