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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時間:2022-06-14 13:19:10 生育保險 我要投稿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據報道,日前審議通過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三十日延長至八十日。消息傳出,卻并非一片叫好,而是喜憂參半。人們普遍擔心這一政策會影響女性就業,有企業就表示在招聘中將優先錄取已生育婦女。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就常識而言,產假越長,越有利于母親的產后復蘇以及孩子的撫養。因此,廣東立法把產假獎勵假延長到80天,實在是一大善政,這是保護婦女兒童權益邁出的重大一步。

          然而,從公共政策本質上來講,這是一種利益調整,即在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調整。延長產假,維護了婦女兒童的權益,但由此產生的政策實行成本,卻要由用人單位來承擔。于是,用人單位就要想方設法規避這個成本,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在用工中歧視未婚未育女性的行為。

          我們可以對用人單位的這些行為進行道德批判,繁衍生息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使命,有礙于這種使命實現的言行,都應該受到譴責。但聯系到現實,我又深深地感覺到這種道德批評以及要求企業道德自律是遠遠不夠的。當下,用人單位,尤其是民營企業,生存的環境比較困難,生產成本持續高企,各種稅費卻居高不下。延長產假給企業的壓力,無疑又是雪上加霜。我不贊成企業由于產假的延長而在就業中歧視女性,特別是歧視未婚未育的女性,但也能對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理解。

          因此,一方面我們要堅定地認為,盡管延長產假對企業的利益造成了影響,但相比起來,維護婦女兒童的權益更為重要。二者從權,延長產假是正確的政策選擇,不能動搖。另一方面,對于企業的理解和同情,不能停留在口頭上,而是應該出臺一些實質性的幫助措施。生兒育女,看似私事,實際上是在承擔人類繁衍生息的重任,因此也是社會的事。所以其成本,不能僅僅由家庭和相關的企業承擔,國家也應當承擔一部分。

          基于這樣一種認識,可以針對不同的單位,制定出不同的政府分擔成本的方法。對于企業,最為便捷易行的方法就是減免稅收。實際上這方面有先例可循,比如政府對于接收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對于有慈善捐贈行為的企業,都有相應的減免稅收的辦法。企業人員休產假也應該依照這些先例予以減稅。對于非經營性部門,可以采取發放補貼的辦法。另外在政策的執行上可以制定一些更為靈活的細則。比如對于一些種種原因自愿縮短產假的女性,企業可以比照節假日加班發放多倍的工資,這樣的話,企業和產婦都可以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靈活的選擇,勞資兩利。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其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于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臺相關規定后統一組織實施。

          相關疑問解答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對全省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會產生哪些影響?

          省衛計委:據測算和分析,我省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積極影響大于挑戰,長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會有所提高,但可以穩定在適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戶籍人口總和生育率將從2016年的1.61上升至2018年的1.96,2019—2030年將保持在1.91—1.96窄幅波動,不會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彈。二是出生人口數量會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圍之內。預測與現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戶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萬—18萬人;2018年可能多出生27萬人左右,達到峰值,之后逐年遞減。三是出生人口增多會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資源帶來一定的壓力,但主要是結構性矛盾,通過經濟社會發展與合理引導可以滿足群眾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滿足群眾生育愿望,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穩定。新增人口進入勞動年齡后,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問:我省“單獨兩孩”政策的實施效果如何,是否為啟動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條件?

          省衛計委:自2014年3月27日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以來,據統計,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萬對“單獨夫婦”申請生育二孩,其中15.2萬對夫婦獲得批準,目前已出生約5萬人。從整體情況看,審批、生育數量及分布情況與預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務充足供應,整體工作平穩有序。同時,實施“單獨兩孩”政策,邁開了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釋放了部分生育勢能,有利于客觀把握群眾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為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奠定了扎實基礎。

          問:我是獨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沒有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了。請問,我父母是否必須補辦光榮證才能在年老時領取獎勵金?

          省衛計委:根據規定,父母應在生育后盡快申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憑證享受各項獎勵優待。但由于實踐中存在該領未領、該發未發、領后丟失、領后又生等多種情況,出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與事實上的獨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現象。為解決這一實際問題,要求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辦理各項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時,要以核實其實際生育狀況為核心,而不是僅憑其是否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為依據。因此,新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均可領取獎勵金。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如果我還是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能否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優待?

          省衛計委:按照國家確立的“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原則,對新條例實施之后,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問:有的夫婦在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了二孩,是否還要給予處理?

          省衛計委:對于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規屬違法行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對尚未作出處理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生孩子還要不要審批?

          省衛計委:新條例規定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

          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目前,具體的登記和審批辦法正在抓緊制定,爭取盡快出臺。但這不會影響群眾的權益,在辦法出臺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即可。

          問:根據“全面兩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雙胞胎,還能否再生育?

          省衛計委:新的《人口計生法》和省條例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不是“兩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問:假如我生育一個孩子后又收養了小孩,還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省衛計委:《收養法》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一直以來,我們都很重視對收養的管理,防止有人通過收養的方式規避計劃生育政策。但考慮到收養行為具有公益性,所以,這次修訂條例的一個重大調整,就是取消收養子女對生育行為的影響。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問: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外,新條例對特殊情況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省衛計委:考慮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一二項作了相應規定: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時,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殘的情況相對特殊,其生育狀況比較復雜,相應的再生育條件須進一步論證,待國家出臺指導意見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體規定。

          問: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未在60日內補辦登記的,要征收2倍的撫養費。新條例是否有所調整?

          省衛計委:隨著“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新條例適當減輕了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

          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即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問:新條例規定了計劃生育誠信管理,請問這是基于什么考慮,下一步怎么操作?

          省衛計委:2014年6月14日,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提出:加強人口計生領域信用建設,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3—2020年)》也提出了相關的要求。下一步,我們將根據中央《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和國家的統一部署,加強計生治理機制綜合改革和誠信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訂具體操作細則,落實好新條例的規定。

          問:新條例實施后,群眾是否還需要上環結扎?

          省衛計委:新修改的《人口計生法》和新條例均已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刪除了原來關于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及相應處罰。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是否意味著要取消計劃生育基本國策?

          省衛計委:計劃生育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和省情都不會發生根本改變,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壓力、人口與資源環境的緊張關系將客觀存在。同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完善,賦予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新的內涵。當前,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就是要實施好“全面兩孩”政策,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調控人口總量、提升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引導人口合理分布,促進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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