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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條例政策解讀
【摘要】作為女性勞動者,由于家庭的生育計劃或勞動時間產生沖突,會對自己和家庭產生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勞動主管部門專門針對婦女的生育計劃而制定了專門的勞動保障制度。針對于生育保險的條款和政策,下面一問答的形式呈現:
1.為什么要實行生育保險?
答:生兒育女是婦女的神圣天職,但也是有風險的,如婦女在懷孕、分娩、育嬰期間部分或全部不能參加勞動,失去正常收入來源;生育需要增加醫療保健費用支出;生育期間不僅體力、心理和精神上承受負擔和消耗,甚至有生命或肌體傷殘危險等。這些風險,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和手工業時代,是由個人和家庭承擔并自行補償的。到了工業化社會,大部分小生產者破產,成為雇傭勞動者,為了保證社會化大生產所需要的勞動力資源,保障勞動力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生育風險應當由社會承擔和補償。
進入現代社會,過去一向被禁錮在家庭的廣大婦女,紛紛走出家門,從事各種各樣的社會生產和服務活動,這不僅有利于婦女自身解放事業,也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但是,職業婦女常常會遇到一個難題,即如何解決生兒育女與從事社會經濟活動之間的矛盾。實行生育保險,使職業女性在生育子女時,能從國家和社會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保證其正常的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并不會因此而導致失業,可以解除職業婦女的后顧之憂,促進男女平等就業。
生兒育女,不僅是家庭的私事,也是社會的大事。社會存在和發展依賴兩個方面的再生產。一是物質資料的再生產,它是社會存在的基礎;二是人類自身的再生產,它是人類社會得以延續的條件。人類自身繁衍雖然是兩性結合的結果,但勞動力再生產的任務主要是由女性負擔的。現代社會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對婦女在懷孕、分娩、育嬰期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醫療保健條件,不僅保障了母親的基本權益,也有利于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作為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生育保險不僅保障了婦女享有平等的社會保險權利,也保護了勞動力后備軍的健康成長。
隨著婦女參與工業化生產人數的急劇增加,生育保險越來越引起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普遍重視。1919年,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第3號《保護生育公約》;1952年,第三十五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第102號《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對生育補助金條款作了專門規定,隨后又通過了第103號《保護生育公約》(修訂)和第95號《保護生育建議書》。2000年,第八十八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第183號公約和第191號建議書,分別對1952年《保護生育公約》(修訂)和《保護生育建議書》又進行了修訂。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根據自己的社會制度和經濟實力,制定了相應的生育保險政策,以保障本國婦女的合法權益。
2.生育保險的基本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保險待遇受各國政治、經濟和人口政策等諸多因素影響,其項目和保障水平有所不同。但其最基本內容主要由三部分組成。
一是產假。指職業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時間內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維持、恢復和增進受保護產婦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個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按照1919年第3號《生育保護公約》要求,產假至少為12周。1952年第95號《保護生育建議書》又提出,產假應延長至14周。2000年第183號《關于修訂1952年<生育保護公約>(修訂)的公約》規定,產假不少于14周。目前,大多數國家采納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對婦幼保健工作的重視,一些國家的產假規定有延長的趨勢。
二是生育津貼。指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斷,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 1919年第13號《生育保護公約》,第一次對生育津貼做出了通用性的國際規范。1952年在該公約修訂中,明確“津貼標準不應低于該婦女過去收入的三分之二”。1952年第95號《保護生育建議書》和2000年第191號《關于修訂1952年〈生育保護建議書〉的建議書》都提出,生育津貼應等于該婦女生育之前的收入全部。
生育津貼一般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國在制定生育津貼標準時,一般都采取較優惠的政策,不少國家規定相當于女性勞動者生育前原工資的100%。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不低于原工資的二分之一。
三是醫療服務。指為職業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后的醫療照顧,以及必要的住院治療。婦女懷孕后體內各個系統發生變化,主要臟器負擔加重。定期對孕婦進行體檢,并提供從懷孕到分娩的一系列醫療服務,以了解孕婦身體健康狀況和胎兒成長情況,對于保證婦女及嬰兒的身體健康,提高人口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各國生育保險提供給懷孕婦女的醫療服務,一般是根據本國的經濟實力和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來制定相應服務范圍的,大多數國家為女職工提供從懷孕到產后的醫療保健及治療。
3.生育保險的主要特點是什么?
答: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有一些相似之處,都提供一定的醫療保健服務,給予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以必要的物質幫助。但兩者之間差異也較大,生育保險有其自身的特點:
(1)生育保險享受的對象主要是女職工。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少國家將范圍逐步擴展到男職工供養配偶甚至所有育齡婦女。有些國家和地區,在女職工生育后,還給予男配偶一定的有薪假期。
(2)生育保險提供的醫療服務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療。生育所引起的暫時喪失勞動力,一般屬于正常的生理改變,不同于疾病、傷殘等引起的病理變化,生育活動引起的收入損失一般是暫時性的。
(3)生育保險不僅僅是為了彌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收入損失,還在維持女職工勞動力簡單再生產的同時,對勞動力的擴大再生產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所以,生育保險的待遇水平一般較醫療保險要高。
(4)生育保險實行產前與產后都享受的原則。女職工懷孕后,在臨產前一段時間,由于行動不便,已經不能正常工作;分娩以后,需要休息一段時間以便恢復身體和照顧嬰兒。所以,生育保險待遇涉及產前和產后,而其他保險項目僅帶有善后特點。
4.生育保險的作用和意義是什么?
答:生育保險是社會化大生產特別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
一是保障了婦女基本權益。不僅使婦女安全、健康地度過生育期,也為日后投入正常工作創造了條件。女職工從懷孕到生育,機體變化及體力消耗很大,需要休養和照顧。生育保險為她們提供孕期檢查、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有薪假期,保障了生育期間的身體健康和基本生活,解除了她們的后顧之憂。
二是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質,保證社會勞動力的再生產。人類繁衍、時代延續是社會得以生存的基礎。要做到提高人口素質,首先要保護母親健康。如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生活得不到相應保障,就會因生活困難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與營養水準,直接影響到嬰兒的健康生存和成長。
三是有利于國家人口政策的貫徹實施。目前,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人口出生率很低。為了鼓勵生育,許多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生育保險政策,保證了其人口政策的順利實施。我國實行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的基本國策,更要從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長遠利益出發,去認識和理解生育保險的意義和作用,促進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
四是為企業公平競爭創造了條件。由于行業特點和社會分工不同,一些企業女性比例較高,另一些企業則比例較低,實行生育保險有利于均衡企業生育費用負擔,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五是促進了婦女平等就業,實行生育保險,女職工生育依法享受有薪假期,所需基本生活和醫療保健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給予一定的補償,解除了婦女就業的后顧之優,有利于克服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現象,對于促進男女平等就業、同工同酬目標的實現,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和作用。
5.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有哪些?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生育保險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獨資企業,農村聯戶企業,私營企業和城鎮街道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也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6.什么是生育保險基金?
答:生育保險基金是對因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支付生育保險費用的一種社會保險基金。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實行社會統籌。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要搞明白生育保險條款和政策就必須對其進行詳細的解讀,畢竟生育保障關系到每個家庭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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