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2016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近日,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消息稱,根據《關于做好2016年度繳費基數核定和待遇計發等養老保險業務工作的通知》,首府2016年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依據的內蒙古自治區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823元。同時,根據呼和浩特市統計局《關于2015年呼和浩特市城鎮非私營法人單位勞動工資年報反饋數據的報告》,首府2016年度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依據的呼和浩特市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474.8元。
呼和浩特2016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據了解,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以本人發放的工資總額或薪金總額計算,可參照本人上年度發放的工資或薪金總額(包括各項補貼、獎金等)的月平均工資(年度發放的工資總額÷12)來確定。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月繳費工資低于4474.8元的60%的參保職工,按4474.8元的60%核定繳費基數;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工資低于4474.8元的80%的參保職工,按4474.8元的80%核定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月繳費工資高于4474.8元的60%,醫療保險月繳費工資高于4474.8元的80%,但低于4474.8元的300%的,據實核定繳費基數。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月繳費工資高于4474.8元的300%的,按300%計算繳費基數。失業保險以參保職工本人工資(職工本人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據實核定。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續保人員等以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關于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以內蒙古自治區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823元的50%、60%、100%、200%和300%確定5個檔次。靈活就業人員、續保人員等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十九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應當按照統籌地區規定,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附:關于開展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集中統一核定和稽核檢查工作的通知
各旗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地稅各征收分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2013第20號)、《關于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16〕
6號)、《關于做好2016年度繳費基數核定和待遇計發等養老保險業務工作的通知》(內人社發〔2016〕18號)及《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等規定,按照全區統一的社會保險核心平臺三版信息系統經辦流程要求,現就2016年全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集中統一核定和稽查工作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核定流程及要求
(一)全市養老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集中統一核定和稽查工作從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建賬和稽核檢查工作現場申報與網上申報相結合,同時全面推進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網上申報。
(二)參保單位按月申報本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實行一月一申報,一月一建賬。每月1—20日參保單位可網上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或到所屬核定建賬工作組現場辦理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如參保單位人員和繳費基數有增減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當月的1日至20日間辦理增減變更調整,逾期視作無變化不予辦理變更調整并自動按上月情況進行繳費基數核定。
1.已參保單位申報核定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含上年度6月和12月(或相近兩個月份)的在職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的原始記賬憑證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1份;
(2)有退休、辭職、解聘、終止合同、死亡、調出等減少人員及不參保人員的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上年度財務應付工資明細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1份;
(4)新增人員需提供勞動合同。
采取網上申報的參保單位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供全年上述材料。
2.首次參保單位申報核定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用人單位批準成立的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已申領“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參保單位需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1份);
(2)單位所有工作人員上月或當月工資發放花名冊原始憑證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1份。
二、關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范圍和內容
(一)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范圍:按照國務院、自治區和我市社會保險政策規定,應當參加我市社會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等。特別是駐呼中央、自治區企業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其中: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2.失業保險: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3.基本醫療保險: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4.工傷保險: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按政策規定應參保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務工人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根據人社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精神、自治區人社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內人社發〔2015〕60號)文件及關于轉發《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呼人社發〔2016〕42號),應重點推進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就業較為集中、工傷風險和職業危害較大的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5.生育保險: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及其職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二)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內容: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項目為標準,對各用人單位2015年度全年發放的各種名目的工資、補貼、獎金等,不論列支渠道與資金來源,均應全額進行核定,但國家、自治區及我市規定不應計入工資總額的內容和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的項目除外。
三、關于繳費基數的確定
(一)根據《關于做好2016年度繳費基數核定和待遇計發等養老保險業務工作的通知》(內社險發〔2016〕18號)公布的2015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內蒙古自治區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823元,呼和浩特市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475元。
(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以本人發放的工資總額或薪金總額計算,可參照本人上年度發放的工資或薪金總額(包括各項補貼、獎金等)的月平均工資(年度發放的工資總額÷12)來確定。
對部分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月繳費工資低于4475元的60%的參保職工,按4475元的60%核定繳費基數;對部分醫療保險月繳費工資低于4475元的80%的參保職工,按4475元的80%核定繳費基數。對部分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月繳費工資高于4475元的60%,醫療保險月繳費工資高于4475元的80%,但低于4475元的300%的,據實核定繳費基數。對部分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月繳費工資高于4475元的300%的,按300%計算繳費基數。失業保險以參保職工本人工資(職工本人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據實核定。
對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根據《關于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16〕6號文)規定,從2016年1月起,參保單位繳費基數依據本單位工資總額、參保人數和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進行核定:
參保單位當月繳費基數=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當月參保職工人數
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本單位上年度參保職工平均人數÷12
按上述辦法計算的參保單位當月繳費基數低于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的,按照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基數。
單位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高于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按內蒙基數核定)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呼政發〔2007〕78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呼和浩特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的意見的通知>》(呼政發〔2009〕61號)等有關規定確定。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續保人員等以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內政辦發〔2009〕9號)、《關于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16〕6號)和《關于做好2016年度繳費基數核定和待遇計發等養老保險業務工作的通知》(內人社發〔2016〕18號)等有關規定確定。
靈活就業人員、續保人員等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呼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號)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
四、關于基本養老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繳費費率
(一)根據《關于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16〕6號)規定,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統一的繳費比例,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各類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二)全市失業保險繳費費率2%,其中單位繳費費率1.5%,職工個人繳費費率0.5%。
(三)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為8%,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為6%,職工個人繳費費率2%。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為8%。
全市城鎮職工住院統籌醫療保險繳費費率為4.8%。靈活就業人員等以個人身份參加住院統籌醫療保險,繳費費率為4.8%。
(四)全市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工傷保險行業風險類別執行。
(五)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為0.7%。
(六)關于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呼和浩特市公務員醫療補助參保核定范圍按照國辦發〔2000〕37號、呼政發〔2009〕59號文件規定確定。醫療補助籌資標準為在職國家公務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6%。
五、關于具體工作安排
從市人社局、地稅局、財政局抽調工作人員組建市本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建賬和稽核檢查隊伍。按照地稅各分局管轄范圍及參保單位分布情況分5個小組。
第一組:負責地稅一分局、涉外分局、金橋分局范圍內應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核定建賬和稽核檢查工作。
組 長:王秋菊(市社保中心業務一科科長)
第二組:負責地稅二分局、玉泉分局范圍內應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核定建賬和稽核檢查工作。
組 長:趙
軍(市醫保中心業務二科科長)
第三組:負責地稅三分局、賽罕分局、如意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范圍內應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核定建賬和稽核檢查工作。
組 長:劉海龍(市醫保中心業務一科科長)
第四組:負責回民區、金川、新城地稅分局范圍內應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核定建賬和稽核檢查工作。
組 長:杜玉蘭(市社保中心業務二科科長)
第五組:辦理個人參保業務的社會保險服務大廳工作組。負責市本級無雇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及續保人員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核定建賬和稽核檢查工作以及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市四區及金川、如意開發區市民服務中心社會保險服務分廳相關工作。
組 長:張
博(市社保中心業務三科科長)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成立社會保險公共業務信息技術監管服務工作組,專門負責社會保險公共業務信息技術監管及特殊公共業務信息管理等工作。
組 長:郭 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統計中心副主任)
副組長:李晉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統計中心副主任)
組 員:馮 雷、劉 佳、安 琪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建社會保險稽審工作小組,專門負責對被稽審單位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基數核定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及社會保險待遇領取等情況進行稽審核查。
組 長:牟建華(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副支隊長)
成 員:楊國英(市人社局勞動監察科科長)
楊春梅(市社保中心基金管理科科長)
云 瑛(市社保中心稽核審計科副科長)
王 勝(市醫保中心基金稽審科科長)
劉小霞(市就業服務中心失業保險一科科長)
六、核定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
(一)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檢查統一采用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和社會保險參保信息編碼進行登記。各參保單位要按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認真準確提供相關材料。
(二)對于繳費基數核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核定材料的以及不配合核定建賬小組及時開展核定工作的,可在規定的繳費基數下限基礎上,按再提高10個百分點的標準直接核定其繳費基數。
(三)對于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在無法準確確定用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情況下,暫按高于規定下限10個百分點核定其繳費基數。
1.沒有設置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賬簿的;
2.賬目混亂、原始憑證不全、難以計算繳費基數的;
3.偽造或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憑證的;
4.拒不提供用工人數、工資總額、財務報表等資料的;
5.申報的繳費工資基數與實際相比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四)各參保單位在核定結論下達后,應對全體職工進行繳費基數核定結論公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檢查小組要對參保單位進行社會保險稽核檢查,社會保險稽審工作小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審計檢查。
(五)各旗縣參照本《通知》,組織實施轄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檢查工作。市內四個區市民服務中心以及金川、如意開發區設立專門窗口負責辦理靈活就業人員當期續繳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核定建賬工作。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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