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怎樣參加養老保險
1995年1月6日,上海公布了《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辦法》。該辦法適用于在上海市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聘用的幫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在其中。
根據規定,有關的登記手續及養老保險編碼、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手冊等,均與上述私營企業的規定相同,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由社會保險管理局參照稅務部門上一年度規定的個體工商戶計稅工資標準,及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個體工商戶為本人和幫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上述繳費基數的10%,在稅前列支;個體工商戶本人按繳費基數的8%繳費,在稅后列支;幫工本人亦按繳費基數8%的比例繳費。個體工商戶本人個人賬戶中應記入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個人稅前收入中繳納的養老保險按繳費基數的8%記入的數額;個人在稅后繳納的部分。
幫工個人賬戶中應記入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個體工商戶為其在稅前繳納的部分中按繳費基數的8%記入的數額:個人繳費的部分。
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為,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并具備下列條件的':
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3年1月1日后離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個體經營,繳費年限加上此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15年,其中繳費年限滿5年的,達到規定的養老年齡,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繳費年限的,如本人愿意,可適當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最多不超過5年;如本人不愿延長,可向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申請,經審核同意,可領取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
符合上述條件的,月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符合上述條件的,月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系數÷120
在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中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大意義,它可以促進勞動力在各類企業間的合理流動,解除職工對于從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流出的后顧之憂,對失業或下崗的職工來說,進入私營企業或從事個體工商業也成了可以選擇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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