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新規參考
1.失業保險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75%計發。
2.失業保險金的發放,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6)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分別累計計算。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5.實行失業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之前的職工個人連續工作年限,視同個人繳費時間,與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后的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的累計繳費時間不一致時,以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為準。
6.單位和職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在職工失業后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時,按中斷繳費每滿一年,核減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減少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
7.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標準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8.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按所在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6%計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包干使用;疾⌒枳≡褐委煹,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可按住院醫療費的70%申領一次性住院醫療補助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倍。 農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因違法行為致傷、致病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待遇。
9.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失業人員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但因參與違法活動致死的,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參照本省企業在職職工享受標準確定。
10.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期限為每滿一年補助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補助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11.女性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一次性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生育補助費。
12.失業人員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照規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一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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