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鄭州市社保生育保險的報銷流程及條件詳解
根據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廳的要求,鄭州市制定了《2016年鄭州市企業生育保險的報銷標準》(以下簡稱《報銷標準》)。該報銷標準》中表明了生育保險主要是為了為進一步提高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水平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水平。為此,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對這一報銷標準做了詳細的介紹。下面,就有隨便吧小編來為大家講吧。
鄭州市生育保險的的報銷標準
生育津貼計算
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生育產假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生育醫療費標準
產前檢查費,定額為800元;
正常生育的,定額為1500元;
剖宮產的,定額為3500元
鄭州市生育保險的報銷條件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報銷材料
鄭州市生育保險報銷材料
1、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醫療費用原始憑據;
2、正常生育的,提交《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
3、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剖宮產生育的,提交相關醫學證明;
4、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證明及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
鄭州市生育保險的辦理流程
參保女職工在領取生育保險費用時應帶相關資料,由用人單位填寫《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于每月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一次性計發。
異地工作生育、引產或流產報銷流程
異地工作生育、引產或流產的參保職工,由用人單位將有關材料匯集后,每月按規定時間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撥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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