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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寧夏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

        時間:2023-02-01 04:24:54 醫療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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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關于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

          寧夏關于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已經出臺實施了,具體內容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寧夏關于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

          寧政發〔2010〕14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年—2011年)的通知》(寧政發〔2009〕10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抓住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重大歷史機遇,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精神,加快推進我區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進程,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提升醫療服務質量,促進城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斷提高城鄉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則: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堅持統籌城鄉、平穩過渡、穩步推進;堅持創新機制、依托基層、保障重點;堅持整合資源、提高效率、方便群眾;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三)總體目標: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制度框架、管理體制、政策標準、支付結算、信息系統、經辦服務“六統一”。

          201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0%以上,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達到60%以上,最高支付限額分別達到農民年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門診統籌、醫療費用即時結算的地區分別達到60%以上和90%以上。2015年,參保率達到95%以上,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達到65%以上,門診統籌和醫療費用即時結算覆蓋全區。

          二、主要內容

          (四)參保范圍。

          1.具有我區戶籍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

          2.在我區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在校學生;

          3.在我區長期投資經商和務工的外省區人員的未成年子女;

          4.國家和自治區另行規定的其他人員。

          (五)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政府補助組成。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或村集體,可以對職工家屬或農村居民個人繳費給予補貼。政府對特困人員個人繳費給予補(資)助。

          1.基金收入。

          (1)城鄉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政府補(資)助資金;

          (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2.籌資標準。

          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制多檔”,分為150元、280元和400元3個檔次

          (1)個人繳費標準。一二三檔每人每年分別繳納30元、160元、280元。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按檔次自愿選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城鎮居民選擇二三檔標準繳費,農村居民選擇一二三檔標準繳費。家庭中成年人應選擇同一檔次參保。未成年人和學生統一按一檔標準繳費,享受二檔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特困人員選擇一二檔繳費的,享受政府參保補(資)助。

          (2)政府補(資)助標準。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補(資)助標準和渠道原則不變。在此基礎上,實現對城鄉居民補(資)助標準一致。具體如下:

          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城鄉參保居民每人每年補助12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60元,自治區財政對川區補助36元、山區補助54元、農墾生態移民補助60元,市縣財政川區補助24元、山區補助6元;自治區財政對遷入川區的生態移民,執行山區的補助標準。

          中央及地方財政對城鄉成年特困人員參保繳費每人每年補助60元,對城鄉未成年特困人員參保繳費每人每年補助10元。對城鎮成年特困人員中央財政補助3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15元、市縣財政補助15元;對城鎮未成年特困人員中央、自治區財政各補助5元。對農村成年特困人員自治區財政補助45元、市縣財政補助15元;對農村未成年特困人員自治區財政補助10元。對城鄉未成年特困人員補助統一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使用。

          自治區民政對特困人員參保繳費給予資助。其中:對按照第一檔次參保繳費的農村低保對象、城鎮未成年低保對象和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大學生每人每年資助27元,對農村五保對象、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員、民政部門發放高齡老人津貼的人員和重點優撫對象每人每年資助30元。對按照第二檔參保繳費的城鄉成年特困人員每人每年資助36元。

          自治區財政對城鄉特困人員每人每年給予60元大額醫療保險補助,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使用。

          3.屬于用人單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或農村居民,其個人繳費部分,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或村集體可給予部分或者全額補貼,繳費補貼免征稅費。

          4.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資)助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按規定標準和時限劃撥至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5.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自治區將根據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調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提高、城鄉居民醫療費用增長等因素,統一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標準、個人繳費標準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六)醫療保障范圍。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重點保障住院的基礎上,2011年擴大為住院大額醫療費用報銷、門診統籌、生育、意外傷害醫療(交通事故除外)等保障范圍,增強政策的普惠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上述保障項目的基金可調劑使用。

          1.住院保障。按照繳費義務與權利相對等、山川有別、重點向基層醫療機構傾斜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參保居民到基層醫療機構就醫。川區和山區各繳費檔次住院起付標準、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3萬元以上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住院費用按70%報銷。參保居民年度內兩次以上住院的,從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標準每次按70%計算。對于特困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各市可探索給予二次報銷。

          為保證城鄉統籌后,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各市可根據當地住院率、次均費用、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自治區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將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浮動5%—10%,住院起付標準可以適當調整。

          2.門診保障。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制度,從門診大病統籌起步,逐步擴大病種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到普通門診統籌。門診大病統籌起付標準為300元,按照一二三檔繳費的,起付標準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分別為35%、45%、50%,最高支付限額不高于1.2萬元。門診大病患者在基層醫療機構就醫的,各市可依據基金承受能力將報銷比例提高5%—10%。開展普通門診統籌制度的,參保居民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社區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及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的報銷比例為35%,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的報銷比例為40%,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高于200元。取消原參保居民個人賬戶,其個人賬戶結余資金可在定點醫療機構支付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或定點藥店購藥。

          3.生育保障。建立城鄉居民生育保障制度,參保城鄉居民住院分娩生育的,其費用按住院待遇支付,具體支付辦法由各市確定。屬于自治區“四免一救助”政策范圍的農村居民,按自治區“四免一救助”政策執行。籌資年度內出生的嬰兒,其母親已參保的,可用其母親的姓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4.意外傷害醫療保障。建立參保城鄉居民意外傷害醫療(交通事故除外)保障制度,參保居民發生無第三方責任意外傷害的,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基金支付,具體支付辦法由各市確定。對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按各自規定的`比例報銷,享受待遇。

          5.醫療救助。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參保居民,在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序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享受相應醫療救助待遇。醫療救助逐步實行城鄉統一。

          6.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自治區將根據籌資標準、醫療消費水平、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等因素,適時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七)參保繳費。

          1.建立城鄉居民連續繳費激勵機制。城鄉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梢砸淮涡灶A繳2年—3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連續參保繳費的,在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上給予照顧。

          2.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度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參保年度。

          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擴面等工作列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范圍。各街道(社區)、鄉鎮(村委會)應做好居民參保登記繳費工作。各地應逐步轉變繳費方式,按照參保登記在街道(社區)、鄉鎮(村),繳費在銀行的要求,持社會保障卡到經辦銀行繳費。在讀的學生、兒童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參保繳費。

          (八)提高統籌層次。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地市級統籌,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分級經辦、預算考核。要充分調動市縣工作積極性,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權利及義務,建立考核獎懲機制。各市主要負責制定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編制并批準全市基金收支預決算,制定并考核縣(市、區)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縣(市、區)主要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組織實施及具體經辦工作,編制本級基金收支預決算,嚴格管理,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九)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1.進一步強化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加快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和城市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建設,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實現醫療衛生服務下沉,逐步建立分級診療和雙向轉診制度。采取合理配置醫療服務資源、降低醫療服務成本、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引導參;颊叩交鶎俞t療機構就醫等措施,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2.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將符合規定的鄉鎮、社區等基層醫療機構納入定點范圍。加強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管理,規范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進行動態管理。

          3.積極推進就醫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就醫管理模式。參保居民應按居住地就近選擇1所—2所基層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就醫首診醫療機構。實行雙向轉診的,應執行首診定點基層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對未執行首診就醫管理規定的,各市可以適當提高個人支付比例。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實名制管理,接診醫師應核實參;颊呱矸。同級醫療機構實行檢查結果互認。

          4.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區統一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和醫用耗材目錄管理。門診大病實行統一的病種用藥目錄,各級定點醫療機構應配備門診大病用藥目錄規定的藥品品種。

          5.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鶎佣c醫療衛生機構應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定點醫療機構也應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舅幬锛{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范圍,且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對基層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按藥品零差率銷售的基本藥物費用,實行年終考核、季度預撥,按自治區規定及時補償。

          6.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對基層醫療機構醫療人員進行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建立健全全科醫生職稱評聘辦法。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和醫務人員醫技水平,充分發揮其在健康管理、常見病、多發病診療中的主體作用。將村醫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范圍,根據村醫工作年限,在待遇計發時給予適當補貼。

          (十)創新醫療費用結算支付方式。

          1.積極推行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總額預付等方式,建立健全獎懲并重的激勵約束機制。完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談判機制,發揮醫療保險集團購買的優勢,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服務。2010年先行選擇50個左右臨床路徑明確的疾病開展按病種付費試點,逐步在全區推開。

          2.積極推進社會保障一卡通建設。按照“完整、準確、統一、及時、安全”的要求,建立標準統一、規劃合理的信息數據庫。2010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一卡繳費及異地就醫結算進行試點,發放社會保障卡,2011年逐步推開。

          3.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資源,開發使用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自治區與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街道(社區)、鄉鎮民生保障服務中心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聯網的信息平臺。統一規范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流程,建立銀行代繳費信息網絡系統,方便群眾參保登記、繳費和就醫結算。

          (十一)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

          1.整合各市、縣(市、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資源,組建統一的城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事業編制分類管理,建立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重要管理崗位使用事業編制,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輔助服務崗位使用聘用編制,單位自主用人,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

          2.建立醫療保險經辦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在原有經費不變的基礎上,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將基層參保擴面、信息網絡維護、宣傳培訓和異地稽核等費用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同時積極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服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

          3.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培訓和作風建設,優化統一經辦業務流程和服務標準,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為群眾提供規范、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十二)加強基金管理與監督。

          1.各級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監察、審計、衛生、民政、稅務、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監督范圍,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發放、管理和運營各個環節的全程監督,確;鸢踩暾=⒔∪鸨O督舉報投訴制度,認真受理投訴舉報事項。

          2.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運行分析和風險預警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決算由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縣(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決算須按程序報經各市人民政府批準。

          3.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組織機構、業務運行、基金財務和信息系統控制,加強基金支付管理。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組織領導

          (十三)強化領導。成立自治區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重大政策措施,審核市級實施方案,推動組織實施。各市也應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按照自治區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2010年試點城市為石嘴山市、固原市。

          (十四)職責分工。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編制部門負責整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確定相應的機構、編制和職責。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制定全區醫療衛生機構基礎建設規劃,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財政、教育等部門制定全科醫生培訓規劃等。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和督促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在冊學生、在園幼兒參保繳費。

          公安部門負責認定參保居民戶籍身份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民政部門負責制定低保等特困人員資助標準,對低保等人員身份認定、資助資金撥付,以及做好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銜接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撥付,做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經費安排。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協調有關事宜,牽頭制定并組織實施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等。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網絡平臺建設,牽頭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服務項目、醫療設施和醫用耗材報銷目錄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導街道、鄉鎮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申報、基金征繳工作,負責待遇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異地就醫結算、統計報表的匯總分析等經辦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加快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能力建設,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和監督。自治區衛生廳負責對上爭取新農合及其他項目資金和政策支持,做好相關統計報表的報送工作。負責制定寧夏基本藥物目錄,審批和監管醫療機構,確定診療服務項目、醫療設施和醫用耗材范圍。協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批和監管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服務項目、醫療設施和醫用耗材報銷目錄的制定等工作。

          藥監部門負責監督實施藥品研制、生產、經營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查處制售假劣藥品、不合格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物價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醫用耗材等價格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認定重度殘疾人員身份。

          各級政府及街道、鄉鎮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政策宣傳工作。各街道、鄉(鎮)及其所屬的社區、村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特困人員資格審核、相關信息錄入以及擴面征繳等工作。

          (十五)加強宣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合理引導群眾預期,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方式,向廣大群眾深入宣傳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和政策措施,及時報道改革進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解答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使群眾理解政策、支持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實施步驟

          (十六)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2010年9月—10月)。擬定各項配套文件,審批試點城市方案,編制社會保障卡、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軟件業務需求,進行信息平臺建設軟、硬件招標等工作。

          第二階段:試點階段(2010年10月—2011年6月)。10月底前,試點城市人員培訓、啟動試點并出臺相關配套政策,組織參保繳費。整合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11月—12月份,完成管理軟件開發、軟硬件安裝、調試和試運行工作,試發行社會保障卡。試點城市參保繳費工作基本結束。2011年1月1日參保城鄉居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11年6月底前完成試點工作總結,指導第二批城市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階段:全面實施階段(2011年7月—12月)。7月—8月,自治區審批第二批城市實施方案,制定下發配套文件,完成信息系統建設等準備工作。9月—12月開展參保繳費工作,完成軟硬件安裝、調試、社會保障卡制發和試運行工作。2012年1月1日第二批城市參保城鄉居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全區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全覆蓋。

          五、其他

          (十七)自治區已確定的“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四免一救助”、“創新支付制度,提高衛生效益”、“西部貧困家庭兒童疝氣手術康復計劃”、“百萬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農村兒童重大疾病醫療保障”等試點項目繼續實施,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結算。

          (十八)意見中涉及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調整方案、門診統籌辦法、連續繳費激勵機制和村醫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標準等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廳、民政廳另行制定。

          (十九)意見中的在我區長期投資經商和務工的外省區人員是指已在我區投資經商一年(含一年)以上或與我區用人單位依法簽訂期限為一年(含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員。

          (二十)意見中的特困人員是指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員、民政部門發放高齡津貼的人員、城鎮60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和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大學生。

          (二十一)意見中的門診大病是指適合在門診治療的慢性重病。普通門診是指在門診治療的一般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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