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怎樣建賬
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2006]17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7〕101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同時廢止。不少個體戶對此非常關切,打電話向金稅周刊熱線咨詢。他們想了解新舊《辦法》的變化,并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提出是否建賬、如何建賬等問題。
1.看注冊資金標準。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應建簡易賬,達到20萬元應建復式賬。
2.月營業額標準達到15000元建簡易賬,月營業額達到40000元建復式賬;
其中:從事貨物生產的,月銷售額達到30000應建簡易賬,達到60000元應建復式賬;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月銷售額達到40000元應建簡易賬,達到80000元應建復式賬。
簡易賬與復式賬建簡易賬與復式賬注意三方面:
1. 要注意建賬時限。
按新《辦法》,2006年已經營業戶應在2007年1月15日內建賬,2007年新辦業戶應在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建賬。
2. 復式賬與簡易賬的區別。
根據《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復式賬應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其中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必須使用訂本式;簡易賬應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采用訂本式。個體工商戶根據注冊資金和營業(銷售)額,選擇建復式賬或簡易賬,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由于財務會計專業性較強,個體戶可以考慮聘請有資質的財會機構和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3. 及時報送會計報表。
設復式賬的個體戶納稅申報時要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月報期限為10天,年報期限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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