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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政策唐山醫保局詳解
市醫保局詳解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政策
唐山市政府《關于調整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政策的通知》,已自2015年1月1日起實行。這一政策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單基數”,它的核心內容是:設定最低繳費年限、調整繳費比例、明確繳費辦法及待遇。按政策規定,2015年1月1日起,正常繳費的參保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醫保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這一政策關系千家萬戶,為了幫助讀者了解該政策,本報請市醫療保險事業局對該政策的熱點問題進行詳解。
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包括哪幾部分?
答: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兩部分。
什么是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答: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市本級及各縣(市)區職工醫保制度實施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或工作年限。
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工作年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社保經辦機構記載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可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范圍有哪些?
答:國家法律法規對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有明確規定的,納入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范圍。
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時間節點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隨單位參保人員,1.市本級,2001年1月1日前,符合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范圍的年限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2.各縣(市、區),當地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符合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范圍的年限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按照市本級、各縣(市、區)靈活人員參保辦法實施前的年限確定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1.市本級,2007年10月1日前以靈活就業形式參保的,以2004年8月1日前符合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范圍的年限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2007年10月1日(含)后參保的,2007年10月1日前符合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范圍的年限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2.各縣(市、區),以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執行時間作為確定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時間節點(以當地文件為準)。沒有出臺相關文件的,以市本級時間節點為準。
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答:(一)市本級、各縣(市、區)醫療保險制度或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無視同繳費年限。
(二)市本級、各縣(市、區)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如下:
1.隨單位參保人員,市本級、各縣(市、區)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為男15年、女10年。
2.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實施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為男15年、女10年。
3.參保單位和醫療保險代理機構均需填報《唐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核實表》。
(三)市本級、各縣(市、區)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或靈活人員參保辦法實施后至2014年12月31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如下:
1.隨單位參保人員,參保單位或醫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2015年調整企業(機關事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花名冊》原件,其中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和實際繳費中斷(或增加)的退休人員,提供退休人員審批表和養老金計發表復印件,確定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2.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有規范勞動人事檔案的,審核檔案,確定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無規范勞動人事檔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可核定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3.參保單位和醫療保險代理機構均需填報《唐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核實表》。
(四)2015年1月1日以后,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如下:
1.隨單位參保人員。參保單位提供退休人員審批表和養老金計發表原件,確定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2.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有規范勞動人事檔案的,審核檔案和退休人員審批表、養老金計發表原件,確定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無規范勞動人事檔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核定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五)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已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的參保人員,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計算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什么是實際繳費年限?
答:實際繳費年限是指我市職工基本醫保制度實施后實際參保連續繳費的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含省、市政府批準的實際封閉運行企業和市本級及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記錄的實際參保繳費的年限。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累計計算2015年1月1日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
外省市轉入我市的參保職工,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如何認定?
答:由外省市轉入我市的參保職工,其在原統籌地區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轉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按照我市職工醫保相關規定執行。此類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最低繳費年限須達到我市規定的年限,且在我市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少于5年,方可不再繳費。
“單基數”政策中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2016年1月1日起,將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由6.5%調整為7%,參保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不變。
2016年1月1日起,將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比例上調0.5%,A檔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繳費比例由8.5%調整為9%,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繳費比例由6.5%調整為7%;B檔繳費比例由4.5%調整為5%。
“單基數”政策執行前(2015年1月1日前)參保人員已辦理醫保“在職轉退休”手續的,怎樣核實參保人員信息?
答:參保單位、醫療保險代理機構填報《唐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核實表》,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參保人員醫療保險信息。如參保人員個人信息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記載信息不一致,參保單位、醫療保險代理機構須提供參保人員勞動人事檔案等相關證明材料,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是否修改相關信息。
“單基數”政策執行后(2015年1月1日后),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如何辦理醫保“在職轉退休”手續?
答:參保單位、醫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退休審批表(養老金計發表)原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參保人員的參加工作時間、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等信息后,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
既沒有規范勞動人事檔案也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如何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
答:醫療保險代理機構應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
“單基數”政策執行前(2015年1月1日前)已經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未達到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如何核定,如何劃撥個人賬戶?
答:以本人上年度養老金為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并按該基數劃撥個人賬戶。
根據《唐山市醫療保險事業局關于做好2015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繳費基數調整工作的通知》(唐醫保[2015]8號)規定,2015年1月1日前辦理“在職轉退休”的人員,按2014年1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本人養老金作為繳費基數。不再設置本人養老金超過2014年度唐山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的最高限制;不再設置本人養老金低于2014年度唐山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的最低限制。
“單基數”政策執行后(2015年1月1日后)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未達到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其繳費基數如何核定,如何劃撥個人賬戶?
答: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在職時的基數核定基數并劃撥個人賬戶(繳費基數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
“單基數”政策執行前(2015年1月1日前)已經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未達到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其繳費基數如何核定?
答:以唐山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為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單基數”政策執行后(2015年1月1日后)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未達到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靈活就業退休人員,其繳費基數如何核定?
答:按唐山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
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答: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個人可選擇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或繼續按期繳納醫療保險費。
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A檔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和醫保最低繳費年限時,如何劃撥個人賬戶?
答:以唐山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劃撥個人賬戶。
從2016年起,補繳欠費使用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是怎樣規定的?
答:按申報時標準執行。
退休人員死亡的,在醫療保險申報期內辦理注銷手續后,是否停止劃撥個人賬戶?
答:是。
達到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如何進行管理?
答:仍由參保單位、醫療保險代理機構負責管理,在申報繳納醫療保險費時,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核實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資格。(二)及時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確保退休人員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三)退休人員死亡后的次月辦理注銷手續,并負責追回因未及時辦理注銷手續而多劃入的個人賬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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