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工作人員執行新辦法。
其中:
1.老辦法待遇計算標準=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2.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
(1)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倩A養老金=退休時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累計繳費年限。
工作人員退休時的視同繳費指數,根據全市統一確定的視同繳費指數表,按照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予以確定。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Cn-1、…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谶^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其中,過渡系數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一致,為1.4%。
、蹅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2)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