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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湖州市調整失業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頒布了關于調整失業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于湖州市調整失業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6〕39號)、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中若干具體操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就〔2003〕243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失業保險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從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實行臨時性下調,費率由1.5%降為1%;個人繳費比例不變,仍為0.5%。
二、關于戶籍由村遷入城鎮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戶籍由村遷入城鎮社區后,在單位就業的,參保單位可依據戶籍變更信息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參保等相關變更手續,職工個人按城鎮職工標準(本人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
農民合同制職工戶籍由村遷入城鎮社區后失業的,其享受待遇期限應分段計算并相加。即其戶籍轉為城鎮前,按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50%計算,余數不滿1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戶籍轉為城鎮后,從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之月起,按城鎮職工規定計算。合并后的享受期限最長為24個月。原《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就業和失業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湖政辦發〔2015〕108號)關于“失業保險費繳費標準及失業保險待遇”的規定停止執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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