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5月11日,寧德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聯合轉發省里《關于階段性調低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單位繳費部分再降0.5%。
據介紹,適當降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省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就業穩定。調整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
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先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再由當地財政補貼。繳費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以后月份繳納失業保險費時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后,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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