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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文登:醫療保險為困難群體“解困”
為幫助困難群體“解困”,保障困難群體享受醫保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特殊困難群體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享受政府補助。
根據規定: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等撫恤定補優撫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包含享受低保的貧困殘疾人)、政府供養的孤殘兒童和城市“三無”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將有相應的補助。
補助標準為: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按照每人每年250元標準補助,所需資金從優撫對象醫療專項資金中安排;其他人員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標準補助,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負擔。特殊困難群體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補助標準,根據我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和政府補助標準的變化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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