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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失業保險交費比例
最新的河南失業保險交費比例已經公布,具體情況是怎樣的?不妨看看以下的《河南省廳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吧!
河南省廳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
豫人社〔2017〕28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階段性降低我省失業保險費率,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再降低0.5個百分點,由目前的1.5%降至1%。其中,單位繳費比例降低0.5個百分點,由目前的1.2%降為0.7%;個人繳費比例維持目前的0.3%不變。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因降低費率減收失業保險費導致的基金缺口,由當地結余基金彌補。動用當地結余基金仍無法彌補的,可申請省級調劑金予以解決。
二、各地要繼續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強化失業保險費征繳,認真清理以往欠費,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報告。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2017年4月19日
河南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全省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和《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自主就業辦理就業登記,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和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進行就業、失業登記的勞動者可按規定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和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失業登記和《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工作,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具體的登記、發放及相關統計工作。
第二章 就業登記
第五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勞動者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的,應在招用或實現就業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就業登記包括用人單位錄用登記和勞動者申報就業登記。
第六條 就業登記的內容包括勞動者個人基本情況、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建立或解除勞動關系情況等。
第七條 辦理就業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明用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二)勞動合同(靈活就業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鄉鎮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的就業認定證明);
(三)招用戶籍不在本地的勞動者,還需提供合法居住證明;
(四)勞動者居民身份證;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要及時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備案。
第九條企業在工商注冊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自主創業、個體經營的勞動者及其雇工在經營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靈活就業的勞動者在本人常住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及辦理退休手續,應于15日內到受理其就業登記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注銷就業登記等手續。
第三章 失業登記
第十一條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進城務工人員、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的,在常住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十二條 失業登記的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失業時間、失業類型、求職意愿、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情況等。
第十三條 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城鎮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未就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業主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未納入統一安置的;
(六)城鎮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七)其他失業人員。
第十四條 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時,除提供居民身份證外,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從學校畢業或肄業沒有就業經歷的,提供畢業(肄業)證明和街道社區無業證明;
(二)從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三)個體業主等勞動者停止經營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止經營或注銷登記證明;
(四)勞動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國土資源或林業部門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證明;
(五)軍人退出現役未納入統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七)進城務工人員(含非本省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的,提供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證明;
(八)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 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主動申請終止就業要求或3次拒絕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的;
(九)未按規定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 《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和使用
第十六條《就業失業登記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與失業狀況、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等情況的基本載體,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重要憑證。全國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制度,《就業失業登記證》所記載的信息全國有效,持證者可憑《就業失業登記證》跨地區享受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對象為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勞動者,具體包括:
(一)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
(二)被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
(三)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
外國人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我省就業,其他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所屬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管理和相關統計,并將《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機構、申請程序和手續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社會保險關系在省本級的單位,《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工作由省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時,應如實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提供本人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在受理勞動者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辦結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時,應根據情況向發放對象告知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公共就業人才服務項目的內容和申請程序。
第二十三條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勞動者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接受服務、辦理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手續和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時,應出示《就業失業登記證》。
第二十四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就業援助對象認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等各類手續時,應分別在《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登記情況”、“失業登記情況”、“就業援助卡”頁內注明辦理情況。對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應當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就業援助卡”部分注明認定日期、認定的援助對象類別。對認定為已不屬于就業援助對象范圍的,應在“就業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業援助對象范圍的日期和原因。
第二十五條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勞動者在個人基本情況(戶籍和常住地址、學歷、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等)、就業與失業狀態等發生變化時,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相應的信息變更。
第五章 《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就業失業登記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全國統一樣式和編號,一人一號,補發或換證時,證書編號保持不變。各地統一刻制“河南省**市**縣(區)就業失業登記專用章”鋼印,《就業失業登記證》未加蓋專用章鋼印的無效。
第二十七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嚴禁轉借、轉讓、出租、偽造和涂改。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在失業、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期間,《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其本人保管。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錄用的,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即將《就業失業登記證》交還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就業失業登記證》中相關記錄頁面記載內容已滿的,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予以換發!毒蜆I失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的,由勞動者本人向原發證機構報損,并以適當方式公示,經原發放機構核實后予以補發。
第三十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換發、補發均實行免費。
第三十一條 《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一)審驗范圍為正在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和就業援助對象;
(二)審驗時間由各省轄市自行確定;
(三)審驗應核實其就業狀況、享受政策或援助等情況;
(四)年度審驗工作由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實施。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自動失效,并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注銷: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據法律法規應當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建立《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臺帳,及時準確記錄發放管理信息,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勞動用工監察時,應檢查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情況。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的用人單位,要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發放社會保障待遇、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開展勞動合同鑒定、進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審等業務時應查驗《就業失業登記證》;未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應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辦理。
第三十六條 對通過出租、轉讓、偽造、租借《就業失業登記證》等方式騙取就業扶持相關待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糾正,嚴肅查處。
第三十七條嚴禁違反規定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嚴禁違反規定泄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資料信息。對違規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泄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資料信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豫人社〔2009〕12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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