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保險政策
上海醫療保險政策具體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探索建立城鄉居民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其他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
(一)具有本市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是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衛生計生、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聯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城鄉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城鄉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城鄉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設置3個月等待期,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含中央補助資金)、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的籌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5%左右確定。
城鄉居民醫;饌人繳費部分占總籌資的15%左右,具體籌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商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城鄉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茫凑找幎,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城鄉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含村衛生室,下同)的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含村衛生室)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含村衛生室)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和住院醫療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任何個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500元。
城鄉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7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參保人員在村衛生室門診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計入起付標準,由城鄉居民醫;鹬Ц8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城鄉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6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9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0%;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0%。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城鄉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商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城鄉居民醫;鹬Ц斗秶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城鄉居民醫;鹣刃兄Ц。城鄉居民醫;鹣刃兄Ц逗螅袡嘞虻谌俗穬。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城鄉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城鄉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以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八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保障的老人。
本辦法所指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2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2〕89號)、2014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衛生計生委等六部門關于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4〕97號)同時廢止。
延伸閱讀:上海專員辦:嚴把三關 確保城鄉醫保政策惠民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切實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工作的要求,上海專員辦在審核上海市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過程中嚴把三關,確保城鄉醫保政策惠民生。
嚴把人數關,提前夯實受惠人群。要求上海市人社局提前在6月30日從醫保系統中保留時間節點人數資料,避免系統數據滾動覆蓋,同時對醫保系統以參保人名+身份證號為雙重唯一標識的“查重”結果進行重點關注,避免重復參保,保證參保人數的準確性。此外,動態關注政策變化對參保人數造成的影響,專門對上海市啟動實施《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進行調查核實,對新政策“不再區分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統一參保對象范圍、籌資標準和醫保待遇”條款下參保人數較上年度減少20余萬人的情況進行現場分析、查證,保證新政符合基本民生保障要求,確保參保人數減少的原因真實有效。
嚴把撥付關,兜牢兜實民生底線。在確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的同時,針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統一提高總體籌資標準、加大對農村居民補助水平、市區兩級地方財政加大補助力度等新形勢新要求,重點關注地方財政籌資和補助資金到位情況,把跟蹤監督和專項審核有機結合,重點監控審核數據的真實性,做到《專員辦專項資金跟蹤監管臺賬》與上海市財政局資金撥付文件、憑證、國庫專戶明細賬、上海市醫保事務中心報表逐一核對、詳細校驗、無偏差審核,切實兜牢兜實民生底線,確保地方財政部門落實基本民生政策財力。
嚴把繳費關,統籌保障基本民生。為核實基金征繳情況,我辦將不同年齡段參保人數、個人繳費標準與市級財政專戶個人繳費收入、上海市醫保事務中心個人繳費明細賬進行逐項核對,確保個人自行繳費和單位(學校)代收代繳兩種形式均能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同時,重點關注城鄉醫保統一后上海市如何統籌民生政策與經濟發展,了解上海市各區政府及村集體經濟對農村居民個人繳費補助政策,核實政府相關部門對城鄉居民中“低保”對象、重殘人員及高齡老人的個人繳費補助到位情況,積極做好基本民生保障,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新政實現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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