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的領取與是否可以累積
失業保險怎么領取,失業保險可以累積嗎?
一般情況下,失業保險金是不能按繳費年數來累積的,具體如果你遇到類似問題時,處理辦法就是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相關法規來處理。下面,就簡要講述一下失業保險金的累積問題。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你的情況:
1.你的合同到期了,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2.你上次失業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應該就沒有去辦理失業登記,所以上次失業能不能算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還不一定,這個要去當地勞動局問一問了;
3.不是按繳費年數來累計,如果上次失業能算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你應該可以領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如果不能算就可以領12個月的。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請去當地街鎮勞動所或區縣勞動局詢問,反正你還是要去辦理失業登記的。
總之,如果你辦了失業保險,而且繳費年限超過了一年的,都可以在失業后辦理失業保險金,如果你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解決,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好自身的利益。如果你還對失業保險金有疑惑的,可以對相關的問題進行法條上的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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