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區人社局:2016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底到位
導語:根據江蘇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精神,高淳區養老金調整工作已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將于近日發放,確保9月底前發放到位。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高淳區人社局:2016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底到位
調整的對象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調整起始時間為今年1月1日。
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從7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今年調整養老金包括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普調包括定額、與繳費年限掛鉤和與本人養老金掛鉤三部分。其中:定額部分,企業和機關事業退休人員實行統一標準為月增加45元;與繳費年限掛鉤部分統一標準為每滿1年月增加2.4元;與養老金掛鉤部分,企業退休人員按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的2.3%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1.8%增加和按全省同類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增加。
傾斜只對高齡人員,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及滿80周歲及以上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0元、40元、5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分別相應增加20元、30元、40元。
這次調整養老金為企業和機關事業退休人員首次同步調整。高淳區參加調整的企業退休人員有21000余人,機關事業退休人員4200多人。調增幅度符合江蘇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調整水平不低于7%、機關事業退休人員人均調整水平控制在5.5%的調整方案。
自10月份開始,調增部分納入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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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對象
《辦法》明確,以下三類人要參加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1、南京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3、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注:
1、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已參加南京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部隊文職人員暫參加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今后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3、此次改革將遵循“老人老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經費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渠道列支。
繳費比例
單位:20% 個人:8%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單位應當按本單位工資總額,即本單位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人應當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基數
《辦法》明確: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
1、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
2、按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
3、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
4、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
1、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
2、按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
3、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績效工資。
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特殊情況:
1、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2、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職業年金
單位繳8% 個人繳4%
南京還將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辦法》規定:
參保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其中,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參保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與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并征收。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根據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養老金領取
1、繳費年限滿15年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單位和本人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所在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核定的待遇領取時間起,委托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2、繳費年限未滿15年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繳費至滿15年后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人也可以申請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后,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執行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新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對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對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按省統一規定執行。
對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統籌項目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其他待遇項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啟動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
對2014年10月1日后,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按省統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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