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問答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是什么?
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包括:
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人個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被征地農村居民有用有單位的,隨同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4、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及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以及用人單位招用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納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一)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單位繳費率8%,個人繳費率2%;
(二)參加“單建統籌基金”或“住院醫療保險”繳費率:按照《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桂勞社發[2007]197)號文件認定為困難的用人單位,可選擇參加單建統籌基金或住院醫療保險。參加單建統籌基金的,單位繳費率為5.6%、個人不繳費;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率5.0%、個人不繳費。
三、靈活就業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如何確定?
答: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可以選擇按季、半年、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須在繳費周期的`第1個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清當期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答: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繳費率為10%。由個人全額繳費。也可選擇“單建統籌基金”(個人繳費率5.6%)、 “住院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率5%)之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五、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答: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參保手續。
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劃入個人賬戶比例如何確定?
答:北部灣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劃入比例進行了調整,按 “統帳結合”繳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劃入個人賬戶;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上年度個人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3.5%劃入個人賬戶。按“單建統籌基金”或“住院醫療保險”繳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不設個人帳戶。
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年度如何計算?
答:北部灣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
八、應保未保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是否應當補繳?
答:從統籌地區規定用人單位及職工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間之日起,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參保繳費的,應當為其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時間為2005年1月。
九、如何計算補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用?
答: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以辦理補繳手續當時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補繳的繳費率按補繳當年統籌地區規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率執行。
十、補繳的費用是否還劃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答: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并入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從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當月開始按月劃入。補繳應參保而未參保繳費年限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是否可以轉移?
答: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余額按有關規定轉移。已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十二、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關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員轉移醫療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余額按規定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十三、參保人死亡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如何處理?
答:參保人死亡的,個人帳戶可依法繼承。
十四、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之間醫保關系可以轉移接續嗎?
答:目前尚未出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政策文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之間暫不可轉移接續。參保人員可自行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不可同時參加兩個險種。
十五、達到法定退休齡并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滿25年的人員如何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
答:達到法定退休齡并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后,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不滿25年的退休人員(包括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或個人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應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補繳,由個人繳費的部分用人單位按規定代扣一次性補繳;以個人身份參保的,由個人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時段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退休前參加單建統籌基金或住院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25年的,須一次補繳不足繳費年限時段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按“統帳結合”費率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須滿5年以上;退休前參加單建統籌基金或住院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25年的,須一次性補繳5年單建統籌基金或住院醫療保險與“統帳結合”費率差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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