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計劃生育條例細則
推行計劃生育應以宣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河南計劃生育條例細則吧!
河南計劃生育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及本《細則》。
第三條 推行計劃生育應以宣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條例》和本《細則》的實施。
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 生 育 節 制
第六條 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按照病殘兒鑒定的有關規定,經縣級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鑒定,報市(地)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鑒定患不育癥,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齡在30周歲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門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了收養公證手續,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臺同胞,只有一個子女隨其回大陸定居或回大陸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國營企業正式職工,連續從事礦區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 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經審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視為家庭確有困難:
1、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鑒定,夫妻一方因傷殘或嚴重慢性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四)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 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年齡必須在28周歲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間隔時間。
第十二條 城鎮人口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控制指標,層層下達。
第三章 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四條 各級計劃委員會、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口計劃的擬定、管理;統計、公安部門負責統計、公布人口有關數據。
第十五條 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將人口計劃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進行抽樣調查,對人口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六條 未完成人口計劃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生育計劃,做到無計劃外生育。
第十八條 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按有關規定領取生育證,同時必須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定計劃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條 各級醫療、衛生、婦幼保健部門和計劃生育宣傳技術部門應憑生育證接生。
第二十條 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并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由當地公安和糧食部門辦理戶口和糧食關系。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按照《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措施
第二十二條 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型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 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夫妻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建立避孕節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進行孕情檢查。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 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經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方可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開支。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兩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個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無生育能力,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 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再婚后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成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第二十九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國營和集體企業單位,從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解決。如確有困難,可報經財政部門批準,由企業管理費補充。
(二)機關、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由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事業費中解決。
(三)城鎮待業人員參加勞動服務公司或者其聯營組織的,從所在單位公益金中列支。
(四)是城市無職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費中列支。
(五)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六)是農民的,從集體提留、鄉(鎮)村留利中發給或采取其它獎勵形式。
第三十條 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經教育仍不按《條例》規定落實有效避孕節育措施或拒絕孕情檢查的,可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按《條例》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未領得生育證而計劃外生育的,應按《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按計劃外超生一個子女處罰。
第三十三條 非農業人口超生的第一個子女在七年以內,超生的第二個子女在十四年以內,糧食部門停供計劃內平價糧油并不發給各種補貼。
第三十四條 按計劃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后又計劃外生育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 計劃外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應按《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因違反《條例》規定受處罰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行政處分規定》處理;應當給予經濟處罰或其它處罰的,依照《條例》規定的幅度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 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其它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從嚴制定實施措施。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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