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政策知識
失業保險政策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并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參保范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繳費標準: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按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中斷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原則上不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無力繳納而中斷繳費的,補繳欠費后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待遇期限: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可增加2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發放標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它待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互助、撫恤補貼。此外,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全免職業介紹費2次、全免就業培訓考務和學雜費1次等等。
國有改制企業一次性安置的`職工重新就業后又被解除勞動合同如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根據《湖南省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在職人員本人申請自謀職業,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后,按照國家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的規定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的,自謀職業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自謀職業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并繼續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繳費滿1年以上的,失業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在核定待遇期限時,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但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取消失業保險金領取資格的幾種情況:失業人員凡出現以下情況時,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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