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14準新生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關于準新生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寧社險管〔2014〕33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新生兒及時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待遇,解決新生兒出生后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持卡就診結算的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象范圍。即將出生的新生兒(懷孕28周或建大卡后,以下簡稱準新生兒),如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戶籍(指江南六區及原大廠區),且母親已參加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當年度居民醫保的,可按本通知規定辦理居民醫保參保手續。
二、參保登記。對符合條件的準新生兒,由親屬憑準新生兒母親的身份證、市民卡及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準新生兒的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手續,產生新生兒臨時個人編號。
三、保費繳納。完成參保登記后,準新生兒親屬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按當年度半年、全年或者次年度全年的方式繳納居民醫保費用。繳費標準按照登記年度居民醫保學生兒童標準執行,并按規定到指定銀行繳費。
四、就醫結算。新生兒出生后,如需就醫的,憑新生兒臨時個人編號在具備兒童住院服務范圍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屬個人支付的,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于居民醫;鹬Ц兜,由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其中符合支付范圍的住院費用按實結算。
五、建檔制卡。新生兒臨時個人編號的有效期為新生兒出生后三個月,到期自動失效。新生兒出生后三個月內,其親屬應及時到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所,為新生兒辦理人員建檔、制發市民卡等手續,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后必須持本人的市民卡就醫。持新生兒本人的市民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標準結算。
六、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實施。
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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